為什麼這篇非告訴乃論例子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非告訴乃論例子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akoneko0223 (咕咚咚☆)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訴 自訴不可分時...
非告訴乃論例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好像弄懂了=u=!!!謝謝各位板友的解答~~~!!!
====================以下原文=====================
想請問97律師這題~
「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
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
網路上查到的答案都是類推適用§319III但書,
丙傷重致死的部分非告訴乃論經偵查又為較重之罪,乙亦不得自訴~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是類推適用而不是直接適用呢?
(這問題好像很多人問過,但我覺得我懷疑的點好像和先前的各種發問者不太一樣,
所以沒辦法從那些回答中得到解答,還請大家指教><)
查到的說法是說,因為§319III但書本來是設計,在他部是「單純國家法益」及「單純社會法益」之罪,自訴人因為非他部被害人而無法自訴的情形;
而本案是因為有§323I前段的限制,他部是因為開始偵查而不得自訴,不符合法條制定時之預設,所以才類推適用,雖然單就文義看不出來
(→這裡找到的回答: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7434&page=1)
也就是說:
直接適用§319III但書→他部因非被害人而不得自訴+該他部為較重之罪
類推適用§319III但書→他部因§323I已開始偵查而不得自訴+該他部為較重之罪
但是本案中就他部犯罪(甲毆丙傷重致死)的部分,是因為已經開始偵查才無法自訴的嗎@@?
就乙而言,乙並非該他部的被害人,所以對該他部本來就不得自訴(依§319I本文,不管是否已經開始偵查),然後又是較重之罪
那這樣本案不是應該直接適用§319III但書嗎?其實跟他部是否已經開始偵查無關?
我的理解上是不是出了什麼錯誤呢Q_Q???煩請各位指教!
補充:我找到這個判決↓
[98台上2617判決要旨]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他部雖不得自訴」、「不得提起自訴部分」
者,應係指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部分犯罪事實,非屬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
者而言,並不包括原屬犯罪直接被害人因其他法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例如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依照這個說法來看,本案被害人不同,的確是可以直接適用§319III但書的吧><
如果案例事實改成103年律師第四題被害人相同的情況,
才因為無法直接適用§319III但書,而需要動用§323,且變為類推§319III但書呀QAQ!?
我的理解是,本題並不是因為公自訴競合造成一部不能自訴,
因為就算沒有開始偵查,乙就丙受傷死亡的部分,
本來就因為乙不是被害人不能自訴,而該部又是較重之罪,直接適用§319III但書;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偵查只是一個偶然的事實,
假設本案沒有介入偵查此一事實時,可以適用§319III但書,
則就算於此之外,再介入了一個偵查的事實,
也不會使得它「變成」不能直接適用,而要類推適用呀QAQ?
換句話說…我可以理解為什麼要類推適用,
但我覺得本題根本無需動用類推適用@@
("非被害人"使其可以適用+"公自訴競合"使其可以類推→那就適用就好了啊QQ!?)
想知道這個理解有沒有問題QQ~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54.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043781.A.18A.html
(就是想請問大家這個理解有沒有問題QQ)
但我的問題是,在這個案例事實中,就算沒有出現公自訴競合的情形,
好像也一樣可以直接適用§319III但書就好了呀!
那麼為什麼多了一個偵查,就反而要捨棄原本可以直接適用的條文,改用類推適用呢@@?
想說根本就不用出動公訴優先就可以直接適用的情形,
怎麼會因為剛好也有公訴優先的適用反而捨棄直接適用改為類推適用呢Q_Q
我的意思是說,可以直接適用"§319III但書的不得自訴之他部為較重之罪",
所以結論上仍然是不能自訴><
想知道為什麼不可以(或為什麼大家不)這樣論述呢>"<
看參考書上有舉一個§319III但書典型事例是「甲用寄子彈的方式恐嚇乙」,
這時候甲成立持有槍砲之類的(?)罪+恐嚇罪,兩罪想像競合,為單一案件,
恐嚇部分乙可以自訴(為被害人),槍砲部分因為是國家法益乙不能自訴(非被害人),
然後槍砲部分不能自訴又是較重的罪,結論是適用§319III但書,全部不能自訴
那本案也一樣,甲一行為毆傷乙丙,
毆打乙部分為一傷害罪,毆打丙部分為一傷害致死罪,
想像競合構成單一案件,乙一部可以自訴(毆乙部分)、他部不得自訴(毆丙部分)
然後...不能自訴的毆丙部分又是較重之罪,
所以可以適用§319III但書,全部不能自訴 →根本不用討論有沒有開始偵查呀!?
不是這樣嗎><"?(誠心求解QQ...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4.183), 08/01/2016 21:39:12
可是感覺很多其他跟偵查無關的情形直接適用§319III和但書的話
好像也都是可以不經偵查然後可以知道能否自訴(???)的樣子QQQ
可能自訴提起後由法官去審吧我也不知道嗚嗚嗚QQQ
昏頭了Q__Q...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4.183), 08/01/2016 23:38:29
我補了一個判決在本文QQ
希望有興趣的板友們可以看看那段再協助我釐清一下為什麼這題要這樣解QQ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4.183), 08/02/2016 00:13:49
「為什麼只要犯罪開始偵查,就算原本可以用319的案件,也只能用323不能用319」><"
如果要這麼操作我可以理解,但就是不知道為什麼只能這樣操作QQQ
但講的好像也跟我本文找到的那個網址說的一樣QQQ
意思是說§319III所謂的「不能自訴」是指「世界上沒有任何人可以自訴(Ex.單純國家法益)」的意思嗎!!!
所以如果說本案沒有偵查介入,單純是甲打了乙丙,乙受傷丙傷重致死,
也沒有§319III本文或但書的適用必要(因為沒有一部不得自訴),
直接就是乙可以自訴嗎OAO!!!
但我資質駑鈍看完了還是沒有得到新的理解TAT...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58.25), 08/02/2016 12:33:24
不過沒關係我覺得我現在好像懂惹!!!謝謝^_^
謝謝板友的解答~~~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00.77), 08/03/2016 13: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