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安安大家好,本肥宅是台女兼民間團體的遊民社工,昨天在板上回覆了遊民相關新聞,並跟大家邀請有遊民問題可以問我。 我以為大家的焦點會在塔綠班或疫苗之類的新聞,這個回應數真的嚇鼠偶了,沒想到大家對遊民議題這麼感興趣,那我就來多寫一點我工作看到的事情,如果版主覺得不妥(可能跟原新聞沒啥關係了)可以把...

  • 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1 2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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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安安大家好,本肥宅是台女兼民間團體的遊民社工,昨天在板上回覆了遊民相關新聞,並跟大家邀請有遊民問題可以問我。

    我以為大家的焦點會在塔綠班或疫苗之類的新聞,這個回應數真的嚇鼠偶了,沒想到大家對遊民議題這麼感興趣,那我就來多寫一點我工作看到的事情,如果版主覺得不妥(可能跟原新聞沒啥關係了)可以把我刪掉,真不好意思。

    #前一篇文章聊到身懷鉅款的遊民就跟日本進口的壓縮機一樣非常稀少,我說我七年看到少於十個真的是客氣說法(0123456789都少於十啊大家!),並沒有每年都看到至少一個那麼頻繁。

    #但大家好像對很有錢的遊民很有興趣,我還是要認真澄清,千萬富翁遊民的比例是非常非常非常稀少的(大概千分之一吧),請不要誤會每個遊民都這樣,如果有興趣想了解遊民為什麼變遊民,可以參考我以前在八卦上發過的廢文,原始文章被洗掉了,但NPOst上面有備份。 https://npost.tw/archives/26009
    (【複習】Re: [新聞] 萬華街友被趕 他怒:你知道我的苦衷嗎?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803644103106589 )

    有些人問說,#為什麼億萬土地阿北不去找其他親戚賣掉他的持份換一筆錢?這裡有幾個條件:
    1.你要有親戚台灣電話
    2.你要能夠打給親戚
    3.你願意跟親戚說你現在的落魄狀態,賣給他們
    4.你的親戚願意買你那少的可憐的持份
    5.買賣土地曠日費時,還牽涉到稅金(這部分要請懂不動產買賣的專業大大說明了),還有你要有手機,親戚或土地仲介或律師或土地代書才能找到你。
    6.就算共同持有者願意買,你還要跟等著領你遺產的子女解釋為什麼你把他們可能得到的遺產賣掉了(如果你子女知道的話啦)
    7.強制分割這就不是我遊民社工的守備範圍了,但連我這個不動產外行人都知道要搞很久(甚至好幾年的官司),阿北要活到那個時候才可以。

    阿北光是在第一個階段就卡住了。那些久遠的親戚早就在外國,連死了沒都不知道。失聯幾十年的狀態下,你要怎麼找到他們?手機早就在流浪的第一天晚上睡覺時被偷了,連鞋子都被偷走,早上醒來只能赤腳跟路人乞討零錢,去便利商店買一雙最便宜的藍白拖。「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謄本啊!上面有戶籍地資訊啊!」你只能調直系親屬的資訊,假設這塊土地是你7個手足共同持有(那個年代都生很多),然後每個手足又生了三個小孩,這樣至少就有21個人要聯絡,而你手足的子女個資,你是沒有權限調閱的,你只能調直系。

    再來是就算你調到你子女的資料了,上面也只會有戶籍地址,不住在戶籍地根本是常態。
    而且這個阿北的子女都在外國,他也沒有想要放棄身為父親僅存的自尊,告訴他們把巴流浪在街頭,只能靠路人接濟的飯糰。(要是我可能也會跟他做一樣的選擇QQ)

    阿北的這個故事帶給我的啟示是不要生小孩,這樣我以後初四了必須申請低收入戶時,不養我的小孩的才不會收入被算進我的收入,#造成我無法申請低收,然後我又不好意思告他們。#共同持有的土地最好也趁能分割的時候割一割,以免像這個阿北一樣,我當初幫他找不動產專業人士調土地資料時,複雜的人名與關係已經可以媲美魔戒三部曲全部出場人物或斯卡羅的一萬倍了。

    然後在我做盡了一切努力之後阿北就消失去南部了,幹你娘。雖然時間重來或他再次出現的話,我應該也是無法幫他啦,可能只能公部門社工用539專簽了吧,這就不是我這個小廢物的權限了。

    唉,社工這個工作啊,無力感真的很多很多。其實有好多人,都是我沒辦法幫忙的。我工作的時候常常都覺得自己很廢,像是疑似精障但沒有病識感又沒有自傷傷人所以不能強制安置、因為以前在收容所曾經東西被偷被霸凌不想住收容所、還在酒癮或毒癮的狀態、囤積症、不願意告子女、要坐輪椅但身障生活補助金不足以負擔電梯大樓租金、住在違建無法申請租屋補助、容易與職場人際起衝突但又還沒65歲身障輕度、智障邊緣但不是智障、流浪一兩天我要去帶她安置的那天就消失......。

    哎呀呀寫太多怕大家不想看,但看大家留言說辛苦了、很偉大什麼的,我都覺得很愧疚、承擔不起。我只是一個很廢、很多事情都做不到的人,而我也不覺得上面這些困境是任何一個社工能做到的,所以我才會上來發廢文,想讓更多人關注這個議題,我們從不同的位置一起去做自己能做的好事,這樣才能減少更多人流落來街頭,畢竟沒有人一出生,就是遊民的。

    有很多留言也說,要有四千萬才能當遊民、連遊民都有老婆。想跟大家說一個好消息(不然前一段我把氣氛搞氣氛太差了抱歉),就是啊,#台女並不是只看錢的喔!身為一個台女兼遊民社工,#我發現很多男遊民啊,#都有女朋友呦ㄏㄏ。他們窮到爆,但為什麼他們的伴侶會跟他們交往呢?
    有的人雖然窮,但很願意花時間在伴侶身上。有的人雖然又窮又機掰,但女友精神疾病發作的時候,是他不離不棄的守在他旁邊,每天在捷運站門口乞討到的錢,都會去買一瓶她最喜歡的生活泡沫綠茶(還指定一定要這個牌子,幹),去康家看她的時候,一次送給她。

    我每次都很生氣,因為幫個案強制儲蓄的時候,聽到他把好幾萬當成紅包送給女友的孫子我就想說幹那又不是你親生的你這個盤子!!我花多少口舌與技巧才把這些錢存起來,你他媽......「那我看到她孫子叫我阿公,我就覺得很幸福......。」阿北望著遠方自己跟自己講話,我剛剛想殺人的戾氣整個都軟掉了。

    唉,那有多幸福呢,我光想就覺得一定很棒吧。好啦,都包,都給你包。

    雖然我懷疑他女友根本就是為了低收入戶補助金跟他在一起,但看到他幸福快樂的樣子,
    我就覺得好啦你高興就好了。

    話題怎麼會講來這邊?啊對啦是要講 #我交不到女朋友都是因為台女只愛錢 這句話是假的,如果你真的想交,好好對待眼前的每個人、交友軟體滑起來、徵友訊息放出去、不要把女生分成可幹不可幹,保持善良,就會有女朋友了啦,就算真的交不到女朋友,你也可以試試看跟男生交往看看啊,說不定會找到另一片天地。

    大家都說阿北不找子女是他活該,#那我再講另一個有子女的大老闆變遊民的故事好了。以下的小故事都隱去個資。

    人生就跟爬樓梯一樣,要從低處往上爬樓梯到101頂樓要花很久而且很累,可是從101上跳下來摔在地上,只需要幾秒的時間。

    阿北以前是開工廠的,跟老婆育有一個小孩。後來阿北生意失敗工廠倒閉,跟老婆那邊的親戚借錢但還不出來,老婆很怒就離婚了,小孩跟老婆。

    事業失敗的阿北到處流浪做粗工,一個月收入六千塊,剛好睡路邊,把錢拿來吃飯跟交通,偶爾拿去買佛珠跟玉佩(幹拎娘買個屁佛牌但我有忍住不要罵出來,我是個專業的社工,我學會用好的兩個代替靠北),他希望神明可以保佑他人生好起來。

    阿北很想念孩子,我陪他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謄本,查到孩子的地址,我陪他寫信(因為他沒錢買信紙),他說「我不會寫啦社工你幫我寫」我說「幹拎娘小孩是你的還是我的」
    不是啦我當然不會講這麼不專業的話,我只是笑笑的說他先寫,寫什麼都可以,我會幫他修改、出主意,他放心吧。

    他盯著信紙,手開始抖,然後慢慢寫上孩子的名字,說爸爸很想你。他邊寫邊哭,字本來就很醜了,豆大的淚珠更是把整張信弄得更難讀。我沈默的想著幹,原字筆應該拿油性的給他才對。

    信寄了好多次,每次都查無此人被退回我的辦公室(因為遊民沒有信箱可以收信),我每次看阿北很興奮來找我問我有沒有回信,我只能搖搖頭。然後我就帶他去報警,報子女失蹤。報案的那天,我坐在他旁邊等著做筆錄,#員警說因為子女已經成人了,就算找到,#員警也無法告知他子女所在地址,#除非子女自己願意講,#他們才能幫忙傳話。阿北請警察一定要告訴他子女他的電話,警察說好,也留了阿北的資料。

    後來你們也猜到了,警察找到子女,子女銷案,但不願意透露行蹤,阿北只知道子女還活著。

    我不知道這樣是好還是不好。

    某天阿北很激動的打給我,說他子女打給他了。我很高興的問他發生什麼事,阿北說有個無聲電話打來,那一定是他的孩子,他很激動的對無聲電話大喊「xXX是你嗎!我是爸爸啊!」他喊了很久,電話都沒有回音,然後掛斷了。他手機儲值卡沒錢了,只能接不能撥,拜託我幫他聯絡。

    我用Whoscall查了那支號碼,那是一支上千人通報過的詐騙電話,大家都說這支電話無聲騷擾,不要接。

    「不可能、不可能」阿北不接受我的答案,他空洞的轉身離開辦公室,不知道是藍白拖破掉導致的足部蜂窩性組織炎,還是他此刻魂不附體,他搖搖晃晃的離開。

    我也很難過,我多希望像上一篇的留言一樣,這些都是唬爛的,如果這些悲傷都是唬爛就好了,如果我說的都是假的、我掰的、如果大家都可以真正過快樂的生活,那就好了。

    可是就不是啊。
    我說的每個字,都是真的。』

    Re: [新聞] 4千萬身價街友被長照女主任偷偷登記結婚 https://disp.cc/b/163-e0Tl |前情提要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410647919072858

  • 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7 1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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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成為一個沒有戶口的人了。」在我爸媽離婚後。

    年前媽媽離了婚,搬出了跟爸爸一起住了20幾年的房子,獨自在外租屋。
    一同住在外面的,還有最小的妹妹。

    我跟大妹還有弟弟因為工作的關係,長期都是在外租房子住的,對我們來說,有一個家可以在休假時回去聚聚,一起吃飯聊天,就很足夠了。我沒有去思考到戶籍的問題,只有在投票的時候,才會想起自己的戶口在阿公過世後,在爸爸的要求下,移到舊家當戶長避免後續麻煩。

    爸媽離婚後,媽媽跟小妹搬出了家,我一樣在外漂泊,大妹也一樣,弟弟也一樣。
    爸媽離婚後,爸爸把我們的東西通通丟掉了,口中說希望我們回家,但我們的東西都沒了。
    爸爸每天來訊,要我們滾出他的家,把戶口遷出去,不准遷到他的親戚那裡。法律還沒斷絕我們的親子關係,爸爸先丟掉了我們的連結,以及戶口。

    遷去哪?
    我打電話問戶政事務所。
    戶政說:「人不能沒有戶籍地址。」
    我又問可否遷到戶政事務所,戶政說:「妳不能主動遷來,只能屋主把妳遷過來,他才有權力。但之後每次來辦事,都會罰款喔。」

    每次辦事都會罰款喔...
    我赫然發現沒有戶籍的人,原來是會被懲罰的。

    從小到大,我都很怕跟爸爸對話,連對視都很害怕。
    爸爸對我說的話,從來都是以「不可以」開頭,從來都是以「嘲笑」開頭。

    「爸,我可以買毛筆跟墨汁嗎?」
    「不可以,去跟老師說你沒帶要跟同學借。」

    「爸,我可以讀高中嗎?」
    「女生讀什麼書,趕快去工作。」

    「爸,我想讀大學。」
    「讀什麼大學,讓你讀高中就不錯了,不可以繼續讀,快點去結婚,但妳那麼胖,沒人會要拉。」

    「爸,可以不要再傳姑姑做夢夢到我拿房子去抵押這種事情了嗎?」
    「我是妳爸,我要怎麼打給妳都可以。」

    我在工作上,總是被交辦很多工作。即使已經吃不消了,都還是會被「拜託多做一點」、「能者多勞」後,接下了超出我能負荷的工作。

    「不敢拒絕」,是我最大的軟肋。

    我看了很多心理學的書,也看了很多職場文章。
    「不會拒絕就準備做到死」、「情緒勒索」等等,我看了又看,翻了又翻,每次都會寫下洋洋灑灑的對策,但只要超出預想對話,我就會又接下新的工作。

    我曾經因此找過心理諮商,1小時2,000元的諮商,我看了無數次。諮商師人很好,手把手的帶著我練習。諮商師告訴我,職場上的問題,要回到家庭去看。不敢拒絕,是小時候我沒有建立足夠的自信心造成的。

    剛看完的時候很有效,但久了忘記了,又必須要回去。一來二往,我忘記了要回去看,就吃上了藥。

    談了戀愛後,我也唯唯諾諾,生怕一個不小心,把我愛的人嚇跑了。

    第一次放膽大哭,是因為對方沒有因為我的要求,拒絕我、辱罵我,甚至他還回應了我的需求,並且記上了我的需求。

    但每次要拒絕工作,我還是很怕跟對方眼神對視,還是很怕據理力爭,我覺得我隨時會被資遣,縱使我的朋友、前同事都說我的工作表現很好,我還是沒有自信。
    跟愛人對話時,我也總是揣測著他的語氣,以至於對方總是問:「我先跟妳說我的意思是什麼,怕妳又想太多。」

    工作跟愛情上的關係困難,讓我備受困擾。即使去找諮商師,也礙於現場都在哭,沒辦法記下太多,導致要一再去找,花費也很可觀。
    其實我很清楚早期家庭經驗跟童年對長大後的我來說很重要,因此我也常常在搜尋、閱讀相關書籍。

    可是人在痛苦時,需要的是聆聽與聲音。
    我在親子天下追蹤很多年「心理師的媽寶研究室」的溫柔心理師曾心怡,最近在線上平台開課了。
    我在試聽的當下,邊跟著試做,邊哭泣。

    「你目前心裡面最重要的三個人是誰呢?」
    「對這三段關係的期待以及與現實的落差是什麼?」

    一步一步帶著我重新去拆解,去了解,去練習童年的經驗對我現在的影響。

    我非常喜歡裡面的一句話:
    「我們了解原生家庭的經驗,不是為了咎責,是更能去了解自己,減少因為不了解所造成的情緒干擾。」

    我無意回到過去指著爸爸的鼻子說:「都是你害我沒有自信,都是你害我自卑、害怕」
    這無濟於事。
    我只希望能夠在未來有機會見面時,抬頭對視著他,告訴他:「你說什麼對我來說,都不重要。」
    並且在跟親人、愛人、工作同仁與主管的對話中,能夠更自信的表達需求。

    我或許沒辦法一步到位,但因為是線上課程,所以我可以一直聽、一直聽,有疑惑就聽,流淚就聽,受挫就聽,聽久了內化在心裡,一定可以改變什麼。
    我也推薦給大家,藉由理解放過在各項情感中受傷過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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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五了,希望之後每個晚上,我們都可以輕鬆度過,減少眼淚滑過。

  • 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2-21 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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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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