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陳靜航學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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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陳靜航學歷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302的網紅林佳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秋後算帳違法,政府應促成合法協議、解決爭議,不應放任長榮妄為!】 週六長榮航空的勞資雙方協商破裂,實在令人遺憾。 長榮空服員經過集體投票,選擇讓步釋出善意,讓罷工有機會順利落幕。然而,長榮公司堅持針對罷工成員懲處:「若發生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及相關...

  • 陳靜航學歷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1 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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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後算帳違法,政府應促成合法協議、解決爭議,不應放任長榮妄為!】

    週六長榮航空的勞資雙方協商破裂,實在令人遺憾。

    長榮空服員經過集體投票,選擇讓步釋出善意,讓罷工有機會順利落幕。然而,長榮公司堅持針對罷工成員懲處:「若發生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及相關福利」拒絕簽署協議,導致罷工無法結束。(長榮公司新聞稿https://reurl.cc/4zvmR)

    想各退一步,提前結束罷工的是長榮空服員;犧牲旅客權益,把罷工帶進七月的,根本就是長榮航空公司。

    我必須要強調,長榮堅持針對罷工成員的不平等對待,已經違反法令!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即罷工),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
    賠償。」

    若長榮公司獨獨針對罷工成員不發給年終獎金、調薪或相關福利,是違反工會法的行為,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面對工會的批評,長榮公司宣稱,他們願意簽署:「對於空服員在罷工期間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均會予以尊重,並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法令。」

    很明顯的,長榮公司的說法相互矛盾。既然願意遵守工會法,為什麼又不願意簽署不要針對罷工成員的條款?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公司都願意簽署「遵守工會法」的協議,為什麼工會還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有沒有違法,到時候讓勞動部判定不就好了嗎?

    從我過去協助的案件來看,公司經常違反工會法,甚至受到勞動部裁罰,但是依然肆無忌憚,繼續打壓勞工。原因是,即使被判定違法,許多公司還是可以繼續請律師上訴,讓勞工持續面對解雇失業。

    我曾經協助過的Homebox工會,就曾經發生一個會員,因為配合工會行動,在國定假日不加班,結果被公司解雇。勞動部判定公司違法,但是資方還是繼續上訴,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裁決將近半年時間,加上法院兩次上訴,合計兩年,這個員工雖然得到了正義,但這期間她只能過著失業不安定的生活。

    這突顯了法律的罰則太輕,因此,工會在協商時如何保護會員,像Homebox工會的案例,是重要的前車之鑑。

    這場罷工協商是一場重要的社會教育。在勞資角力的過程中,依法罷工的空服員犧牲了罷工期間的薪資,換來進一步協商的機會,那麼公司也應該依法進行適當的管理,不應對罷工的空服員秋後算帳。

    在29號的協商中,勞動部政務次長劉士豪在場見證,主席則是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長陳靜航。如果長榮公司聲稱願意遵守工會法,卻又堅持針對罷工的空服員打壓,那麼政府是不是在告訴我們,鼓勵資方繼續違反勞動法令,用漫長的訴訟逼得勞工最後自己放棄?

    長榮罷工的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只差最後一哩路。勞動部與桃園勞動局應給予長榮資方正確的教育,盡力促成雙方簽署實質禁止秋後算帳的條款,展現政府在勞動法令不足下,保護勞方的決心!

    ==

    林佳瑋,時代力量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政治獻金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
    銀行代號:006
    帳號:1210-717-6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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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 陳靜航學歷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3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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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後算帳違法,政府應促成合法協議、解決爭議,不應放任長榮妄為!】

    週六長榮航空的勞資雙方協商破裂,實在令人遺憾。

    長榮空服員經過集體投票,選擇讓步釋出善意,讓罷工有機會順利落幕。然而,長榮公司堅持針對罷工成員懲處:「若發生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及相關福利」拒絕簽署協議,導致罷工無法結束。(長榮公司新聞稿https://reurl.cc/4zvmR)

    想各退一步,提前結束罷工的是長榮空服員;犧牲旅客權益,把罷工帶進七月的,根本就是長榮航空公司。

    我必須要強調,長榮堅持針對罷工成員的不平等對待,已經違反法令!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即罷工),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
    賠償。」

    若長榮公司獨獨針對罷工成員不發給年終獎金、調薪或相關福利,是違反工會法的行為,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面對工會的批評,長榮公司宣稱,他們願意簽署:「對於空服員在罷工期間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均會予以尊重,並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法令。」

    很明顯的,長榮公司的說法相互矛盾。既然願意遵守工會法,為什麼又不願意簽署不要針對罷工成員的條款?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公司都願意簽署「遵守工會法」的協議,為什麼工會還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有沒有違法,到時候讓勞動部判定不就好了嗎?

    從我過去協助的案件來看,公司經常違反工會法,甚至受到勞動部裁罰,但是依然肆無忌憚,繼續打壓勞工。原因是,即使被判定違法,許多公司還是可以繼續請律師上訴,讓勞工持續面對解雇失業。

    我曾經協助過的Homebox工會,就曾經發生一個會員,因為配合工會行動,在國定假日不加班,結果被公司解雇。勞動部判定公司違法,但是資方還是繼續上訴,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裁決將近半年時間,加上法院兩次上訴,合計兩年,這個員工雖然得到了正義,但這期間她只能過著失業不安定的生活。

    這突顯了法律的罰則太輕,因此,工會在協商時如何保護會員,像Homebox工會的案例,是重要的前車之鑑。

    這場罷工協商是一場重要的社會教育。在勞資角力的過程中,依法罷工的空服員犧牲了罷工期間的薪資,換來進一步協商的機會,那麼公司也應該依法進行適當的管理,不應對罷工的空服員秋後算帳。

    在29號的協商中,勞動部政務次長劉士豪在場見證,主席則是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長陳靜航。如果長榮公司聲稱願意遵守工會法,卻又堅持針對罷工的空服員打壓,那麼政府是不是在告訴我們,鼓勵資方繼續違反勞動法令,用漫長的訴訟逼得勞工最後自己放棄?

    長榮罷工的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只差最後一哩路。勞動部與桃園勞動局應給予長榮資方正確的教育,盡力促成雙方簽署實質禁止秋後算帳的條款,展現政府在勞動法令不足下,保護勞方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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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佳瑋,時代力量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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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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