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限制行為能力人退貨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限制行為能力人退貨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11467 1712/24 b391702 R[閒聊] 遊戲王卡 新北市兒少需家長同意...
作者: b391702 (榮光不必在我)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遊戲王卡 新北市兒少需家長同意才能買
時間: Mon Dec 24 19:31:54 2012
消保官李大鵬說,小朋友心智未成熟,買高價卡片顯非民法規定「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交易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話不具效力。
這案例經協調後書局同意退貨還款。
整起事件的爭點應該在於如何定義民法77條但書中"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在民法中排除監護輔助宣告,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以及已婚等因素不看。
另外考量到這裡是西洽版而非法律專版,我會儘量用較為淺顯易懂的文字來說明。
20歲以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簡單說法律上認定其有訂定契約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
反之,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考量到他們涉世未深,並沒有為自己
行為負責的能力,因此如果要締結契約自然要找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反之介於兩者之間的就是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這裡法律會從兩個觀點考量,一來他們還未成年要求他們為自己民法上行為負責
要求係過為苛刻,法律自然有介入保護之必要。
相反的,法律也希望他們可以練習當個小大人,在一定的範圍內和其他人締結契約,
或者是使用爸爸媽媽給他們的零用錢。
因此,在兩相權衡下有以下的規定(單純就契約討論,也儘量不PO法條)
1.家長事先同意:契約有效 ex.家長拿錢給小孩去買玩具,買多貴都沒差
2.小孩未得家長同意:
(1)原則:契約效力未定
(非有效也非無效,但要家長事後承認才有效,也就是說只要家長不認帳就可退錢)
(2)例外:有效 (在這裡不看獨立營業能力)
A.純獲法律上利益 ex.如果今天有人送小孩遊戲王卡,契約自然有效
(但如果是用"買"的,不管多便宜自非純獲利益,因為要付錢)
B.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本新聞所討論者)
這要如何定義,大多是依照社會通念以及當地風土民情。
但可以去思考的方向是"對小孩來說,這在平常用的到還用不到?"
一般來說常舉的例子大多是文具、飲食(各種零食、飲料也包括在內)
腳踏車(若當地交通不便,平日通勤有必要使用者)
但貴重的玩具、演唱會門票一般而言就非"依其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當然,是否是依其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每個人的看法都會不一樣
我看前幾篇文章都著重於這個區塊為討論,但依照消保官、甚至是法官
對於該法條的解釋,恐怕遊戲王卡自非為"依其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因此就不能夠例外有效,只能夠回歸原則若小孩未得家長同意,效力未定
必須要家長事後承認才會有效。
此外,事實上小孩子未得家長同意買價位比較低的卡也會有類似同樣的問題。
只是比較便宜,所以家長不會找上媒體或者是消保官吧。
C.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例如:家長給小孩子零用錢、壓歲錢(事後拿回來的不算)
今天就本新聞的狀況,若該家長給小孩子零用錢,說可以自由使用。
而小孩子拿去買一千多的遊戲王卡,該契約為有效。
(但是不是零用錢或壓歲錢只有家長或小孩才知道吧,商家很難去舉證)
當然了,如果你是遊戲王卡的商家你還是有一個大絕招。
依照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人或以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
簡單說就是,若今天死小孩唬爛你說他已經成年了(這可能只適用於沒穿制服的高中生)
或者是騙你說他已經得到爸爸媽媽的同意了,這時候只要契約也例外有效。
(因為既然該未成年人已經厲害到可以欺騙其他人,法律自然就沒有保護他們的必要)
因此商家可以考慮在櫃台下放一隻錄音筆,在死小孩買遊戲王卡前先再三詢問,
"你有爸爸媽媽同意了嗎?" 只要死小孩說:"我爸媽已經同意了" 就面帶微笑錄下來。
等到家長過來爭辯契約非有效要和你退錢時,可以把錄音檔放給該家長聽。
再愉悅的指著民法第83條,大聲說:"嘿嘿,你小孩子騙我說他已經經過你同意了"
"契約有效喔,沒辦法退錢。" (不知道有沒有商家真的這樣做...)
再補充一些ACG點吧,話說小時候買的玩具有些真的哭爸貴...
例如勇者傳說中的野牛勇士、絕對無敵雷神王+變形雷神王,一組就破千了
gameboy的正版卡帶也頗貴,正版的隨便破千。
更不用說那些主機、掌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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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小島,跨越地球每一個角落,
無論是誰,一定都能找到和自己一模一樣的另一個自己。
但是,在六十億的茫茫人海當中...兩個人若沒有強烈的羈絆,就不可能相遇。
板橋雅弘 X 玉越博幸 - 似曾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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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40.98
該新聞就有寫民法77條但書:"依其年齡身分非日常生活所必需"
但很像每個回文的人似乎都沒有注意到。
其實我是可以針對在我之前某些回文各個糾正(有些見解真的...頗"奇特")
但為了本版和諧,就不這麼做了,否則可能會被檢舉為引戰(抖)
重點是回文者應該先看看消保官的理由吧...
好歹google看看什麼是依其日常生活所必需
沒有錯,若為零用錢或壓歲錢就為民法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即使未得家長事先同意,亦得例外有效。
但今天家長氣沖沖的要來退錢,會直接承認那是小孩子可以自由處分的零用錢嗎?
如果小孩子很天真的承認搞不好還會把小孩子的頭給巴下去,然後說他亂講話。
而商家的舉證更為困難...因此我覺得可行的辦法只有民法83條。
若是寄賣,店家就是委託寄賣者的代理人,委託寄賣者才為契約之當事人。
但一般來說,受託的店家會有締結契約以及受意思表示(家長受解約之通知)的
代理權限,因此找店家就OK了。
(這個想法就像是你去7-11買東西,要退錢也是找身為7-11的代理人的店員吧?)
這個做法當然有意義,這是衡量了契約自由原則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兩者間之結果。
再者要先"了解法條以及其立法目的"再去探討這麼規定有沒有意義吧?
今天要戰,若你說你認為契約自由原則大於未成年人保護,再說這個做法沒有意義
我覺得這樣的論述會比較能夠說服我^^
至少就這部分,我是沒看過有人在吵法律規定不完善...
滿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今天的重點是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當然也牽扯到高價與否,例如買麵包,一般來說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但今天小孩子買數百元的寶春麵包,是否仍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不過今天遊戲王卡不管貴不貴,我認為除非你是生活在戰鬥都市,否則非日常生活所必需
當然一般家長對於一百元以下的卡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想說算了。
但是對於數千元的神之卡,就會想主張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了。
你說對了,剛剛還和朋友討論,結論就是若身在戰鬥城市,自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今天的之所以要"管太多"
依照民法77條但書之立法目的,也是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思慮不周而使契約自由
退步的一種價值取捨。
若是成年人買只要他不是心神喪失、心智缺陷就不會有任何爭議吧。
那麼這裡就不是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 編輯: b391702 來自: 114.44.140.98 (12/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