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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和醫院住院須知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心血管疾病患者疫情期間之照護應變策略建議》
📣心血管病患須知:
心血管疾病患者或具有心血管疾病危險因子的病患在感染 COVID-19 後的嚴重程度較高,甚至是死亡,已廣為證實。
SARS-CoV-2 不僅會導致病毒性肺炎,對心血管系統也有重大影響。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患者和具有心血管危險因子的族群,如:男性、老年、糖尿病、高血壓和肥胖的病患,已被證實在感染 COVID-19 後發生併發症和死亡的機率會增加。此外,罹患COVID-19的人有相當大的比例可能會發生心臟損傷,而這也預示著院內死亡的風險增加。新冠肺炎造成心臟損傷的情況,除了血栓併發症,如:急性冠心症和靜脈栓塞,心肌炎亦是造成之後心衰竭的重要因素。此外,研究指出廣泛的心律不整會使 COVID-19 的病程複雜化,包括針對 COVID-19 和相關疾病的治療藥物其潛在的促成心律不整作用。由於醫療資源的重新分配,像是再灌注(reperfusion therapy)等的緊急治療可能會受到當地疫情嚴重程度所限制。此外,患者害怕在疫情期間就醫造成心血管緊急狀況的延遲出現逐漸受到關注。
基於上述理由,歐洲心臟病學會 (ESC) 召集了一群具有 COVID-19 照護經驗的專家和相關從業人員為疫情期間心血管照護等各方面提供相關指導文件。
📣心血管病患照護:
眾所周知,感染 COVID-19 的心血管病患於院內預後不佳的風險更高,這也是為什麼必須有效保護他們避免與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感染者接觸的原因。根據研究建議,因急性心臟病而入院且排除病毒感染的患者,在檢查及住院的過程中應徹底避免與COVID-19病患接觸。門診慢性心臟病患者應盡可能留在家中,而心臟病患者的住院天數應控制在可接受的最短時間內,並強烈建議限制訪客進出。
在疫情期間應避免非緊急處置,以維持醫療量能並降低疾病傳播的風險。現況下,為有效降低 COVID-19 傳播的風險,使用遠程醫療有其必要性,特別是針對免疫力較低的族群,如:老年患者。另外,遠程醫療提供各方專家進行共同會診的機會,從而使患者待在家中即可獲得完善的處置。遠程復健(或稱居家復健)亦是出院患者的復健選擇之一。隨著對心衰竭和使用心律調節器患者的遠程醫療越來越標準化,未來將可成為病患列入考慮的醫療照護選擇。遠程醫療有助於控制病毒傳播,同時防止心血管疾病患者因誤診或誤治而導致其病程惡化。
除了遠程醫療,在醫師及護理師佩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的前提下,“居家護理”和“移動診所”亦能讓患者在家接受治療。這兩個方案可防止許多臨床不穩定性的心臟疾病(如:慢性心衰竭)的產生,並確保患者得到長期治療,且有助於形成“以社區為中心”的照護形式,這可能比純粹的“以患者為中心”的照護更有利,如此一來,受感染的住院患者能擁有足夠的醫療資源。
當心血管病患因診斷或治療而需要進出醫院時,患者應全程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並以酒精清潔雙手來保護自己。
📣在COVID-19疫情期間的治療:
■ 感染COVID-19和長期口服治療的中斷,都有可能對長期心血管疾病的病患造成病情的不穩定,所以在做任何治療的調整之前,應該要先尋求醫生的指示。
■ 用於次級預防動脈粥狀硬化的阿斯匹靈沒有消炎的效果,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 持續出血的併發症或是進行手術),否則有心血管疾病的COVID-19病患,在治療期間不應該自行中斷阿斯匹靈的使用。
■ 有感染COVID-19風險的心血管疾病患者都有使用抑制腎素- 血管收縮素系統(Renin-Angiotensin System, RAS)的藥物,包括: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s, ACEI)類型的藥物。但是ACEI和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滯劑(Ang II type I receptor blockers)並不會阻止或是促進COVID-19病毒透過細胞表面受體蛋白ACE2 (Angiotensin-Converting Enzyme 2, ACE2)進入到細胞內。所以綜合以上因素,病人不應未經醫生指示而隨意停止治療。
■ 當病人進行COVID-19的治療時,對於原本心血管疾病的治療可能需要做調整。
📣關於心血管疾病患者的重要資訊:
■ 與他人的互動方面:
☑避免接觸生病的人。
☑人與人之間儘量保持兩公尺的社交距離。
☑勤洗手,並且使用肥皂搓洗至少20秒以上。
☑咳嗽或是打噴嚏時,要用紙巾或手肘內側摀住口鼻。
☑避免用手碰觸眼睛、鼻子和嘴巴。
☑用消毒劑時常消毒手會常碰觸到的地方,例如:門把或是手把。
☑出現發燒、咳嗽症狀,或是有呼吸道感染時,應自我在家隔離。
☑儘量待在家中。
☑維持身體活動以避免靜脈血栓栓塞(venous thromboembolism, VTE),同時也保持身體健康。
除了以上幾點之外,有心血管疾病的病人應該要遵照當地的衛生局或是醫生的指示來保持身體的健康。
■ 健康的生活習慣:
維持健康的生活習慣,例如: 均衡飲食、戒菸、不要過度飲酒、每天有充足的睡眠、維持運動習慣。長時間在家隔離和身體上的限制,使得運動量減少,可能會導致靜脈血栓栓塞(VTE)或其他併發症的發生風險增加,所以建議在家中也要有基本簡單的運動,或是在戶外有足夠的空間維持社交距離時運動,也建議可以利用網路進行遠距的社交活動。
■ 醫療照護建議:
☑有心血管疾病的COVID-19病患要持續的服用常規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處方藥物。
☑如果有胸痛或是其他症狀一定要趕快就醫,不要忽視症狀。
☑不要停止追蹤心臟的狀況,當心血管的狀況有惡化的情形時,應立即尋求心臟科醫生的專業建議。
📋參考資料
歐洲心臟醫學會 :
https://www.escardio.org/Education/COVID-19-and-Cardiology/ESC-COVID-19-Guidance
📋參考論文
1. Driggin E, Madhavan MV, Bikdeli B, Chuich T, Laracy J, Biondi-Zoccai G, Brown TS, Der Nigoghossian C, Zidar DA, Haythe J, Brodie D, Beckman JA, Kirtane AJ, Stone GW, Krumholz HM, Parikh SA. Cardiovascular Considerations for Patients, Health Care Workers, and Health Systems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J Am Coll Cardiol 2020;75(18):2352-2371. https://doi.org/10.1016/j.jacc.2020.03.031.
2. Wang D, Hu B, Hu C, Zhu F, Liu X, Zhang J, Wang B, Xiang H, Cheng Z, Xiong Y, Zhao Y, Li Y, Wang X, Peng Z.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138 Hospitalized Patients With 2019 Novel Coronavirus-Infected Pneumonia in Wuhan, China. JAMA 2020. https://doi.org/10.1001/jama.2020.1585
3. Lee IK, Wang CC, Lin MC, Kung CT, Lan KC, Lee CT. Effective strategies to prevent coronavirus disease-2019 (COVID-19) outbreak in hospital. J Hosp Infect 2020;105(1):102-103. https://doi.org/10.1016/j.jhin.2020.02.022
4. Hollander JE, Carr BG. Virtually Perfect? Telemedicine for Covid-19. N Engl J Med 2020;382(18):1679-1681. https://doi.org/10.1056/NEJMp2003539
5. Nacoti M, Ciocca A, Giupponi A, Brambillasca P, Lussana F, Pisano M, Goisis G, Bonacina D, Fazzi F, Naspro R, Longhi L, Cereda M, Montaguti C. At the epicenter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and humanitarian crises in Italy: changing perspectives on preparation and mitigation. Catalyst non-issue content 2020;1(2). https://doi.org/10.1056/CAT.20.0080
6. Rombola G, Heidempergher M, Pedrini L, Farina M, Aucella F, Messa P, Brunori G. Practical indic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SARS-CoV-2 in ambulatory dialysis patients: lessons from the first phase of the epidemics in Lombardy. J Nephrol 2020;33(2):193-196. https://doi.org/10.1007/s40620-020-00727-y.
7. Danser AHJ, Epstein M, Batlle D. Renin-Angiotensin System Blockers and the COVID-19 Pandemic: At Present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Abandon Renin-Angiotensin System Blockers. Hypertension 2020;75(6):1382-1385. https://doi.org/10.1161/HYPERTENSIONAHA.120.15082
8. de Simone G, ESC Council on Hypertension, On behalf of the Nucleus Members.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ESC Council on Hypertension on ACE-Inhibitors and Angiotensin Receptor Blockers. https://www.escardio.org/Councils/Council-on-Hypertension-(CHT)/News/position-statement-of-the-esc-council-on-hypertension-on-ace-inhibitors-and-ang (March 13, 2020; date last accessed).
9. Piepoli MF, Hoes AW, Agewall S, Albus C, Brotons C, Catapano AL, Cooney MT, Corra U, Cosyns B, Deaton C, Graham I, Hall MS, Hobbs FDR, Lochen ML, Lollgen H, Marques-Vidal P, Perk J, Prescott E, Redon J, Richter DJ, Sattar N, Smulders Y, Tiberi M, van der Worp HB, van Dis I, Verschuren WMM, Binno S, Group ESCSD. 2016 European Guidelines on cardiovascular disease prevention in clinical practice: The Sixth Joint Task Force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 and Other Societies on Cardiovascular Disease Prevention in Clinical Practice (constitut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10 societies and by invited experts)Developed with the special contribution of 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Cardiovascular Prevention & Rehabilitation (EACPR). Eur Heart J 2016;37(29):2315-2381. https://doi.org/10.1093/eurheartj/ehw106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PGY何佳樺醫師、國立清華大學醫科系沈昆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兒童內科部姚宗杰教授、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蔡慧如研究員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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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和醫院住院須知 在 市議員李順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10 ~ 06/11] 衛生福利部 及 高雄市政府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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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1] 衛生福利部 為協助紓解重症醫療量能,指揮中心採購複合單株抗體藥物,提供具有重症風險因子之輕中度確診個案治療使用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5041779662231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11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vDB7_AsPbbM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1)日表示,指揮中心已採購複合單株抗體藥物,將提供具有重症風險因子之輕中度確診個案治療使用,以降低個案轉為重症需住院之風險,協助紓解重症醫療量能。
●依據國際研究顯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輕症比率大約佔8成左右,但其中約9%的患者可能惡化為重症,主要的重症危險因子有高齡、肥胖、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壓、慢性肺病、免疫抑制疾病/免疫抑制治療等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以及懷孕等,且其病程演化迅速,甚至導致死亡。截至本(110)年6月10日監測資料,國內輕中度COVID-19確診病例約佔所有確診個案84%,死亡病例數佔確診病例2.7%。
●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重症醫療量能持續緊繃,鑒於單株抗體之療效及安全性已有部分證據支持,美國FDA及國際間已陸續發布緊急使用授權(EUA)核准於臨床使用,以治療輕度至中度SARS-CoV-2感染且有重症危險因子之高風險患者,降低個案轉為重症需住院之風險。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已將該藥物之使用建議納入我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並著手採購儲備該藥物,規劃分配於集中檢疫場所之主責醫院,經醫師評估治療效益與風險,並充分告知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注射治療。
#防疫最前線 #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 #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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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1] 衛生福利部 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5038566329219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11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vDB7_AsPbbM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1)日表示,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仍未穩定,為避免增加我國檢疫量能及醫療資源的負擔,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將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邊境嚴管措施,包括
(一)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緊急或人道考量等經專案許可者除外。
(二)暫停旅客來臺轉機。指揮中心亦將視國內外疫情及社區防疫執行狀況,適時滾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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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衛生福利部 指揮中心感謝我國企業及民間單位共同捐贈日製負壓隔離艙80座,公私協力共同防疫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4452993054443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10 #滿滿感謝
●指揮中心感謝我國企業及民間單位共同捐贈日製負壓隔離艙80座,公私協力共同防疫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0)日表示,鑒於近日國內疫情嚴峻,我國共計6家企業及民間單位(萬海航運、元大金控集團、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光合基金會/大肚山產業創新基金會、富邦金控、急診醫學會)集資共同捐贈日本日立公司所生產之「負壓隔離艙」80座,將由衛福部轉交各急救責任醫院使用,盼能協助解決為各大急救責任醫院負壓隔離病房不足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經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王必勝副組長與代理商三顧股份有限公司交涉,日本日立公司鑒於臺灣疫情嚴峻,優先協調部分訂單給予我國採購,並由中華航空公司無償協助運輸工作,今日晚間首批10座已抵達臺灣,剩餘70座將分批於未來三周內陸續送達。
●「負壓隔離艙」可用於室內外、急診或加護病房等處,為確診或疑似病患提供緊急處置、暫留及轉出轉入空間,以減少醫護和病患直接接觸的機會,為我國第一線醫療資源提供直接的保護。正值此疫情艱難時刻,指揮中心感謝各方集結力量、團結抗疫,協助我國疫情防治工作,共同守護第一線醫療人員,指揮中心向各方表達誠摯的感謝,近日將儘快依各醫院需求及疫情狀況,調配運送至各醫院組裝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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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衛生福利部 疫苗注射護理隊,線上教育訓練啟動囉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4444596388616
#衛福編編報報
●為預備 #COVID19疫苗社區接種作業,降載醫療機構及地方衛生局所防疫負荷,衛福部自5/22啟動疫苗注射護理人力儲備計畫,謝謝護理夥伴相挺,2天內報名達5,000位,共計有10,500人成功報名。
●衛福部特別製作「COVID-19疫苗」線上培訓練課程,請報名的護理夥伴上網完成閱讀。
●請連結「護動e起來」平台>社區接種專區:https://nurse.mohw.gov.tw/cp-174-979-dc880-2.html
●衛福部將陸續以電子郵件提供報名夥伴相關須知及自主排班等資訊,也請留意電子信箱。
●護理師貼心提醒:為了你,護理會堅守崗位;為了護理,請你堅守在家!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防疫前線夥伴 #防疫做好臺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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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衛生福利部 疫苗接種政策為全體國民重要權益,資訊均公開透明,如有違法將嚴正法辦
https://www.mohw.gov.tw/cp-16-61339-1.html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0)日表示,針對臺北市今日上午對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之言論,說明如下:
一、指揮中心指出,所謂4月21日之發文是指揮中心於4月14日與衛生局召開協調會之紀錄,其中一項決議為若合約醫院COVID-19疫苗庫存量過多,評估無法於效期內用畢,為使疫苗有效運用,可在轄區衛生局人員協助下,將疫苗配送至其他合約醫院、非合約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需用者儘速使用,調度以一次為限,運送時應符合疫苗冷運冷藏相關規範等;惟當時狀況係因一批疫苗即將於5月底到期,當時開放之公費對象接種意願低,故將疫苗進行靈活配置,於效期前提供開放之公費對象中的需求者接種,以儘速適當使用疫苗。
二、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自5月下旬起,因疫情致疫苗接種需求大增,指揮中心為保障第一線醫護及防疫人員安全,依ACIPCOVID-19疫苗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以電子郵件通知地方政府衛生局,自5/24起優先提供第一類至第三類人員接種,並視疫苗庫存量及接種規劃,提供3月22日至4月11日已完第一劑之醫護人員與因公務出國者接種第二劑,此外,必須暫緩「自費對象」以及「第一類至第三類同住者」接種;後續指揮中心撥配疫苗時亦皆限定接種對象,雙北地區以第一類至第三類未曾接種第一劑疫苗的醫事、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者為優先接種對象,並未開放其他對象接種。有關好心肝診所接種疫苗的事件,疫苗效期至8月多,應無庫存量過多而無法使用之疑慮,且接種對象是否為開放接種之公費對象,為應釐清之重點。
三、指揮中心重申,有關中央政府有850瓶COVID-19疫苗置於臺北市或轄內醫院一事,已於昨(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該等疫苗為指揮中心專案同意列冊施打對象,總計配送650瓶疫苗,其中差距之200瓶係為已送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提供華航機師及機組員接種之疫苗,另80瓶為指揮中心提供中心內各部會及疾管署人員施打,目前剩餘30瓶。
四、有關疫苗接種預約系統部分,於這次124萬劑疫苗接種規劃,係以運用現行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模式提供民眾接種服務;至臺北市政府所提指揮中心規劃之預約系統,係為大規模接種措施使用,目前正積極測試中。
指揮中心強調,疫苗接種政策為全體國民重要權益,相關規定、流程、接種對象及順序均公開透明,如有違法事項絕對依法徹查,嚴正法辦,絕不寬貸,有心人士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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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1]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如何加快疫調市長怎麼說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224145624313702
●目前從個案就醫到檢驗報告再到疫調,可以在24小時內可以完成
●當接到一個疑似出現症狀的患者時候,不管他在基層診所、或是醫院就醫,會經過通報程序,只要一經通報我們就進到採檢。
●高雄市目前有23家的指定採檢醫療院所,採檢完後,這些檢體會直接送到指定的檢驗室。在收到檢體之後,會在大概四個小時左右完成PCR的處理程序。
●下圖中比較淡的部分是一般的採檢疫調流程
●兩條是高雄市「多做」的兩個步驟:
●即時通知、即時疫調、即時匡列、即時隔離:
○高雄市檢驗量能足夠。目前一天PCR檢驗量能為18間,可處理2500件;如特殊狀況需加班,可到一日5000件。當有群聚感染發生時,可以立即處理。
○另外,高雄市多了檢驗實驗室與市府的聯繫的快速通道。實驗室檢驗結果一出來,10分鐘內,就會將個案檢驗結果通報 高雄市政府 的疾管處。比常規的一般通報流程需1~2小時要快上許多。
○如果是陽性,我們就立刻進行通知、疫調、匡列與隔離,以最快速度,減少病毒在社區的傳播風險。
○如果是陰性,就會進入居家隔離,請他到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的程序。
●解隔離前,必須再次採檢陰性
○個案的密切接觸者必須隔離14天。其他的縣市,假如時間一到就放人,但高雄市則在去年十月開始,要求再次採檢陰性,確保安全,才可返回社區。
○有些接觸者一開始採檢是陰性,但在潛伏期約五天後,在隔離期間內發病、或是無症狀感染。再一次採檢,才能確保社區安全。
●總結高雄市採檢疫調流程快速的原因
○第一是檢驗量能足夠
○第二是不等一般流程內的上傳系統
○開闢「綠色通道」以更快速便捷的方式直接通報。
○「雙重疫調加嚴程序」包括快速通報、解隔前再採檢,才能讓社區更安全
【陳老師小學堂複習時間】https://bit.ly/3wudXda
和大家說明流行病學上「匡列接觸者」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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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高雄市政府 0610高雄市無新增確診個案+0防疫不鬆懈,生活更健康!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222381107823487
●大家關心的COVID-19疫苗接種
○大規模快速接種
○76間小型診所
○53間社區活動中心
○25家中大型的學校接種站
○4處體育館大型接種站
○總共人數一天可以打到五萬個人
○高齡長輩優先接種高市府已積極準備中
○6/15-6/17首波高齡長輩接種日
●由區公所里幹事依戶籍所在地通知長輩接種。
○號召熱血計程車投入接送長者打疫苗的行列
○邀請熱血司機們一起投入接送長者打疫苗的行列,服務獨居、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的長輩們。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可打電話到區公所洽詢,高市府會補助油錢,共同服務長輩。
○熱血運將報名,請洽高市府交通局:
○電話07-2226816
○或私訊轉動高雄青春夢- 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 https://www.facebook.com/tbkcdream/
●高雄市政府 與陳其邁市長挺第一線防疫人員
○醫護及警消均適用:
○0-2歲受託補助,全日托育8000元、日間托育4000元,由政府負擔。
○謝謝所有辛苦的防疫人員也請市民朋友碰到醫護同仁的時候,記得跟他們說聲謝謝。
●特別呼籲
○端午節假期盡量不要移動!返鄉的旅客,高雄會要求要做好自主健康管理(監測自己的健康狀況),在高鐵站、火車站上下車,必須使用QRCODE實施實聯制。
●新聞稿 https://bit.ly/3xc4CqR
#高雄市政府 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
#高雄市38個行政區區公所
#高雄市計程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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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貼文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LeeShunJin/posts/12747348663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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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持續關注並給予指教:
○LINE官方帳號〔市議員李順進顧地方大小事聯盟〕:https://lin.ee/9YhCukt
○臉書粉絲專頁〔市議員李順進〕:https://www.facebook.com/LeeShunJin
#高雄 #議員 #李順進 #環安 #治安 #交安 #工安 #婦幼安 #代言人 #轉傳 #衛生福利部 #高雄市政府 #公告
雙和醫院住院須知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