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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HistoryBr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 翁P 頻道➡️ 中間觀點-翁P聊時事 👍🏻 https://www.youtube.com/c/中間觀點翁P聊時事 💰 https://p.ecpay.com.tw/C12D4 (綠界) 糧草小額贊助連結,您的支持是我們努力的動力! (安全隱密可靠:信用卡、ATM、網路ATM、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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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共識英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2/20-02/26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戰事又少! 中印欲停 印巴先止 2 月 25 日,因歷史因緣長期交惡的印度與巴基斯坦兩國,發出聯合聲明,宣稱於 25 日凌晨零時起,在克什米爾印巴控制線沿線停火,據說這是雙方國安高層密商幾個月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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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03:27:05
@blowmedia_ 對談專訪 Q:可以簡述一下彼此是在什麼機緣下認識的嗎? Yuqi : 我們是 2019 年在 #CampdeAmigo 音樂祭後台認識,當時我就非常喜歡他們的音樂,約好若未來有機會要一起合作。接著五月時我主動寄了一首 demo 過去給他們,後來花了兩個多月的時間製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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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16:46:53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8/22-8/28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釋字 793 號出爐啦 親愛的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 六個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包括婦聯會)而使財產遭到凍結的機構,向北高行提出訴訟,負責承審的七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因而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大法官於 6/30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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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00:35:40⭐訂閱 翁P 頻道➡️ 中間觀點-翁P聊時事 👍🏻 https://www.youtube.com/c/中間觀點翁P聊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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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分段】
0:00 直播倒數
3:07 打招呼、開場說明
6:48【翁p看法】德國也大水?
18:16【翁p看法】梅克爾路線能夠延續?反中情緒從何而來?德國路線搖擺北京政府態度如何調整?
30:19【翁P看法】北溪二號即將啟用?北溪二號和美國的利益關係?
44:01【翁P看法】美國學者常被舊有思維卡住?德國希望能夠強化綠能?能源國策的計畫?
57:25 感謝超級留言
1:01:12【進入主題】美副國務卿雪曼訪華!習拜會前會?
1:04:18【翁P看法】美中大國外交背後的角力!
1:15:40【討論】美中會談試水溫?雙方皆不退讓未達共識?
1:33:39 上海(美國佛州)-TantaTT同學 CAL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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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 台灣台中-淑慧同學 CALLIN
2:23:42 東北-美國胖熊話癆 CALLIN
2:39:50 感謝超級留言part2
2:41:59 新加坡-EDDYDONG小姐姐 CALLIN
3:04:55 感謝超級留言part3
3:06:52 歷史哥短片推薦part2、澄清唬新聞
3:08:47 歷史哥總結、邦仔小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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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14:16:45YT直播斷線,重新上傳完整的一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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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看起來郭正亮可以吃到雞排了,因為如果府院黨疫苗農耕隊都出來收割的話,那就表示十拿九穩了,但是收割也就算了,你還想要拉台積電打郭台銘,甚至要把郭台銘主動爭取的記憶通通抹去,這種手段就太過分了~~~
我的立場一向很簡單啦,郭台銘這一役用民間力量衝撞東省西省,甚麼都只買兩百萬劑,還厚著臉皮參加covax跟窮國搶疫苗的的我國政府,逼得他們一定得要在堅持國產疫苗讓全國人體實驗上讓步,光這一點我就覺得很感謝。
但問題就是,主導這整件事情的府方人士,又要爭功,又要諉過,連續透過各種關係試圖修改人民對這整件事情的記憶,搞到好像變成都是總統府,都是蔡英文深謀遠慮才讓這些bnt疫苗可以成行,但我知道的就不是這樣啊!民間要救命,結果政府實質上各種拖延,你不能又要拖延,又要收割,又要把自己掏錢捐贈五百萬劑的郭台銘踢到一邊去啊,你今天可以這樣對待郭台銘,之後你會怎麼樣對付慈濟?人命關天,民調難道比人命重要,比真相重要嗎?
這件事我不能接受,一般人也不能接受,因為太噁心了。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青史竟成灰;沒想到才不到一個月我就可以看到青史成灰的系統性焚燒術,好厲害啊!
其中風傳媒那篇還把郭台銘描述成動輒生氣的狂派,於是我查證了一下,本次捐贈疫苗的知情人士表示【並非事實】。而且我可以用這三篇連續的大內宣來證明這是我國政府系統性為之的作法,
https://time.com/6074333/taiwan-recruits-tsmc-foxconn-to-secure-biontech-vaccines/
時代雜誌網路版六月十八日幾乎無時差的就出了一篇:【Taiwan Recruits TSMC, Foxconn to Secure BioNTech Vaccines】台灣徵召台積電,富士康來採購bnt疫苗?【Taiwanese President Tsai Ing-wen expanded efforts to buy vaccines from Germany’s BioNTech Friday, meeting with leaders of two tech giants in an attempt to reach a deal hindered by complications involving China.】內文寫的還是台灣總統蔡英文周五時為了更努力採購德國的bnt疫苗,和兩個科技巨人會面,以便達成因牽涉到中國的複雜事務而被拖延的合約。有沒有搞錯啊?這版報導連參與的不是富士康而是永齡基金會都搞不清楚,請問是誰為了這三個掛名記者錯誤消息? Miaojung Lin, Cindy Wang and Debby Wu.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healthcare-pharmaceuticals/exclusive-taiwans-terry-gou-tsmc-reach-initial-agreements-biontech-vaccines-2021-07-02/?fbclid=IwAR33ByuSQA6BJBT8p9L2uExuZF4BRqIXPm5SWnUYQhEicz7C2FsQZkuyphI
【TAIPEI, July 2 (Reuters) - Terry Gou, the billionaire founder of Taiwan's Foxconn (2317.TW), along with TSMC (2330.TW) reached initial agreements to each buy 5 million doses each of BioNTech SE's (22UAy.DE) COVID-19 vaccine on Friday, three sources with knowledge of the situation told Reuters.】路透社的這篇更妙了,內文引述的三個消息來源都是台灣,本文記者寫得很持平,而且還特別列出來查證的結果,上海復星拒絕評論,BioNtech拒絕評論,德國政府外交部拒絕評論。也就是台灣這三個消息來源放話的結果,對方通通都不願意證實。裡面還有一段特別有趣,【Another source said the German government, which has said it was trying to help Taiwan obtain the BioNTech vaccines, had been trying to speed up the talks.
"The German government doesn't want to lea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y didn't sell vaccines to Taiwan due to the Chinese pressure, so it has been pushing the company to speed up its talks with Taiwan," the source said, referring to BioNTech.
The German Foreign Ministry declined to immediately comment.】
啊這不就外交部自吹自擂的口吻,說德國政府有讓BNT加速跟台灣的談判。如果這是外交運作,可以為了搶功拿出來講嗎?如果不是為了搶功,以後德國政府是不是會被指責說只幫台灣不幫世界其他國家嗎?更別提這個放話獲得的德國外交部回應是,不予回應。更重要的是,德國駐台代表德國在台協會處長王子陶(Thomas Prinz)博士六月三號就說過了【我們注意到近來關於疫苗取得的爭議。請相信,德國政府,特別是聯邦經濟部部長Altmaier本人,對於台灣與BioNTech間持續的溝通協調,盡了好一番努力。然而,契約簽訂與否與條件,並非在政府的掌控下,而是取決於契約雙方。倘若契約雙方能夠達成共識,聯邦政府自然樂見其成。】這跟台灣放話德國政府介入談判差別是不是很大?
結果咧,郭台銘今天早上自己發布聲明特別強調,【路透引述知情人士報導指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台積電與BNT代理商上海復星簽署購買疫苗的初步協議。郭台銘4日回應,轉載國際媒體無法證實的消息來源,可能妨害台灣取得疫苗的時程,呼籲勿臆測BNT疫苗採購進度,要大家別上當了!】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91288
【幕後》BNT要來了?「護國神山」成疫苗大戰關鍵角色 連郭台銘也消火】
【台積電有備而來 郭台銘圓桌會後從逼宮叫陣到怒氣漸消
都想買疫苗,但台積電鴨子滑水,郭台銘則展現老虎軍團非贏不可的氣勢。一直到6月16日,BNT回信件給郭台銘,明白地講只會賣疫苗給政府,不會賣給政府以外的其他團體;又傳出德國BNT無意跟郭台銘談,又氣又急的郭董,幾乎以「逼宮」的方式叫陣要面見蔡英文。
據指出,蔡政府評估,防疫緊張關頭,必須穩住發怒的郭老虎,他們想到也表達要買疫苗,且早已全世界探詢的台積電。】
風傳媒的這篇尤其奇妙,把整個過程講的好像記者躲在總統府會議桌下,還描述整個會議很多地方用英文進行,是英文補習班廣告嗎?因為內文實在太扯,根據我直接查證當天在現場人士的結果,本次捐贈疫苗的知情人士表示【並非事實】,嘻嘻。
而且風傳媒的內文是這樣寫的,【知情人士表示,台積電進場最大的幫助有2個層面:第一,台積電確實在國際產業上有很高地位、公信力強;第二,台積電長期與各國做的是「高階商務談判」,非常清楚各國法規、法律工程該怎麼處理。
該人士表示,在買BNT上,台積電幫很大的忙,最主要的是包括整個談判法律架構,怎麼樣讓它從原先會受到「各種干擾」,調整出一個可行方案,讓想代政府去買的單位,如鴻海、慈濟去接洽的時候有本可循。】問題是你現在捧台積電捧上天,但之前陳時中和食藥署說的都是沒有原廠授權書就是不行,還要八大文件,怎麼這裡就不再提甚麼八大文件原廠授權書,忽然之間變成台積電很厲害很會處理了?那之前指揮中心在幹嘛?我國政府在幹嘛?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很高地位、沒有公信力嗎?;第二,中華民國政府不清楚各國法規、不清楚法律工程嗎?
前後標準不一,明明就是被民意逼著要低頭,現在還想救民調,人民的性命到底在你們眼中算甚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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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共識英文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7-05 21:39:36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好啦,看起來郭正亮可以吃到雞排了,因為如果府院黨疫苗農耕隊都出來收割的話,那就表示十拿九穩了,但是收割也就算了,你還想要拉台積電打郭台銘,甚至要把郭台銘主動爭取的記憶通通抹去,這種手段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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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就是,主導這整件事情的府方人士,又要爭功,又要諉過,連續透過各種關係試圖修改人民對這整件事情的記憶,搞到好像變成都是總統府,都是蔡英文深謀遠慮才讓這些bnt疫苗可以成行,但我知道的就不是這樣啊!民間要救命,結果政府實質上各種拖延,你不能又要拖延,又要收割,又要把自己掏錢捐贈五百萬劑的郭台銘踢到一邊去啊,你今天可以這樣對待郭台銘,之後你會怎麼樣對付慈濟?人命關天,民調難道比人命重要,比真相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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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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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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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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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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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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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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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雙方達成共識英文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引述原文:
在採購協商過程中,上海復星一度提出疫苗包裝上是否印製「復必泰」一事,不過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和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6月18日進總統府和總統蔡英文會面時,雙方已就「原廠製造、原廠包裝、台灣直送」三項達成共識,因此當上海復星提出「疫苗包裝」問題時,鴻海和台積電代表態度相當明快表示,因為大家已達成共識這次採購的1千萬劑疫苗,是從BNT德國原廠製造後直送台灣,所以就用「原廠包裝」就好,表明不用再「加印」中文字「復必泰」了。
所以對於今天下午藍營傳出所謂因蔡政府堅持換掉「復必泰」的包裝,讓BNT疫苗來台要多拖4個禮拜的說法,參與疫苗採購工作的知情官員感到啼笑皆非,直指是「假訊息」。他表示,因為這批1千萬劑疫苗的訂單,不是上海復星的「現貨」,而是直接在德國原廠排定期程後「現製」,所以我方才會堅持用「原廠包裝」就好,不必再「特別加工」印製「復必泰」了,我方主張用「原廠包裝」,反而是節省了印製「復必泰」包裝的程序,所以怎麼會是拖了4個禮拜?明明是節省了一道工序才是。只是等德國原廠趕製新的一批BNT疫苗,最快就是在9月才能陸續到貨。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8511&fbclid=IwAR3J_vkR6TYQ9SfGLw3G2VKeOuShys7FPzh3_0kUriP0gTA3YDKB_T6vZdI
雙方達成共識英文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謝謝多方努力使BNT疫苗談判成功訂了1000萬劑,背後持續談了將近一年,從2020談到2021。
但請不要把蔡政府付出的綿密心力,刻意簡化成郭台銘的功勞⋯⋯還有,沒有台積電,鴻海也買不成的。
-節錄 謝志偉粉絲頁 貼文重點
1.「免責聲明」、「原廠,原裝、直送台灣」
2.謝德經濟部,是因為相關部會。謝其國會議員,是因為BNT所在地(Mainz)是她的選區。由於我和上海復星並無接觸,這兩位鐵肩擔道義的朋友幫我平衡了BNT、復星、兩個慈善企業及台灣政府之間的微妙關係,一直到前兩天。
3.為了和對方論理,我把雙方自去年11月中旬至今年1月上旬, 整整3個月緊鑼密鼓的依妹兒信件往來 ─ 有時一天好幾封來回 ─ 一一詳盡讀遍。從譬如書面討論進到視訊會議、預擬議題、逐步達成共識,數量,價錢,交貨期程、細部琢磨合約的具體文字、簽完約發布的新聞稿等,聖誕節、元旦都沒休息。
4.整個幕後協調、談判的過程裡,不僅我,國會議員及德官員都強烈感受到BNT的高層自始自終對供應台灣疫苗的高度意願及熱誠。
5.在BNT的網頁上,直到我撰文時,仍看得到其執行長Sahin先生昨天用英文寫的「BioNTech is glad to be able to also supply the Taiwanese people with vaccines manufactured in the European Union」(BNT很高興也能提供在歐盟生產的疫苗給台灣人)。如果,有人把這句話登了,又刪掉,您就知道什麼叫「政治干擾」了。
6.透過「緊急使用授權」的疫苗叫作「藥品」,還不是「商品」,也就是說,「緊急使用授權」和「代理商」其實是互斥的概念。此所以,這些疫苗只能賣給「國家」!只能賣給「國家!只能賣給「國家」!其他,就請自己想。
7.藥品是不是商品,有時難以區分,但是人品如何界定,並不難。因是購買,我沒背影可拍,但,對上下參與這次疫苗採購的公職人員的努力和用心,我背書。至於府院上下的將士用命,明眼人早就看到了。今天的結果,官、民要是有一邊怠惰的話,早就沒戲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