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防火管理人業務過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防火管理人業務過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防火管理人業務過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vngv (解潔的帳號)看板medache標題[新聞] 台北醫院大火案2護理師無罪 法院公布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0169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衛福部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前年發生大火,造成15死、14傷慘劇,起火原因是潘姓
病患的洪姓友人自備床墊進入病房,因電線短路以致延燒,檢方認為,負責管理及檢查的
潘姓代理護理長及陳姓護理師,未排除或禁止,任其使用一年且未仔細檢查,依業務過失
致死等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則認為並無客觀歸責的因果關係,判決無罪。

前年8月13日清晨,台北醫院發生大火,造成收容患者15人死亡、14人輕重傷;檢方
調查,起火處在醫院7樓的7A23房235床,該床潘姓病患的洪姓友人,花了8萬添購「超長
波床墊」,使用時因電線擠壓彎折,致短路引燃床墊、床單等再延燒。

負責消防管理、檢查用電的潘、陳因此被告,但2人均辯稱,醫院禁止私人電器僅限
於高耗能產品及本院員工。
檢方不認同,因為醫院文件、住民生活公約等白紙黑字禁止:「住房內插座僅供醫療儀器
使用,禁止使用自備電器用品」等,目的就是預防火災,無論高或低耗能都有危險。

檢方認為,負責用電安全檢查的陳女,未按月檢查有無私人電器,或電線有無破損、
綑綁、碾壓、破損、老舊等,防火管理人潘女也知道床墊一事,沒指示排除或禁止,疏於
落實覆核檢查結果,兩人未依規定排除危險因子,有過失。

合議庭認為,2人並不具備檢方所指的保證人地位,原因是,潘女只是醫護人員,專
業養成教育是以病患照護醫療為主,不具消防安檢專業知識與技能,且護理之家附設於台
北醫院建築物內,消防業務均由醫院勞安室或總務室負責,護理之家的整體資源並無可承
擔消防業務的科室或人員,其防火規劃並非由潘女獨立完成,而是由台北醫院為整體規劃


另外,依專家證詞,由於超長波床墊非高耗能電器,也因此,在本案發生前,不是「
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檢查項目,加上許多護理師、照服員都認為限制的電器範圍僅限於
高功能電器,床墊並未禁用,亦有家屬自行帶入可插電床墊前例,且生活規約的文字亦可
推認「插電既可供醫療儀器使用」,陳女所辯「管理電器範圍僅限於高耗能電器」,並非
空然無憑。

合議庭認為,依消防人員指出,床墊電線之所以短路,可能是因電線垂落被踢到、踩
踏,造成裡面銅線斷裂,但由於外觀包著塑膠,難以從肉眼判斷,2人也無法預見或防止


此外,本案火災導致嚴重死亡結果,主因在於住房隔間只隔到天花板,天花板與樓地
板之間有空間,火災時並無火災自動警報設備切斷中央空調,造成濃煙加速擴散,發煙量
大於排煙量,濃煙飄到非起火房所致,2人行為與被害者死亡因果間,是否有常態關連性
?有無因果關係超越情形,恐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15人因本件火災而死亡,固屬遺憾,但檢方所提事證,不足以證明2人
有違反法規及注意義務,2人亦無檢方所指保證人地位,縱使有,火災發生也非2人可以預
見、防止,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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