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囉!
龍潭高原交流道終於完工,我從民國101年開始就和徐玉樹議員、時任桃園市議員閻中傑、高原里黃玉琴里長、高平里羅盛添里長及鄉親一起規劃這座交流道;之後我在中央追蹤交通部,徐玉樹議員、劉熒隆議員、林昭賢議員追蹤桃園市政府,一步一步執行到位,如今將在6/29通車啟用,我和鄉親都為此感到非常雀躍。...
看好囉!
龍潭高原交流道終於完工,我從民國101年開始就和徐玉樹議員、時任桃園市議員閻中傑、高原里黃玉琴里長、高平里羅盛添里長及鄉親一起規劃這座交流道;之後我在中央追蹤交通部,徐玉樹議員、劉熒隆議員、林昭賢議員追蹤桃園市政府,一步一步執行到位,如今將在6/29通車啟用,我和鄉親都為此感到非常雀躍。
從民國101年10月3日起,我召開「國道三號增設第二交流道推動小組」的籌備會議。
101年10月30日:桃園縣政府函覆高公局並副本呂玉玲委員
101年11月09日:呂玉玲立委質詢本案經費問題。
102年12月20日:呂玉玲立委國會辦公室召開「研商國道計程收費後,龍潭收費站便道可否維持現狀」協調會。
103年1月3日:呂玉玲與陳根德立委共同召開主持,為龍潭第二交流道興建等問題召開協調會
103年6月19日: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興建計畫召開說明會
103年8月18日:原桃園縣政府檢送辦理「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定稿本
104年3月9日:召集「有關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辦理情形」於呂玉玲國會辦公室協調溝通辦理情形:
1. 桃園市政府可行性研究103年11月3日提送至高公局,高公局於103年11月19日轉陳交通部審議,103年12月24日函桃園市縣政府補充說明,相關審核意見經桃園市政府修正後,高公局逾104年1月28日轉陳交通部複核。
2. 交通部逾104年2月5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桃園市政府補充說明地方說明會辦理情形,市府於104年2月26日補件並函覆高公局。
3. 高公局已於104年3月3日轉送交通部繼續審議。
4. 桃園市政府104/7/13函高公局同意負擔用地費2億元及跨越橋改建費0.6億元,並檢送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定稿本。
5. 行政院工程會104/8/13函覆交通部意見,建議原則予以支持,並建議總工程經費暫匡列為7億1,853萬元。
6. 104/9/4交通部高公局函覆呂玉玲立委國會辦公室有關「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可行性研究」辦理情形。
7. 104/9/7行政院函覆交通部依工程會意見辦理。
8. 104/12/18高公局召開「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民眾說明會。
9. 高原交流道可行性研究報告於105年3月陳報交通部。
105年3月28日:交通部函復高速公路局「高原交流道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意辦理。
107年11月2日正式動土開工,耗時兩年多的施工,我在過程中召開了無數次的協調會、現場會勘積極規劃,還跟交通部進行了無數次的行文來往,現在龍潭鄉親終於真正擁有了全新的交流道,位於73K的高原交流道將和原本的龍潭交流道一起服務在地鄉親,讓南桃園的交通網絡連結能夠更加緊密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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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23日
國道3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 呂玉玲:盡速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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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呂玉玲召開「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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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補正狀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陳報狀補正狀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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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可行性研究103年11月3日提送至高公局,高公局於103年11月19日轉陳交通部審議,103年12月24日函桃園市縣政府補充說明,相關審核意見經桃園市政府修正後,高公局逾104年1月28日轉陳交通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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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政府104/7/13函高公局同意負擔用地費2億元及跨越橋改建費0.6億元,並檢送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定稿本。
5. 行政院工程會104/8/13函覆交通部意見,建議原則予以支持,並建議總工程經費暫匡列為7億1,853萬元。
6. 104/9/4交通部高公局函覆呂玉玲立委國會辦公室有關「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可行性研究」辦理情形。
7. 104/9/7行政院函覆交通部依工程會意見辦理。
8. 104/12/18高公局召開「國道三號龍潭路段增設交流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民眾說明會。
9. 高原交流道可行性研究報告於105年3月陳報交通部。
105年3月28日:交通部函復高速公路局「高原交流道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意辦理。
107年11月2日正式動土開工,耗時兩年多的施工,我在過程中召開了無數次的協調會、現場會勘積極規劃,還跟交通部進行了無數次的行文來往,現在龍潭鄉親終於真正擁有了全新的交流道,位於73K的高原交流道將和原本的龍潭交流道一起服務在地鄉親,讓南桃園的交通網絡連結能夠更加緊密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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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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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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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補正狀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
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
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