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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任 警察 在 如履的電影筆記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3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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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ponSunrise (凌熙)》之銘言
: ※ 引述《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之銘言:
: : 新聞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83213
: : ----
: : 新聞內容:108-04-22
: : 法官認為,員警在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下對楊男查證身分,非合法執行勤務,
經楊男
: : 拒絕仍施以強制力,於法無據。
: : ----
: : 看來法官真的比較愛佛系警察!
: 內文恕刪,不要看到對警察不利的判決就在那邊佛系警察佛起來
: 法官沒有比較愛誰,這件很明顯就是證人自己出庭把案件搞砸的新經典
: https://reurl.cc/j657m
: 原判決縮址
: 內文重點
: 然證人陳韋任、
: 簡睿羽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
: 意思,證人陳韋任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
: 及通緝等語;證人簡睿羽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
: 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
: 有無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第96頁),益徵本案警員
: 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
: 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
: 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
: 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
: 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公訴人此節主張,容有
: 誤會。
: (五)綜上所述,警察職權之行使並非毫無界線,應依法律規定及
: 比例原則為之,本案警員雖認被告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
: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情形,若警員認有裁處之必要,本可依
: 據上揭行政罰法規定確認被告身分而進行身分查證,惟其等
: 既認無裁處之必要,自不得再進行行政上之身分查證,其等
: 卻以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規定為由,並在被告並不符合警察
: 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 項各款所定得以查證身分事由下,對
: 被告查證身分,實則進行被告是否為通緝犯或酒駕等犯罪嫌
: 疑之調查,已非合法執行職務,更在被告合法拒絕警員查證
: 身分之情形下,對被告施用強制力欲將其帶回勤務處所查證
: 身分,亦屬於法無據。是以被告雖於警員對其進行上開查證
: 身分過程中,語氣兇惡、態度非佳,並口出「三小啦(臺語
: )」,以及在警員對其施加強制力時,有掙扎、咬警員手之
: 行為,惟警員既非依法執行職務,自不得以妨害公務或侮辱
: 公務員罪對被告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
: 為上揭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屬不能證明
: 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啊自己證詞把自己咬死,現在又要怪法官了~_~?
我猜本案警察沒有硬拗要開沒有帶安全帽的理由
是不是這個
行政罰法第33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
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行政罰法第34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本案沒有看到警察告知違反法規
也沒有看到製作書面紀錄 作舉發單
所以他們怕犯偽證罪更嚴重
才這樣說吧
以上現學現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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