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電影分級標準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電影分級標準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看板movie標題Fw: [專題] 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 : ...
電影分級標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放什麼電影國家也要管? —— 你知道嗎?以前的電影不是被禁播,就是要經過審查刪剪後才能播。 1988 年的台語電影《林投姐》描述一位本省癡情女遭外省負心漢欺騙,最後自殺化身厲鬼復仇。一開始送審時,電影檢查處認為電影涉及「提倡迷信邪說」,於是將女子化作鬼魂的片段刪剪。 電影上...
※ [本文轉錄自 Theater 看板 #1Mc6ybWL ]
作者:謝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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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一):從《性本愛》被拒絕審議,看台灣電影分級
你知道你看的每一部電影都得經過台灣政府審議分級通過,才能在電影院放映嗎?你知道
你能在院線看到什麼電影,不能看什麼電影,其實是由一小群人決定的嗎?雖然,台灣法
律已經取消了電影審查制度,不像戒嚴時代,黨國政權會透過新聞局的「電影檢查處」審
查「不正確」的政治思想,「不合宜」的色情暴力畫面,但前陣子發生的《性本愛》文化
部拒審事件,讓許多人為之譁然因文化部以影片內容恐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
,拒絕審議《性本愛》的電影分級,在沒有分級證明的情況下,導致原定的放映活動必須
取消,電影也無法在院線上映。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人們議論,其中謝海堂的文章〈我愛顏射你無權干涉──《性本愛》
慘遭電影分級審議閹割〉,清楚地指出,《性本愛》這部電影 2015 年坎城影展首映 3D
版時,便獲得國際媒體、影評對其電影展現出來的攝影美學、對人類情感慾望深刻描寫一
致好評,但文化部的分級審議委員,卻以個人主觀斷定《性本愛》的內容會引發成年人的
羞恥與厭惡,其程度超出依電影法第十條第四項訂定的行政辦法〈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
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對限制級電影的分級標準,並指此片恐涉及違反中華
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故按照電影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不予以審議分級。不予審議分
級,就無法取得分級證明,若沒有分級證明,則意味著《性本愛》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無
法在電影院上映,如同宣判關入死牢。而這樣「癱瘓」一部電影上院線放映的操作,也產
生了是否違反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的疑慮。
《性本愛》這部由西紅柿非主流放映代理的電影,是阿根廷導演加斯伯諾(Gaspar Noé
)的最新劇情長片。由於這部電影尚沒機會在台灣上映,所以看過電影的人除了文化部分
級審議委員以外,極為有限。即便如此,我們依然能從有限的中文電影評論,一窺電影的
堂奧。在影評人但唐謨刊載在《放映週報》的文章〈拒絕審查,但別拒愛《性本愛》
〉中,他明確地指出,這「基本上」是一部關於愛情的文藝片,雖然看似驚世駭俗,但實
際上描寫的是「空虛,絕望,壞掉的人生」,況且,被審議委員視為流水猛獸的「色情」
、引發成年人羞恥與厭惡感的裸露、性交鏡頭,其實早在許多電影創作中,就已探觸了許
多,但唐謨舉了日本導演大島渚的《感官世界》、丹麥導演拉斯馮提爾《性愛成癮的女人
》等為例;更進一步認為,《性本愛》其實是透過大量的「性」,來烘托本片的主題「愛
」(而這也是本片的英文片名:LOVE)。
就此而言,文化部分級審議委員對《性本愛》一片的審議說明,似乎只看到了電影畫面的
表面,委員們只關切影片中的裸露、性交鏡頭,但卻全然忽略這些鏡頭在整部電影作品中
的意義與目的,單純只看露點與否,卻不去思考導演以這些畫面來展現其談論主題的整體
藝術性。若依照這樣的審議觀點,是否美術館裡的裸女畫作、米開朗基羅的露點大衛像,
都必須圍上黑幕,只因為可能有人看到後會主觀地感到羞恥與厭惡?
觀察台灣社會近年來針對「色情」、「裸露」而開鍘的泛道德論述,事實上是越來越頻繁
,也越趨保守迂腐。例如去年台北市文化局主辦的台北藝穗節中,因演員全裸演出遭致衛
道人士抗議的「藍色沙漠1.33:1劇團」之劇作《34B|177-65-22-不分》,以及前陣子台
北市立美術館的《索多瑪之夜 The Night of Sodom》展覽,因藝術家作品涉及自殺、裸
露的內容,而被館方標上了限制級。這些總以「妨礙社會風俗」為由而反對的泛道德論述
者,事實上正傷害著創作者的創作、言論自由,扁平化了作品的意義。回到《性本愛》的
例子來看,分級審議委員的拒審議理由,亦讓人懷疑這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
對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我們若將《性本愛》拒審議理由中提到的法規拉出來檢視
,更能清楚看到其中不合理之處。
根據分級審議委員的不予審議說明,《性本愛》因為超出了〈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
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中第九條第三項,對限制級電影的分級標準:「以動作、影
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
羞恥或厭惡者。」若有以上的情形,則列為限制級。在這裡,其實存在著模糊、可討論的
空間,但審議委員主觀認為《性本愛》帶給觀者的羞恥與厭惡感,直接判定這部影片恐違
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因此依《電影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
但是否《性本愛》真如審議委員們以為的那樣,觸犯了刑法第 235 條?其實類似的情形
早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刑法第 235 條違憲?」就
已經說得相當清楚:「所謂的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
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
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簡單來說,這裡其實有兩點重要的事情是分級審議委員忽
略的:一是刑法 235 條排除了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物品;二是,
令人感覺不堪或排拒的猥褻資訊與物品需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若沒有,才違法。
就電影分級的核心概念而言,對觀看年齡的限制,就是一種安全隔絕措施,目的是在保護
未成年者,而年滿十八歲即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審議委員實沒有權力去限制成年人不得觀
賞什麼;限制級本身,即是告知可觀賞的成年人,這是一部可能內含暴力、血腥、強烈性
表現,細密描繪吸毒、販毒、搶劫、殺人之行為,可能會誘發觀眾模仿的電影,至於成年
觀眾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觀賞,那是個人的自由,而非分級審議可以禁止的。
且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中亦指出:「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
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顯然審
議委員在判定《性本愛》恐違反刑法 235 條時,並沒有全面考量《性本愛》作為一部電
影創作,其導演以此方式呈現的藝術意義,作為一部受到國際專業影展認可的電影創作,
其藝術性是無庸置疑的。類似的例子讓人想到十年前同樣在坎城影展播映的英國電影《9
歌》(Nine Songs),英國導演麥可.溫特波頓(Michael Winterbottom)以近距離的性
愛畫面,勾勒了人與人之間的愛戀,他曾表示「多數的愛情電影都強調精神層面的滿足與
喜悅,很少肉體的歡愉,即使有,也都是裝模做樣,大家一看都知道那是假的。以電影來
表現性愛,以性愛來表現愛情,到底有什麼不妥當?」當年,這電影在英國上映時也引發
一番爭議,但最後一刀未剪便准許上映,負責審議的委員很有魄力地說:「我們只負責電
影內容,不做道德導師!關鍵在於導演的企圖,春宮電影的企圖在撩撥人的性欲,但是這
部電影的性愛場面並無意如此。有些人或許覺得影片內容觸犯了他們的導德尺度,這並不
意味著別人也會有相同感受。」
也許有人會問,依照過往的經驗,影展中偶會出現被分為「超限制級」的電影,那為什麼
這次《性本愛》沒有被歸為「超限制級」呢?事實上,這是個幾乎不可能有答案的問題,
但若要談談影展「超限制級」影片的緣起,或許可以回溯那段發生在八、九零年代,由當
時稱作「電影圖書館」(現國家電影中心)主辦的金馬觀摩影展和片商、新聞局之間斡旋
的往事。
1980 年,時任電影圖書館館長的徐立功,在當時新聞局長宋楚瑜的支持下,以搭配「金
馬獎」之名,舉辦了金馬觀摩影展,播映來自世界各國的電影。那時台灣仍是戒嚴時代,
電影上映前必須經過新聞局檢查,然而因為館長徐立功有著良好的人脈,他與各屆策展人
以柔軟、堅韌的身段,力爭、捍衛「不剪片」的立場,再加上當時的新聞局也有意願在保
守的戒嚴時代下作出改革,因此對於金馬影展播映的影片檢查便相對開放。然而,這樣的
「開放」卻讓片商感到不平,甚至一度要求停辦金馬影展,因為他們代理的外國電影仍需
經過嚴格電檢,不公平的做法影響了票房收入。但片商的舉動引發影迷們強烈反彈,在明
白與其電影圈內分裂,倒不如跟金馬影展站在同一陣線後,片商慢慢發展出與影展合作的
方式借助影展的「好關係」,先透過影展播映建立口碑,之後再進行商業映演。
而在廢除《電影檢查法》,開始了分級制度之後,影展與新聞局之間的「好關係」依然延
續,且通常影展相較於院線商業映演,其在呈現電影藝術的層面上具有較高重要性,因此
審議電影分級時,不好過度嚴格,以免引發爭議。追溯台灣的「超限制級」電影,最早一
部是 1992 年在金馬影展播映的大島渚作品《感官世界》,面對這樣一部日本名導備受矚
目的作品,當時的分級審議委員必定面臨「禁/不禁」、「剪/不剪」的兩難禁/剪
,勢必會招致輿論抨擊抹煞了電影藝術;但若不禁/不剪,又怕招致保守觀眾們的反彈。
在權宜衡量之下,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裁定,必須告知觀眾這部電影比限制級還限制級
,列為「超限制級」,只能針對特定人士放映。自此之後,也陸續有電影被判定為「超限
制級」,然而,先不論沒人清楚「超限制級」的標準是什麼,不僅判斷標準相當不一,且
在〈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中,沒有「超限制級」這樣
的級別。這意味著,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頭,只有普通級、保護級、輔十二級、輔十五級和
限制級,共五級,沒有所謂的「超限制級」,這恐怕是審議委員擔憂部分觀眾「可能」會
反感(或自己主觀反感),但於法上又不得明文禁止(畢竟我們已脫離了戒嚴時代,廢除
了《電影檢查法》),為杜保守人士悠悠之口,在求自保的官僚體系結構下,採取比限制
級更「嚴(ㄇㄚ ˊ)格(ㄈ ㄢ ˊ)」的身份驗證例如簽切結書入場,基於主觀認定將
社會輿論的壓力以切結書的方式轉嫁出去。這幾乎是在台灣電影審查的歷史陰霾、現行電
影分級制度存在著灰色地帶、影展推廣電影藝術的積極意義上,多方角力、斡旋而產生的
特殊「級別」。
《性本愛》被審議委員以拒絕給予級別的方式駁回(電影法規定若沒有級別即不可在電影
院播映),最讓人疑惑與憂心的是,其以違反刑法 235 條不予審議級別的說詞,恐有違
反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當這些判定級數的標準其實存在著許多模糊地帶的時候,
少數人的主觀認定即會影響人們可以看到什麼電影,不能看到什麼電影,那麼這結果到底
是如何被決定的?照理說,審議結果應該公布在影視局網站,但是《性本愛》的審議結果
卻不見公開。要不是片商取消首映時說明了原因,這部電影的分級案豈不是就此石沈大海
?而這又不免讓人猜測,過去有多少電影是被分級審查委員以這樣的方式閹割?而這樣拒
絕給予電影分級的做法,是否是種變相的電檢、戒嚴時期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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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二):美國、法國與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
上一篇從電影《性本愛》被分級審查委員拒絕給予級別一事,看到了台灣現行分級制度的
問題以及執行上的模糊地帶,甚而,級別審議恐成為官方單位對電影創作自由的箝制與變
相的電影審查,產生違憲的疑慮。事實上,分級制度存在的初始目的,其實是為了保護未
成年人免受電影不良素材的影響,同時,也增加成年人對電影選擇的自由度,不會過度侵
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通常討論電影分級制度時,多會以電影工業的大輸出國,美國的電
影分級制度(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為例。
1966 年,具有保守宗教背景,限制美國電影創作自由三十多年的《海斯法典》(Hays
Code)取消,1968 年由美國電影協會(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所制定的電影分級制度取代電影內容審查。延續著六零年代法國新浪潮運動對美國
電影的影響、經典好萊塢片廠制度的沒落,再加上《海斯法典》的廢除,都為美國電影創
作注入新的力量,造就了新好萊塢時期豐沛生猛的作品,也為當時一批導演例如史丹利・
庫伯力克、法蘭西斯・柯波拉、喬治・盧卡斯、史蒂芬・史匹柏等創造了更為開闊的創作
環境。
美國電影分級經過幾番修改,目前有五種級別:G(大眾級,所有人皆可觀看)、PG(普
通級,建議兒童在父母陪伴下觀看)、PG-13(輔導級,十三歲以下需要有父母陪同觀看
)、R(十七歲以下需要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觀看)以及 NC-17(十七歲以下不得觀看)
。與台灣現行分級制度相當不同的是,美國的電影分級,是由美國電影協會轄下的分級機
構執行,並有全國影院業主協會、美國國際電影進口及經銷商協會負責監督;分級結果作
為參考用途,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制定分級的目的在於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因此,
成為評級委員的條件,除了具備專業電影知識以外,還必須具有為人父母的經驗,如此才
相對能判斷不同年齡的兒童適合觀看什麼樣的電影。妥善的電影分級,可以幫助戲院、廣
告商以及家長、學校作為選片指引,要不要讓電影分級,可以自由選擇,只是沒有評級的
電影,不僅無法廣告宣傳,也多會被院線拒絕,只能在數量有限的藝術戲院放映,且也難
獲得廣告商的青睞。因為商業的考量,幾乎多數的電影都會選擇被評級。
而電影藝術起源國法國的分級制度又是如何呢?法國國家電影中心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
電影上映前的分級,其與美國分級制度在概念上相當不同的是,法國電影分級具有法律上
的限制效力。若比較同一部電影在法國與台灣和美國的級別,會發現法國的電影分級比起
其他國家要寬鬆許多,比如大衛芬奇導演的《龍紋身的女孩》(The Girl with the
Dragon Tattoo,2011)在台灣是十八歲以下不得觀看的限制級,在美國是十七歲以下有
成人陪同即可觀看的 R 級,而法國則是十二歲以上即可觀看;《蝙蝠俠:開戰時刻》(
Batman Begins,2005)台灣是保護級,美國是十三歲以下由父母陪同觀看,法國則是全
年齡都可觀看,沒有限制。但是這樣的「寬鬆」,是建立在分級委員會希望從形式上擺脱
任何審查理念的束縛,將電影分級的宗旨定位在發展電影產業經濟、保護兒童上,相當尊
重電影藝術的創作自由,以及成年人的觀看選擇自由。分級標準固然寬鬆,但具有法律效
力,且戲院現場會嚴格執行級別限制。
法國的電影分級也經過多次修正、調整才呈現目前共分為八級的樣貌。隨著社會風氣的開
放,大眾對所謂暴力、色情在共識上的轉變,分級制度的標準與年齡分界也隨之檢討、調
整,例如 1975 年的分級以十三歲和十八歲為界,共分六級,當時的法國總理頒佈了新的
法案,將十八禁的色情電影(Les films X)票價調漲,且這些放映色情電影的戲院不能
享有國家的補貼。先不論這樣的做法在當時是不是理想的方式,但 1990 年時,當時負責
審理電影級別的委員會主席認為分級制度的年齡標準太過保守,於是將分界調整為十二歲
和十六歲。而到了 2000 年,一部大尺度的情色電影《Baise-moi》引起了社會議論,人
們發現十六禁並不足以「對付」這部作品,因此十八禁的分級標準就此確立,沿用至今。
台灣現行電影分級級別
相較於以上兩國的情況,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相對來得晚些。1983 年,台灣制定《電影
法》,廢止先前使用、具有強烈政治控管意圖的《電影檢查法》,確立電影事業為文化事
業。然而,當時的《電影法》依然限制電影不該有違背政府政治立場的內容,並明定中央
主管機關具有責令修改、刪剪或禁演權。到了 1985 年,新聞局宣布施行電影分級制度,
一開始只有普遍級(任何人皆可觀看)與限制級(十八歲以下不得觀賞)的差別;半年後
,再增設了輔導級,即未滿十二歲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須由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1994 年因為《侏羅紀公園》一片以輔導級上映,使得許多想帶
十二歲以下孩童進戲院看恐龍的父母抱怨連連,因此上映三週後,這部電影促使台灣電影
分級增加了保護級!同時也因為分級的調整,讓該片票房創下台灣歷史紀錄。至此,台灣
電影分級四級確立,一直沿用到 2015 年十月,才修法調整為普通級、保護級、輔十二級
、輔十五級、限制級,共五級。最為人驚訝的是,藏匿在《電影法》長達三十多年,對電
影內容行思想控制的條文,居然直至 2015 年文化部大修陳年老舊的《電影法》後才將之
剔除。
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實施了三十年,期間也發生不少爭議,是時候重新思考、檢視現行的
分級制度。美國電影分級制度的理念,或許能幫助我們重新理解電影分級扮演的角色:「
電影,能夠開啟孩子們的視野,展現新的世界、文化與觀點,而家長則在觀影經驗中扮演
重要的角色,要能確保孩子接觸的是正向且豐富的。因此,家長們需要一些工具來輔助挑
選電影,而電影分級制度則扮演這樣的角色幫助家長挑選合適的電影給孩子們欣賞,
讓電影為家庭生活帶來正向的影響。」就此而言,電影分級提供家長一個參考值,不具有
法律的效力,因為家長才是那位最了解自己孩子能看什麼、不能看什麼的人;至於其他成
年者要觀看什麼電影,則更不在分級制度可以限制的範圍內。而法國電影分級制度的發展
過程中,也展現一個分級制度應該因應社會氛圍與大眾觀感而調整,這必須經過討論的過
程並達到社會共識,而不是削足適履,運用技術性的手段讓一部電影創作失去分級的資格
,侵犯到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創作言論自由。
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三):電影分級到底是如何被決定?
http://www.biosmonthly.com/contactd.php?id=7002
上一篇說到電影分級制度,其設立目的,本該是在保護未成年者、保障創作者的創作自由
與成年者選擇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但台灣的電影審議分級辦法,自 1988 年依據《電影法
》第三十條規定設立以來,經過幾番更改,至今似乎仍未走出戒嚴時期國家插手審查電影
內容的陰霾。尤其最近的《性本愛》被拒絕給予電影分級、無法上映事件,恐違反憲法對
人民言論自由保障之餘,亦讓人懷疑這是否是號稱民主法治時代下的新型態內容審查?
綜觀近年來的電影分級爭議,也不難看到台灣電影分級越趨保守、無厘頭。比如 2015 年
暑假上映的美國動畫喜劇《小小兵》被列為保護級,未滿六歲不得觀賞,其審議理由是:
「本片部分劇情涉及偷盜,其部分對白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但凡是知道小小兵這角色的
人便知道,他們是群可愛純真的善良物種,電影中雖然有偷盜的情節出現,但也並非十惡
不赦的道德損壞,不能因為有壞人角色就說是「混淆道德秩序」,且劇情最終是導向正義
光明的一方,壞人亦受到制裁。若依照分級委員這樣的邏輯,是否幾乎所有的童話故事都
不能被六歲以下的孩童知曉?
再舉一個同樣是最近的例子。法國電影《衡量一個人》(The Measure of a Man,2015)
講述一位失業的中年勞工後來擔任了超市保全,導演藉由此過程,讓觀眾一起探討該如何
評斷一個人的價值。然而,分級審議結果卻以「本片內容主要描述失業與道德矛盾等社會
議題」為由,訂為保護級。而甫上映的電影《真相急先鋒》(Truth,2015),以前 CBS
電視台主播當年報導「小布希總統於越戰時逃兵役」新聞所引發的媒體風暴為題,探討在
資訊爆炸的時代下,何謂真相;而分級審議結果也再度以令人瞠目結舌之姿,以「內容涉
及刻意操控、扭曲事實等社會畸形現象,對未滿 15 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為由,判定為輔十五級。若說,電影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其具有的教育意義,那這兩部勾
勒當代社會現實的電影,似乎就因為少數分級審議委員的主觀判斷,而喪失讓學童進一步
認知、反思的機會。面對大眾對分級結果的質疑,文化部時常拿其他國家例如美國的分級
作為說明,但往往忽略了美國的電影分級是作為建議性的參考,而非具有法律強制力,亦
即,分級制度只是提供大眾一個參考標準,但至於要不要讓未成年的孩子進戲院看這部電
影,則是其監護人的責任。
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目前最為人詬病的便是:僅由少數「專業人士」決定,但到底是哪些
「專業人士」也不予公開讓大眾檢視,級別判斷標準相當模稜兩可,往往隨著個人的主觀
認知產生相當大的差異,再加上分級審議委員評斷電影級別的過程粗糙,到底是如何評斷
出這樣的級別,因為沒有任何會議討論記錄,像具黑盒子般令人摸不清,使得以上種種綜
合出來的分級結果,常會令大眾震驚。因此,為了進一步了解台灣現行的電影分級審議過
程是怎麼一回事,筆者便請教了曾擔任電影分級審議委員的紀錄片工會常務理事林木材,
瞭解分級審議的過程實際上是如何執行,並進一步思考台灣的分級制度審議過程可以做出
什麼樣的改善。
根據《電影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電影分級必須組成電影分級審議會,而依據設置
要點,該審議會約有委員八十人到一百五十人,包括影視局指派的代表以及各相關領域具
有學術或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然而,這審議委員的名單並不對外公布,連身為審議委
員之一的林木材也不清楚到底還有哪些人在這名單之內。審議委員的名單不明,是一個問
題,社會大眾根本無從得知到底是何等背景的人在決定可以看什麼電影,一旦發生爭議,
也無從得知是哪些委員給出最後的決議。根據林木材表示,他通常是在審片前一週接到文
化部打來的電話,而對方也往往是一句「某某時間有部片要審,你有沒有空?」且他幾次
被分配到的都是劇情片,並非他擅長的紀錄片,影片題材風格都相當不一,感覺不出文化
部按照不同審議委員的專長來分配影片。
審片通常在上午八點半、九點開始,在一個約可容納三十人左右的空間裡,放映 DCP 規
格的影片。審議委員入場觀影時會拿到一張單子,上頭除了填寫自己的基本資料以外,還
有電影級別的欄位,看完影片之後必須勾選出一個級別,並寫出勾選此級別的理由。根據
林木材的經驗,每次審片時大約有其他兩三位審議委員一起看片,彼此之間互不相識,影
片播映完畢,各自填寫級別單,審議委員之間並沒有討論的時間,也完全不知道對方選了
什麼級別,簡單來說,就是到現場看完電影、勾完級別後就各自離開。而一部電影的級別
,依照勾選出來的級別同意數過半後成決議,那意味著假設初審在委員人數最多的情況下
,只要某一級別達三人即成決議;人數少的情況下,兩人同意即成決議;而若兩種級別票
數各半,很可能是影視局的人員握有最大決定權。正因為台灣電影分級審議結果只公布級
別和簡短的理由,到底那決議是如何達成、是否產生什麼樣的拉鋸、是誰決定的、是否都
由固定幾位委員參與審議,複製同樣的主觀思維,社會大眾根本無從得知,也無從檢視。
雖然有人會顧慮,公佈了審議委員名單恐引來賄賂等情事,但若事前不公佈是哪些委員審
什麼片,事後再公開名單並提供不同意見者的內容,讓大眾檢視,便可排除以上疑慮;或
是參考英國的模式,將審議委員名單公開在網站上,不個別公開哪部片是誰審議,但在評
級理由上必須描述詳細。也都是可以參考的做法。
而林木材也提到,看完之後他對影片內容有些想法,有些爭議之處希望能跟其他審議委員
討論,但是以目前的執行過程來看,文化部並沒有安排這樣的時間,審議委員間也不清楚
對方的斷標準,更不曉得對方勾選了什麼級別,出來的結果定是相當封閉且主觀的。所
謂的共識,是要經過一番討論之後才可能產生,但是依照目前的分級審議過程來看,是否
真為共識,恐有待商榷。
除了審議形式上的粗糙以外,台灣的電影分級審議另有其制度上的瑕疵。從文化部影視局
公布的年度電影片准演執照發照部數來看,至 2015 年 11 月底,全台共有 627 部電影
上映,這意味著,負責電影分級業務的委員會必須年審六百多部電影,一天至少要審二到
三部,這是不小的工作量,然而台灣的審議委員並非專職從事,有三分之二是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三分之一是影視局的代表,這表示說就實際情況而言,台灣電影分級工作是由
一群平常自己的工作已經忙到不行,必須先擱下自己其他工作的審議委員在執行。
相較於英國的電影分級是由專職的電影分級委員會(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執行,委員名單皆公開在網站上。審片時,分級委員有足夠的時間討論
,必須根據看的影片寫出報告,為給予的級別提供充分的理由。如果遇到意見分歧的情況
,則必須交由另一組分級委員觀看,並綜合討論。且每一年度,委員們會針對該年度的審
片情況發布年度報告,供大眾參考。英國電影的分級標準並沒有瑣碎的細則,只有廣泛的
大方向,因為分級標準會隨著大眾輿論的變化而改變,最主要的還是,過度具體的標準並
不能涵蓋未來的變化,反而會限縮調整的可能,讓分級僵化、不合時宜。
至於,電影分級標準如何與時俱進,與社會大眾建立更好的溝通關係,香港的例子或許值
得進一步參考。香港的電影分級制度中提到,「為使電影分級的準則符合社會尺度,當局
會定期進行公眾意見調查,及諮詢由超過 300 名社會各界人士所組成的法定顧問小組。
」藉此可使分級審議具備可討論與檢視的空間,而非關起門來做事,毫無改革與溝通的可
能。電影分級制度的立意本應良善,它既保護未成年者免於攝取過度的色情與暴力資訊,
也確保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與成年人的選擇自由。然而若不嚴正看待這些制度,它也很容易
反過來成為箝制言論思想、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武器。但願往後,我們可以致電影,而不
是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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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lmwalker (123.192.242.163), 01/15/2016 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