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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阿力固意思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

  • 阿力固意思 在 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3 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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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其餘則不違憲。
     
    #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
     
    可能很多朋友還是有看沒有懂,我想對這幾號解釋文的理由與結果,大略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
     
    首先,聲請釋憲的一方主張:年金改革造成某部份人「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受到侵害。
     
    接下來,大法官開始討論有受侵害的群體,他們主張個別條文當中,分別違反哪些憲法上的原則。這些理由最主要有以下幾點,我也先說明這些原則的意思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後就完全不會變動,必須與時俱進、考慮當前的情勢變化。不過,法律仍然要能夠有穩定的秩序,如果法律的變動限制或剝奪了人民權利,又或者增加了法律上的義務,那就不能夠適用在新法生效前就完結的事實與行為。
     
    但是,如果是一個連續的法律關係,例如現在仍未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關係中適用新法,並不會直接違反這樣的原則。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整體的法律秩序要安定,但國家面對社會變遷也需要有所改革,這些內容就必須交給立法者來決定,適度地折衝調和。因此,修法要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要具備充分的理由。
     
    在沒有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下,也必須考慮:人民能不能預料到保障他權益的法律將來會變動。如果人民已經相信這樣的法律會繼續予以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那麼這個法律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
     
    除了目的基於公益,立法者更要考量到原先被保障的人民是否能承受、適應修法後的變動,修改的內容(手段)也必須要採取相對較輕,不會侵害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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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這三號釋憲的內容,其實可以分為以下幾組問題以及結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退休之後,能夠拿到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基準』依法調降」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而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年金制度延續,且改革後的年金仍依據年資與本俸計算,也設定了過渡期間,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所謂樓地板設定,也就是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沒有違反生存權的保障,因此合憲。
     
    📌退撫基金的共同撥繳費用基準調高,也就是說個人負擔比例調高,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調整在法律通過施行後才開始生效,並不會影響人民工作權,並且也延後基金可能破產時程。這有很重要的公益目的/目標/效果,因此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退撫基金當中因年金改革而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而是讓退撫基金更能夠延續運作,所以並不違憲。
     
    📌至於「退休/伍後轉再任職私校,支領超過一定金額薪資就不能再領月退」,大法官則宣告違憲。原因在於這樣的法律條文限制了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工作選擇,也可能針對了中高齡群體,並且規範內容(手段)並不能很妥適的達成目的,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的保障。
     
    📌最後,「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與調降比率『多少』」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但是指示如果目前階段性目標(延續基金至少在2050年不會破產)達成後,應該適時依據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調整修正。
     
    希望運用我的專業在這篇文當中清楚的向大家解釋,今天這三個眾所矚目的大法官解釋,到底對年金改革有什麼影響。我很樂見於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透過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的互動,更進一步說明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與實質內容,不過我也很遺憾看到費鴻泰委員不僅反對年金改革,認為修法「違憲亂政」,也參與了年改法案的釋憲聲請連署。
     
    我希望 費鴻泰(阿力克司) 委員鞏固票源無條件反對改革之外,也可以嘗試讓政策有更多深度的討論、詳細的說明,這樣才是能推動社會進步、讓未來的年輕人有願景、敢作夢,所需要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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