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限制住居未報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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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限制住居未報到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易服勞役都會造假 如何期待不會勾串逃亡? -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是誰? 他是被扣到紀錄著與許多高官要員(含多名法官、檢察官)有不當接觸、往來、飲宴,猶如百官行述筆記本的富商,在今年初已造成一波法界大地震。 - 九年前,翁茂鍾因為炒股被判刑一年確定,獲准改服社會勞役一年;卻涉嫌勾結員警造...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 限制住居未報到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19: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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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服勞役都會造假 如何期待不會勾串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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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是誰?
    他是被扣到紀錄著與許多高官要員(含多名法官、檢察官)有不當接觸、往來、飲宴,猶如百官行述筆記本的富商,在今年初已造成一波法界大地震。
    -
    九年前,翁茂鍾因為炒股被判刑一年確定,獲准改服社會勞役一年;卻涉嫌勾結員警造假紀錄,短短九個月內做完2196小時的勞動工作,等於連續270天、每天做滿八小時(你想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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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揭發後遭檢察官起訴,原台南地院裁定准許羈押。沒想到本周二(8月24日)開庭,由於翁茂鍾當庭認罪,承諾餘生多做公益,請求交保,法官就裁定准許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只要每天到警局報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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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台南地檢署認為翁茂鍾於審理中並未如實交代共犯結構,原先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而且仍有逃亡與串證之虞,將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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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認為:
    * 翁在偵查程序否認犯罪,被起訴到法院才認罪,始終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非常惡劣,法官僅以他審判中認罪,就認定其顯有悔意,且由於國際疫情難以逃亡國外云云,實在難以服眾。
    * 尤其,翁茂鍾過去面對司法追訴時總是花招百出,難保未來不會勾結串供,甚至畏罪潛逃,准予交保的決定顯然過於草率。
    -
    對於翁茂鍾可能展開勾串、逃亡等行動,台南地檢署隨即決定抗告,多少還算是亡羊補牢;後續希望台南地院於受理抗告後,儘速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裁定,以免翁茂鍾在外勾串證人或逃亡,影響案件公正審判。

  • 限制住居未報到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7 18:00:10
    有 467 人按讚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原因炒股案判刑1年獲准服社會勞役,卻勾結警方造假紀錄,遭檢察官起訴,原台南地院裁定准許羈押。
     
    沒想到8月24日上午開庭,因翁茂鍾當庭認罪,承諾餘生多做公益,請求交保,法官就裁定准許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只要每天到警局報到即可。
     
    所幸,根據新聞報導,台南地檢署亦認為翁茂鍾於審理中並未如實交代共犯結構,原先羈押的原因並未消滅,且仍有逃亡與串證之虞,將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
     
    時代力量認為,翁在偵查程序否認犯罪,被起訴到法院才認罪,對於被扣案猶如百官行述的筆記本,始終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非常惡劣,法官認定其顯有悔悟,且因國際疫情難以逃亡國外云云,實在難以服眾。尤其翁茂鍾過去面對司法追訴均花招百出,在本案上未來難保不會勾結串供,甚至畏罪潛逃,准予交保甚屬草率。
     
    對於台南地檢署的抗告決定,雖然翁茂鍾勾串、逃亡行動可能已經展開,但至少是亡羊補牢的正確方向,時代力量予以肯定,希望台南地院於受理抗告後,儘速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裁定,以免翁茂鍾在外勾串證人或逃亡,影響案件公正審判。

  • 限制住居未報到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04 22:30:23
    有 2,122 人按讚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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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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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 限制住居未報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02-18 21:47:57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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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今天是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的發監執行日,上午她先到高雄地檢署報到,再搭乘高鐵轉往台中培德監獄附設醫院。但是獄方對吳淑珍的健康情況,進行評估之後,做出拒絕她入監的決定。高雄地檢署隨後宣布,吳淑珍停止服刑、責付家屬帶回、限制行動住居,等到她身體情況改善,再入監執行。現在吳淑珍已經回到了高雄。

    晚上六點多,原本要入監執行的吳淑珍再度搭高鐵回到高雄,因為經過台中培德醫院四小時的評估,確定她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入監,高雄地檢署裁定吳淑珍停止服刑,責由兒子陳致中帶回。

    從陪著母親到地檢署報到,又趕到台中等候培德醫院的評估結果,陳致中等了一整天終於盼到不用服刑的答案,也向支持者和醫院表達感謝。

    吳淑珍入監前,就傳出罹患重感冒,身體非常怕冷,因此一早八點吳淑珍抵達高雄地檢署報到時,就穿著厚厚的白色羽絨外套禦寒,加上比以前瘦的身材,還有滿頭白髮,看起來更憔悴,檢方顧及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原定要以救護車一路送往台中培德醫院做入監評估,也臨時改成搭高鐵前往。

    不過,吳淑珍一路沈默,抵達台中時就已經眉頭深瑣,露出不舒服的表情。這些身體狀況不佳的現象,也造成支持群眾情緒更加激動。一早集結在高雄地檢署的民眾就為了幫吳淑珍打氣,一度和警方發生推擠,還掛上「來不及說再見」的黃絲帶跟吳淑珍辭別。而在台中培德醫院外,更有人綁布條,拿著鮮花要探望吳淑珍,甚至在吳淑珍接受評估過程中,持續在外頭抗議,遭到警方舉牌警告。

    支持民眾久久不願散去,陳致中還站上宣傳車安撫群眾情緒,最後在下午4點,培德醫院宣佈拒絕收監後才散去。現在,吳淑珍已經確定停止服刑,但檢方強調,未來吳淑珍如果身體狀況轉好,檢方也不排除再度傳喚入監執行。

    記者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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