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陳尚仁牧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陳尚仁牧師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陳尚仁牧師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陳尚仁牧師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謝金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魚泡泡] 說實在的,我對這個議題本來並不是這麼支持,但是,我不爽的就是教友們總是在用簡訊與Line製造恐慌、傳遞不實訊息的作法。 伴侶盟參與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 2013/10/14 今日(10/14)上午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及秘書長簡至潔共同出席法務部辦理的「...

  • 陳尚仁牧師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10-15 0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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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泡泡] 說實在的,我對這個議題本來並不是這麼支持,但是,我不爽的就是教友們總是在用簡訊與Line製造恐慌、傳遞不實訊息的作法。

    伴侶盟參與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
    2013/10/14

    今日(10/14)上午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及秘書長簡至潔共同出席法務部辦理的「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每一個受邀團體有兩個出席名額,共用發言時間或由其中一名代表發言)以下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第一輪發言的意見摘要。供讀者參考。

    第一,針對法務部此次會議邀請人選與會議目的提出異議。

    以下是教友提供給我們從教會收到的代禱文:

    「法務部目前已經確定於10/14週一早上聽取正反意見雙方代表的看法,據以決定行政部門接下來在同性婚姻等法案議題上所採取的基本立場.禱告網絡呼籲各城市教會於10/10-12三天同心為挽救國家免於沉淪禁食禱告。法務部於10/14(一)上午9:30由蔡清祥常務次長主持,聽取正反意見雙方代表的看法,反對同性婚姻法案的代表:陳志宏牧師,陳尚仁牧師,柯志明教授,林朝興教授,曾品傑教授。主張同性婚姻,伴侶盟的代表:戴瑀如,簡至潔,呂欣潔,吳嘉苓,吳紹文,林春元。求神掌權,介入整個論述過程,。(10/9前要提出書面論述)
    請您現在就花幾分鐘為此事禱告:『主耶穌,我們身為神兒女的要奉祢的名綑綁台灣上空那淫蕩、縱慾、逆性、自大、悖逆、與混淆真理道德的邪惡權勢,求祢從天上伸手攔阻這些同性婚姻法案的通過、敗壞惡者的計謀;也求祢在立法院興起為真理發聲的領袖,制止這些不義的法案,讓我們的年輕人可以聽到更多真理與聖潔的教導。感謝祢把為國家與領導者禱告的權柄與責任託付我們,求祢讓我們在此事上盡忠。奉耶穌得勝的尊名禱告,阿們!※ 請用Line或簡訊傳遞給您的屬靈夥伴一起代禱,但請不要公開於FB 』

    從會議通知與代禱文內容顯見,法務部邀集了六正、六反代表,而反對同性婚姻的代表中有五位具有基督宗教背景,並且依據其禱告文,將同性婚姻視為洪水猛獸,甚至將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視為邪惡淫亂的勢力,然而世界主流教派的多數意見已經不把同性戀視為罪,也有越來越多教會任命公開出櫃的同性戀者為牧者,若干台灣的基督教會表面上告訴社會自己「尊重」同性戀,卻在私下發出這種仇視同性戀與同性婚姻(支持者)的代禱文,甚至擔心大眾知道,要求信眾私下偷偷散發就好。

    姑且不論台灣的教會是否已經背離世界主流教派的意見,我們要強調的是,台灣畢竟是多宗教的社會,基督與天主教徒的人數只有5%左右,請問這五位宗教人士的意見能有多少代表性?

    此外,法務部邀請人選時,在六個反對配額中,僅放入一席佛教代表,然而台灣佛教界也有多次公開力挺同性婚姻的釋昭慧法師,為何此座談會單單只邀釋淨耀法師? 更何況釋淨耀法師反對同性婚姻所持理由根本不是依據佛法。

    因此不得不追問,法務部邀集此會的目的為何? 難道是故意把兩方人找來陳述意見,然後做出「此議題在台灣沒有社會共識」的結論,繼續敷衍修法? 還是應該拿出政治意志,聆聽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有魄力的修改民法以保障台灣同性伴侶與同居伴侶的權益?

    第二,關於今天的議程設定,應該是建立在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之上,也就是說,既然結論性意見第78點與79點已經明確指出,我們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與同居伴侶是具有歧視性的,應該修改民法以保障我國家庭的多元性。那麼我們發問的角度就不該是請大家針對同性婚姻合法表達意見,而應該是問大家:如果要拒絕同性婚姻合法、拒絕立法保障同居伴侶,其所持的理由是甚麼?

    此外我們也要詢問法務部,結論性意見清楚寫明我國沒有保障同居伴侶構成歧視,何以此次座談會議程僅談同性婚姻,避談同居伴侶?

    第三,反對同性婚姻陣營提出的理由,大體不外乎擔心少子化、強調婚姻的生育功能、強調兒童需要一父一母、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人權...等,然這些論點都可以輕易反駁,實不足以構成台灣剝奪同性戀平等結婚的理由。因此,我們主張反對同性婚姻者除了應該提出真正有學術依據與說服力的反對理由,也應該適切說明如果不以婚姻保障同性伴侶,應該要用什麼樣的制度提供同性伴侶平等、無歧視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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