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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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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最划算的2021品木宣言週年慶所有重點就在這篇一定要收藏!!!完全補貨超值靈芝水、大容量的時刻!!!就趁這時候好好給肌膚進補喝的超級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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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四日全台9櫃點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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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只開一次【#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 】
王妃首團即將在9/9(四)中午12點限量開團‼️
#售完隨即提早關團(超限量)
想要早點收到住宿券跟王妃團準沒錯🎉
✔️團購內容:https://is.gd/y875yf
💜王妃專屬連結► https://coupony.silksplace-yilan.com.tw/
(當天開團時會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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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分享了團購內容及注意事項,這篇來分享一下為什麼我們這麼熱愛蘭城晶英?大家都怎麼玩?
原本今年飯店沒打算開團,實在是因為太多人留言、私訊希望能開蘭城住宿券! 我跟飯店爭取能不能少量開團? 飯店經過審慎評估與考量,決定開放 #超限量開團!
一方面是保障去年延券朋友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維護飯店的住宿品質!
大家也知道,蘭城很佛心,這波疫情,他們主動展延兩次住宿券期限,去年住宿券甚至直接延到明年11/30,讓大家能更安心的計畫旅遊! 有多少飯店可以做到這樣?
所以手上持有去年住宿券的朋友,請不用擔心,這次開團飯店有控管數量,因為數量真的不多,也請手上還有住宿券的朋友,把機會讓給沒有住宿券的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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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說說,為什麼我們這麼喜歡蘭城晶英?
我想不論在各大飯店社團、媽媽社團,蘭城晶英都是全台親子飯店首選,這兩年我其實也住了不少親子飯店,只是有時沒打卡,只是想去體驗看看其他親子飯店的感覺!
每次住完其他飯店,我跟大叔都會說,還是住蘭城晶英最輕鬆!
雖然房價不便宜,但是很值得👍
#房價與服務設施成正比
✔️尤其是我們小孩人數多,更能明顯比較出房價的超值
蘭城晶英真的很大方,12歲以下,只要睡的下,#通通免費招待(早餐、設施都可免費使用)
其它飯店是非常嚴格規定入住人數的,每房都有加床人數上限,多一個小孩就是要加錢!
像住蘭城,我們就可以加價 #住芬朵奇堡四人房
房間裡有帳篷,有1-2位小孩睡帳篷,嬰兒睡嬰兒床,我跟大叔、大哥二哥睡兩張雙人床併床!
小孩都想來蘭城慶生,所以每年住宿券開團,我們家都是自己買最多的,比起其它飯店,住蘭城真的省很多!
✔️那八九樓的芬朵奇堡樓層值不值得入住?
如果小孩已經會自己開車,也很愛開車,當然很適合,每房配一台電動車及帳篷,開門就能在走道開車開到晚上10點,像阿包就能玩夠本,瘋狂開到睡前,所以怕吵的人、小孩不太會開車的就不要住八九樓啦!
✔️幾歲小孩適合來蘭城玩?
我覺得至少兩歲半以上,會自己開車的小朋友,這樣爸媽比較不需要在後面推車,只要跟著走就可以!
像阿包四歲已經很會開車,我們都不需要跟著他,非常輕鬆!
✔️小孩大了還適合來蘭城嗎?
大哥15歲、二哥13歲,他們還是很愛來蘭城,因為可以去六樓玩賽車、看新月影城看免費電影、自己約好場次一場接一場看,餓了去 #趣七樓吃點心喝飲料,怎麼會不好玩?
九歲的安安雖然可以騎的電動車款比較少了,但是有幾台大台的跟重機、警車他都還是可以,而且他也會去六樓開賽車、窩窩樂看兒童電影,自己去窩窩樂或是趣七樓吃點心🥧
✔️蘭城至少要住三天兩夜才能玩的盡興‼️
我們家早期都是住兩天一夜,根本還沒玩夠隔天就要退房,小孩都哭到不想離開!
後來改住三天兩夜後,開車的人不會那麼累,小孩也能玩的開心,續住的第二天大人還可以去 #沐蘭spa按摩、新月廣場逛街(我每次必逛無印跟uniqlo)
最重要的是,續住才能下午一點就去 #趣七樓 感受那人少的悠閒感,這是我每次去蘭城最喜歡去的地方!
再來就是,房客 #可免費看新月影城電影,住三天兩夜才能看夠本,而且都是院線片!
至於美食,可以安排其中一天吃 #紅樓櫻桃鴨,我們最常吃蘭城百匯自助餐,有時也會去樓下新月廣場美食餐廳(大阪王將、勝博殿、附近也有麥當勞)
✔️蘭城軟硬體設施都有在提升,服務人員,大哥哥大姐姐都很親切,利用疫情期間,飯店也全面汰換為 #免治馬桶,備品也給的很大方,住兩晚就給兩份,拖鞋、兒童牙刷杯都可以帶回家!
#電動車定期汰換。真的很少看到飯店大手筆在汰換電動車的(我住過有些飯店的電動車質感實在不好說,還要排隊、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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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玩比較划算?
有些團友是三點前就先去櫃檯報到寄放行李(還無法拿到房卡)➡️去豐華會玩水 ➡️三點進房 ➡️去芬朵奇堡開車 ➡️趣七樓或是窩窩樂吃點心 ➡️晚餐紅樓櫻桃鴨 ➡️ 新月影城看免費電影
隔天➡️蘭城百匯早餐 ➡️芬朵奇堡玩 ➡️退房後寄行李再去豐華會玩水(退房後唯一可再使用的設施)
以上是我目前想到的心得,有空我再陸續補上!
🚙所有購買團購券的朋友,皆可享有以下設施
1.可免費到八樓「芬朵奇堡」玩
2.可免費享用「窩窩樂」包含兒童電影院
3.可免費享用「歡樂暢影」新月影城院線片
4.可免費享用「豐華會」的水療池、泳池、健身房設施
5. 每房都有送歐舒丹沐浴組,住兩晚送兩份
需兒童牙刷沐浴組(訂房時要先提出)
6.免費享用蘭城百匯自助早餐 (12歲以下免費)
7.免費使用設施「#趣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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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一張平日住宿券7500元含稅(含兩大人早餐,12歲以下免費招待)
🎈匯款期限只有一天 【 9/10號23:59前需完成匯款】
🎈建議【#直接刷卡】當下沒完成刷卡 #無法再補刷
🎈每筆單 【#不限購買張數】請先check 好信用卡額度
🎈每筆訂單物流處理費100元,可找人合購分攤運費,限同一地址
🎈一張住宿券一張發票,買20張就有20張發票,物流處理費100元也有發票
🎈如需開統編,一筆訂單只能開一張 #總金額統編發票(ex:買20張都會開在一起)
🎈今年團購券使用期限到111/12/30
🎈去年團購券期限延到111/11/30
🎈住宿券為雙人房型(訂房時再選一大床或兩小床併床)
🎈住一晚使用一張住宿券,住兩晚使用兩張
🎈加人加價部份,訂房時再給飯店
🎈升等芬朵奇堡樓層不分平假日,每晚加價1650元
🎈提早到、退房後可以去豐華會館玩水(其他設施不可)
🎈可刷國旅卡,但無法申請報帳
🎈是否可使用線上讀卡機透過網路銀行匯款 ? 可以
🎈ATM 轉帳是否有三萬元上限 ? 無(可選繳費)
🎈#票券遺失無法補發,票券過期等同現金券使用
🎈 收到住宿券後才能憑券號訂房
🎈住宿券七天內開始陸續郵局掛號寄出
限時掛號當天寄當天到 在 空姐可可-歐洲精品代購分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連線跟出貨動態都會在24小時的限時動態⚠️
我知道大家現在都不喜歡閱讀文字
這一次連線幾乎全部都在IG跟FB的限時動態上
沒想到
竟然有人整整快兩個月都沒跟到
我也是傻在哪😔
總之
現在就是帶著大家一起走在年輕人道路上
重要事件我也還是會po 文
但是臉書的觸及率太低了
如果你沒有回覆過我的任何一篇文章
也沒照著我之前說「更改追蹤設定為最愛」
我的任何消息幾乎是不會傳遞到你的版上
所以才會有人跟我說都看不到我的發文
有購買商品的務必天天點選一下我的大頭照
「大頭照直通限時動態」
看看你購買的商品有沒有在出貨名單中唷
出貨當天我也會提供掛號編號給你們追蹤
週末就不必了
好好陪家人吧
反正物流沒有在寄送
大致就是這樣
出貨地獄開始
⚠️昨天已經把所有Valextra都出完了
⚠️今天把MLB帽子跟APM出完
⚠️今天又到貨一批香奈兒
⚠️但是香奈兒的整箱紙袋還沒到
⚠️Celine今天也到了,但是紙袋也還沒回來
⚠️chole拖鞋有一箱也在通關中了
在這邊再說一次
我很清楚大家買代購都是希望可以像去專櫃購買一樣
但也知道現在很多代購都直接取消提供紙袋的服務
因為紙袋累積起來真的超重,空運超貴
但反正我還是都運回來了
連鞋盒都幫大家運回來了
我知道久久一次代購
你們好不容易可以血拼了
就希望擁有一切的感覺
反正紙袋已經在台灣海關哪了
就看什麼時候可以回家跟媽媽團圓😂
現在的感覺就像媽媽跟小孩同時搭了飛機
可是轉機時卻迷了路 🤦🏻♀️
如果有不需要紙袋的都可以直接私訊我
只要貨到台灣都直接出貨
看完喊「週末愉快」
以免你從此真的有可能再也看不到我的發文了
幫助大家也幫助妳自己❤️
限時掛號當天寄當天到 在 彭振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單純工安命案,因不與廠長許永禎串供做偽證一直遭受到欺凌。為了維護名譽與工作權,不得不向地檢署告發查明真相。在這過程中發現下列問題,請有正義责任感的官員能發揮其能力去改其弊端,讓無權無勢的小市民能安居樂業,造福下一代。
1,這些經過考試及格取得權勢的中高階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還包庇,更運用其權勢唆使下屬串供做偽證,如不與同流就運用其權勢亂加罪行,散播不實言論讓其他同事排斥你,讓你孤立無援。
2,本是單純四個小時將所有相關人員公開當面對質訊問,既可得知犯罪事實真相,但檢察官每次傳訊時間只有一小時,毫無頭序,避重就輕。實有浪費相關人員的寶貴時間。
3,證人依據事實真相不與串供做偽證,卻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還被搞到身敗名裂連工作都不保。
4,人事,政風單位一條鞭的超然地位已失焦,淪為首長打擊不與同流異己的工具。
5,工會與考績獎懲委員會本是為法律公理正義仗義直言的聖地,現卻變成個人追逐升官發財,表赤心展熱忱擁戴君王表现的場所。
一,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洒廠發生工安命案。當天李世俊己死在94號儲洒桶内但檢查表氧氣含量欄卻填寫20.3高於合格。(
如附件1)
二.102年12月14日至103年3月30日期間廠内由廠長許永禎、製造課長邱金生、糖化股吳韋民、醱酵股陳玟瑀、曾瀚群.涂金森、林清景組成調查會(這些成員都直接、間接要負監督失職),和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調查會。二會中本人就命案當天的情形陳述,廖木火也就當天的過程做說明並說了他們從來沒有做測量桶内氧氣含量就派人入桶工作才造成人員死亡。他是因林芳村去年住院才開始幫忙排八點上班人員工作分配,其他工作如測氧氣等工作是林芳村與其代理人練光廣二人所要做,他祗有他們二位都請假才有去測氧氣。但林芳村等人都說誰排工作誰就要測氧氣。結果廖木火被依被告送地檢署也己經被判緩刑。但每日的缺氧自動檢查表含氧量欄卻是林芳村親自填寫。(如附件2) 。領班黃鴻藻等人明知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許振賢上七點班,那為何排應在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林芳村與練光廣上八點班呢?從廠長到全廠人員都知道林芳村與練光廣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在人員入桶作業前要測氧氣含量,竟然在檢查表偽造数據。
三、103年3月31日下午要到台中地檢署出致股102年度相字第2042號刑事證人庭(如附件3)。為了方便從家中出發所以上午也請休假。手機早上連接二通由廠内黃仁豐小姐打來,說廠長請我回廠内有事要跟我說,我回答請他在手機中告訴,我不會回廠。大家想也知道就是要幫人脱罪串證嗎?第一位入庭證人是班長林芳村他在庭上陳述什麼我無法知道。第二位證人是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與李世俊一同共洗桶槽。我回答:我從來不知有過二位一同去洗一個桶槽。(後來才知規定是要一位入桶清理一位在桶外警戒。他們排是洗儲洒桶早、中午每人要各洗3~5桶,洗醱酵桶早、中午每人各洗大桶一桶小桶二桶)而林芳村卻說我是亂說(所有資料都是由他們保管他們敢拿出來反駁嗎)。由此可知他們為了卸責除罪就是要陷害我說與死者是一同去洗桶而無故去他處致使他死亡。檢查官問第二個問
題是:入桶前他們有無測定氧氣含量,林芳村急得回答說他每一桶都有測定。
我回答我去洗桶時發生過,桶内未洩壓與己洩壓但人孔蓋還是栓死;己洩壓但人孔蓋祗落下一小縫隙,我回問檢查官林芳村他們是如何測定請告訢我。(洗桶人員正常是去洗桶時人孔蓋己因七點清理酵母人員入桶前取下,不應該有我發生上述的情形,因為水果啤洒是沒有酵母要處理的,所以才有上述的情況發生),102年工會舉辦秋季會務旅遊,林芳村、廖木火二位都有参加。工作指派由練光廣代理。那一天指派我洗三桶儲酒桶,剛好其中有一桶是水果酒又是沒有洩壓,我又將出酒閥打開噴得附近都是;還要等40~50分。我專程還去找練光廣來看。他看了一看祗說桶槽洗好地面附近也要沖洗,說了就走了。我就先去洗另外二桶。最後回來洗這桶,因為洩壓忘了要將人孔蓋的栓子放鬆,所以人孔蓋還是沒有打開。
第三位證人入庭是廠長許永禎,他說他剛接廠長一個月,要管理很多部門,他不清楚。(他在該股、該製造課任職於10餘年與林芳村、練光廣有20餘年的部屬情誼,怎麼會不知道呢)。第四位證人董事長因公缺席。第五位是被告廖木火,他在庭上陳述:他們從來沒有做測氧氣的工作。他是因為林芳村生病才請他排班,他本身也有自己的工作是負責儲酒管理。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所以其他的工作(除了排班指派工作)應由練光廣來做,結果他們都沒做才造成李世俊死亡。
檢查官說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合解只要你協商認罪我可以判你緩刑。廖木火的律師說:從陳給檢座的資料,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廖木火祗是幫他排班,從來没有犯罪,何來需要協商認罪。最後檢查官說:林芳村下次出庭你將從證人轉為背告。有一天邱金生課長到儲洒辦公室可能要問出庭的情形,這時剛好進去倒茶水聽到林芳村跟課長說我在庭上做偽證。我對他們說:認為我做偽證可以去法庭告我、不要在後面講。為了殺雞警猴什麼手段都做。有一天因周平定洗完桶沒有在當天記錄表上少簽了一次名。(聽說是和林芳村發生一些事)隔天邱課長召集所有儲洒同仁在辦公室討論。在會議中對周平定說這是最後一次原諒你,接著對我說彭振芳你先去包裝課隨後我也會去。因為帶有恐嚇的口語,我立旣舉手發言說:課長在這裡沒有真相,我去法院找真相給你看。
四.103年5月1日正式向地檢署對林芳村提起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與練光廣提
起偽造文書罪。
五.103年7月31日下午出致股103年度他字第30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4)。廖木火開完庭後接下就我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题:彭振芳。林芳村他們是不是上八點的班。我回答我沒有資料請檢座向本廠要他們的打卡入出廠資料(出勤記錄表)。我問檢查官請他代問林、練二人,他們說每一桶都有測定氧氣。請問他們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測。我還是舉上一庭練光廣排我洗那三桶儲酒桶的情事再次請他們說明。(因為他們有排練過所以練光廣没有否認)檢查官問他們工作程序怎麼測:練員回答上班時先問過濾工廠過濾桶號然後換裝去該桶號測氧氣,全部測完後再回辦公室將剛測的桶號寫在白板上,在依上班人員排入。彭先生所說那一桶洩壓後我也有去測。我說練員所說不矛盾嗎,才剛去測的桶號為什麼會有没有洩壓人孔蓋是要如何打開如何測桶內氧氣呢?接着林芳村說一些話,檢查官對他說:我去現場你給我的資料與你現在所說己經涉及到偽證罪。林員不知又說了什麼話檢查官一連說三次你已涉及到偽證罪。檢查官又問誰可當證人:我說政府都沒有證人保護法嗎,我因做證人已經被這些人搞了快做不下去了。那些同仁誰還敢出來作證呢。我曾經問過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等人。我說我從來没有看過他們有測過氧氣。問過的人都跟廖木火所說的一樣,他們從來沒有測過。練光廣回答吳鸿章他可以替他作證。而林芳村始終說不出來也没有在正常的庭上說他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去測氧氣。(到今日為止我還是不知道,命案發生前他們是怎樣做)。此時林芳村的律師拿出林
員的出勤記錄說:林芳村平時都上八點的班,命案那天剛好他請一小時他本來也要再講李世俊是因為用氮氣才造成死亡。我看到律師陳給檢查官的出勤記錄。就說你看他八點上班,人家七點就入桶清理酵母了,七點入桶的人沒死,八點後再次入相同桶的人還會缺氧而死嗎。你說他們會有測嗎?
問後檢查官要我們看完書面後簽名旣可回家。我想庭上都有錄音錄影可存證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在文件上簽了名就立刻離開。並不知他們跟檢查官說了檢查官並不明瞭的工作内容而影響了他的判決。
過了三天賴富彬在廠內看到我就跟我說我在檢查官所說的三位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都被叫到廠長室報到。在次遇到周平定時他說廠長跟他們召見對他們說了一些話,還說在德國啤酒廠是没有在測氧氣濃度的。(最大的廠長是否在2O餘年前就己經知道他們都沒有在做這個工作,還在包庇隱瞞事實真相)
104年1月聽賴富彬說檢查官要傳訊曾經洗過桶槽的人員,股長兼代理課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在工具箱會議中明白暗示不要說出真相。隔月再次遇到賴富彬又説了他們出庭的情形。說檢查官對證人們說他都己經知道你們都與長官串供好了。
六,104年7月24日收到104年度偵一字第9372號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5)。其内容可說疑點重重,第一點林芳村、練光廣均說他們七點二十分去測氧氣(這一點在出庭時他們並沒陳述,不然我一定會請檢查官去本廠調102年7月1日(該日是我去該地方報到的第一天)到102年12月13日(命案發生日)他們的出勤記錄。如果没有竄改他們都是在早上7點半以後入廠,我每天約七點半左右入廠刷卡,將車停在停車埸才看見林芳村的車入廠停在打卡室讓車上糖化股陳福勝下車打卡怎麼能7點20分就在做測氧氣的工作,這樣推算他們要竄改的入廠刷卡記録應在7點之前。第二點:命案當天林芳村請一小時,九點前到辦公室就依白板排的桶號依序填入醱酵糟貯洒桶洗桶及缺氧作業自動檢查記錄表上之桶號欄、氧氣含量欄、測定者簽名欄填入完畢,此時吳鸿章發現李世俊己倒在貯洒桶内,立刻跑到二樓辦公室向林芳村報告。檢查官到現場堪驗時那張檢查表還陳給檢查官看正是偽造文書,人都己死在那號桶内,還記载氧氣是20%以上。事後又說,誰排班誰就要測氧氣,所以廖木火成了背告。奇怪我到該單位都是由廖木火排班而所有表格記錄都是由林芳村填寫簽名。
七,104年8月至105年1月將發生的所有經過及不起訴處分理由的顯着重大瑕疵陳述於陳請文(如附件6)向行政院院長信箱,財政部,各民意代表,媒體陳請。請行政自清移送,請檢調重新認真調查,請媒體報導不法行為匡正官員要守法守律。
八,104年8月13曰下午16:50中區勞檢所原承辦人李一龍來電說本人向行政院陳情案件又回到原先承辦人員的手中,問我原因。我說林芳村他在刑事庭說他每一桶都有測氧氣,聯合一些人串證作偽證。我回問他之前調查的情形。他說林芳村、廖木火都沒測。請他據實陳報行政院。
九,104年9月10日地檢署中檢秀勤104調100字第093703號(如附件7)有調查之必要,故本件陳情案予以結案。另簽分他字案續行調查,以維公正。
十,104年11月1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8)。告訴人我到庭。請檢查官查明林芳村與練光廣上班刷卡資料旣可知真偽,與林芳村所說他沒有測氧氣時會請人代測,那代测人是誰?
十一, 105年1月7日廠長召見我在辦公室對我與葉宗柱課長說。我因向行政院,民意代表及向媒體陳請之陳情文要記我過(因怕妨礙司法調查.失職瀆職等事跡敗露)。我回答我所逑陳情文都是事實真相我沒有串供做偽證沒有犯法為何要被記過,整個事件廠長你最清楚的。廠長卻說李世俊死亡是因為用氮氣做抗壓才發生此一命案,德國是沒有測氧氣就直接入桶清理工作,没有人比他更了解現場設備,是有人建議用氮氣較便宜才發生命案。103年8月也曾對證人黃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召見時說過此話。
十二,105年1月14日考核委員會。本人在會中重申我沒有串供及做偽證,我的陳情文所述都是真相事實大家也都知道,為何做偽證與偽造文書都沒事,而說出真相不做偽證卻要被記過。人事主任江頂師說我的陳請文己破壞公司名譽影響廠之績效考核成績害本廠還要多做億元的產量。主席副廠長說如有不服可向政風室提出申訴,並請我離席。
十三,105年1月18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306號公告彭振芳散播不實言論記大過一次(如附件9)。
十四,向人事與工會要申訴書都說没有,經正義的同仁得知才向考試院要到格式知道是
按層級而非向政風室提出申訴。105年2月15日向本課提出申訴書(如附件10)。
十五,105年2月召開考核委員會,人事助理陳秀平對我說因總公司要求對我錄影錄音,所以全程用手機對我錄影我所說的話。向委員會委員陳述我的陳請文所有人都知道是事實亦可受社會公評公議,何來散播不實言論,到底是誰在傷害公司名譽,大家心知肚明,我是小人物沒有那麼利害,可以害本廠多做億元產品,依據是什麼法規,是那位長官所說。主席副廠長重覆並問在埸委員誰可正面回答我的疑問,結果是無人回答,接着說這是委員制非首長制,決議後果是大家要共同承担。並請我離席。
十六,105年2月25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810號(如附件11)對於申訴結果倘有異議,得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向總公司提起申訴。
十七,105年3月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2)出庭有黄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吳鴻章.曾祥鲸.李燕欽,我等人。庭上陳给檢查官資料有(如附件13)。所有上八點班的同仁都說因上八點班對於林芳村與練光廣有無在早上七點20分在收酵母前測桶内氧氣含量並不知道。
十八,請問人事主任林怡華再申訴程序與受理單位。主任回答直接郵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收。105年3月8日將再申訴書郵寄出。(如附件14)。
十九,105年3月向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待證事實資料(如附件15)。
二十,105年3月22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1170號(如附件16)己向本廠提起再申訴,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向總公司或其他單位提起再申訴。
二十一,105年3月24日向地檢署 告發廠長許永禎,醱酵股長劉滋涼,前領班黃鴻藻,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瀆職,包庇唆使下屬做偽證。
二十二,105年4月13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7)。出庭人有:案發時課長邱金生,廖木火,我三人。檢察事務官一再詢問邱金生誰是現場作業主管。邱金生最後才說是林芳村,測桶内氧氣含量也是他工作。
二十三,105年4月27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8)。出庭有:邱金生,廖木火,我,練光廣,林芳村與其律師。林芳村因拿不出每日七點10分前的入廠資料在庭上又翻供扯謊推翻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要理由,說每天早上七點20分收酵母入桶前測氧氣含量工作是廖木火要做,他們沒有做。廖木火回答說祗有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同時請假時他才有測氧氣含量工作填寫檢查表。林芳村說是我要做,請他拿出每日檢查表來證明是我要做還是林芳村要做?
二十四,105年6月23日向地檢署告廠長許永禎公告記我一大過誹謗罪。
二十五,105年8月2日課長葉宗柱拿了一張公務員非因公務在外與人發生車禍,因不與對方和解,上法院欲請公假,被該人事單位聲請詮敘部釋疑之文(如附件19)非執行公務而不淮我請半天公假上地檢署應訊。我回問我是因廠內工安命案依證人身分因不與長官串供與做偽證才被搞到這樣。請問課長如果財政部的員工被長官性騷擾提起告訴,是請公假還是私假出庭,難道國家有被性騷擾的職位嗎?
二十六,105年8月3日賢股105年度他字第1008號偽證案件(如附件20)。出庭有:廠長許永禎,股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與我等4人
。劉與黃二人陳逑在廠内工具箱會議有說要出庭的人要說實話。許永禎陳述有對證人説他在德國受訓,德國是沒有测氧氣含量就進桶工作,因為德國是用純氧做抗壓。 突然檢察官問許永禎為何記彭振芳一大過。許員回答:彭振芳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檢察官反問許員何謂不實言論?。許員回答不出,改說這是廠內獎懲委員所做出的決議與他無關。我陳逑:我因不與他們串供及做偽證,現己被記一大過被搞到快做不下了。领班黄鴻藻排班排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與許振賢固定上早上七點班,而需在他們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班長林芳村與練光廣卻是上八點班。所以說他們早就知道林與練二人從來沒有測桶内氧氣含量,還找了曹昌田,周永豐,葉營坤,陳信吉等四人串供做偽證(105年4月27日林與練二人在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早上7點20分與中午12點50分他們沒有去測桶內氧氣含量),如果正如他們所說要證人實話實說林等人早就被起訴,我也不用被他們搞到這種程度。煩請檢察官查是誰唆使那四位證人串供與做偽證,旣可知整件事,誰是主謀者與共犯。廠長許永禎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實與真相。是他在廠務會議要獎懲委員記我過,這時又要將责任推給下屬。
我向行政院與財政部與向民意代表陳請之陳請文所述都是整個事件的經過,也經過了刑事調查都己證實我所述是真實。這些涉案的長官為了怕案件擴大而被調查出。就運用其權勢說如果在搞下去要我連退休金都領不到就開除我。並陳给檢察官資料(如附件21)。
二十七,105年8月4日葉課長與人事陳主任在本人假簿上批了不准請公假事由(如附件22)。
二十八,105年8月10日將下文傳至行政院院長信箱,請釋疑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屬彭振芳為財政部所轄台灣菸洒公司烏日啤酒廠純勞工。手機0928一658701。廠址台中市烏日區光華街1號。102年12月13日工廠發生工安命案,經過了調查才知班長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從未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在人員未入桶前要測桶内氧氣含量要在18%以上才能派人入桶作業。
林員與廠內長官對我不與他們串供並作偽證,就運用其行政指揮權來壓迫我並散佈我做偽證。為了名譽與工作權於103年5月1日到台中地檢署告發林員與練員二人偽造文書與林員偽證罪。
廠長與其他官員明知犯罪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還運用其權勢迫使下屬不敢說出真相,出庭做偽證。本人迫於追求真相與维護名譽及工作權不得向檢察署告發其妨害司法調查,經傳喚出庭欲請公假半天,卻被退回不准請公假,理由是與執行公務無關。本人舉公務員在上班中被其長官性騷擾提起訴訟不是請公假是請什麼。請長官函釋並製做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我們這無權無勢的小百姓能有所遵循。
二十九,105年10月27日將上述資料在台中松竹郵局以限時掛號第979102 400066 20 10000 1號寄至監察院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張博雅院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