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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闖紅燈沒照片申訴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一線三的日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
闖紅燈沒照片申訴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說起來蠻可笑的,這些明明都是現行法規,
卻為了彰顯「行人路權」而要求加強執法,
每天還要回報取締的件數績效以利統計,
難不成平時沒有要求的話就不取締了嗎?
許多新聞媒體都把重點放在「罰鍰金額」,
告訴大家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以罰三千六,
卻鮮少宣導因不禮讓行人而發生的車禍有多少。
難免啦,畢竟罰單才是重點嘛。
其中最有爭議的項目就是「汽機車停讓行人」,
在進行專案執法取締時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
以免當下判斷錯誤或是以利事後申訴還原真相。
今天站交整的時候遇到不少民眾前來詢問,
雖然網路可以搜尋到很多相關且專業的文章,
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霧煞煞,問我:
你們這個交通大執法是要怎麼「抓」?
如果我沒有禮讓行人是要怎麼「罰」?
大哥,你搞錯重點了,
你該關心的不是警察要怎麼「抓」你違規,
而是該關心你該怎麼「停讓」行人才對。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取締有3大原則,
攤開法條來看,會是一堆文謅謅的文字,
說白話一點,當你騎車或開車遇到斑馬線時,
斑馬線上有行人徒步行走時就必須暫停,
待行人通行完畢才可直行或是轉彎,
以法律規定至少需要離行人3公尺、
或是至少相隔三個枕木紋的寬度。
但我知道,行車間要判斷這麼精確的距離很難,
也不是所有駕駛都習慣看著地上的標誌標線,
所以基本上在執法的實務運作我會這麼建議:
行經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路口時,
汽機車需先暫停讓行人先行,待行人通行完畢;
只要行經斑馬線時行人需要佇足讓汽機車先過,
即符合「未停讓行人先行」的條件。
接著,民眾還會有以下幾個類似的問題:
1️⃣ 行人號誌明明就已經變成紅燈了,
卻還是有行人慢慢走還一邊滑手機、
或是燈號變成紅燈後還是硬要過馬路,
這個時候汽機車駕駛是否還是依然要禮讓行人?
2️⃣ 在交通大執法專案開始實施後,
上班行經大路口都造成大量塞車及回堵,
常常因此上班遲到,很不方便。
3️⃣ 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讓行人先行,
行人通過之後才起步往前直行或轉彎,
但行人突然一個回馬槍轉頭往回走、
造成汽機車碰撞行人以致車禍受傷,
這樣也算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嗎?
4️⃣ 其他?
這次來試試看比較不一樣的方法與各位互動,
我會把上述問題的答案放在文章下方的回應區,
如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各位不吝糾正及改善;
其他讀者對於交通大執法有任何問題,
歡迎在下方留言,我會盡可能解決各位的問題,
若不清楚答案也會尋求相關權責單位得到解答。
老話一句,開單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是法令賦予執法者以最直接干預的方式,
也為教育並提醒民眾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啊,我沒看到你站在這裡」
「如果我有看到你的話我就不會違規了」
「有啦當然啊真的啦我會給你們尊重」
這種違規魔人被開單前的SOP聽到耳朵長繭了,
遵守交通規則是尊重全台灣所有用路人,
是尊重交通規則、尊重你自己還有你的車,
警察只是用罰單來提醒你這一點罷了。
#一線三的日常
#9月1日交通大執法
#停讓行人先行
M編暗:
附上一張珍貴的、一線三菜逼八時期的照片,
還穿著舊制服、體重還能見人的時期,
當時去探他的交整崗,看他忙進忙出擋來擋去,
覺得有趣就拍了這張有點中二的照片 📷
Photo by M編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闖紅燈沒照片申訴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闖紅燈沒照片申訴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式車牌問題一籮筐,光是車牌號碼重複的就有4萬多張,如果警方沒有仔細核對車種及超速照片,很容易開出烏龍罰單。像蔡先生這樣收到烏龍罰單的民眾不在少數,但是警方第一時間卻要求蔡先生自己向裁決所申訴,而不是承認錯誤主動撤銷罰單,這樣的心態及作法應該好好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