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師爺翻譯:損害賠償可以分為「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侵害他人的財產權,要賠償財產上損害,這個大家很容易理解,通常的「損害賠償」就是指這塊。而依照上面的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吧啦吧啦這些權利,都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了和「損害賠償」區別,我們叫它「慰撫金」。
什麼?太難記了?那我們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比如一個人出車禍被車撞,進了醫院住院,又看了好幾次門診,後來康復了。這段期間住院和看醫生都是要錢的,這些金錢損失就是財產上損害。可是然後呢?他的身體受損害,在痊癒過程中所受到的這些疼痛,難道就算了嗎?當然不是,為了彌補這些無法量化的精神上所受到的痛苦,依照前面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這樣的賠償在法律上就稱為「慰撫金」。
什麼?他沒去看精神科,也有精神慰撫金?
請各位看清楚,我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可不是「得精神疾病」受到的痛苦啊!再講清楚一點,這個慰撫金要彌補的是他受傷受到的痛苦,所以看的是傷勢嚴重程度,所以沒有要嚴重到得精神疾病才有「精神」慰撫金,這樣可以理解嗎?
下一個問題是,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
我們也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法律如果是數學就好了。」
目前法院實務上,慰藉金之多寡,要看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情形」來決定的。用最簡單的話來講,你開車撞到金城武,和撞到雷丘律師,就算他們受傷程度一樣,帥度也差不多,也不可能賠一樣的錢啊!
所以不要再相信網路上流傳的什麼「法院認證價目表」了,那些都不是在相同的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的客觀條件下做出來的,更何況還有個案的「其他情形」沒有考量進去,會準才有鬼。
退一萬步退到太平洋上言,就算法律真的是數學,它也不會是1+1=2那麼簡單的問題,隨便丟兩個條件就可以算出結果,至少也會是拉格朗日插值法等級的問題。拜託別再相信獅子的鬃毛啦。
開車門車禍法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 逛逛法白商店 https://plainlaw.me/store
——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開車門車禍法條 在 丹爸家庭親子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讓法律常識力自動升級、遇到狀況不再手忙腳亂,專業律師教你生活法律防身術,必備的法律自保力
10108090302 和平國際 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化冗長法律為清晰圖解/白話翻譯/常見案例)
■商品簡介
人在江湖飄,一不小心就挨告?
生活化的語言X在地化的舉例X圖解重點法條
白話解析爭議事件背後隱藏的法律陷阱
專業律師教你排憂解難必備的法律自保力
奧客、三寶、碰瓷兒滿街跑,不懂法律就等著被人呷告告!
網路誹謗+職場糾紛+兩性情仇+消費爭議+租屋陷阱+車禍酒駕,實用度最高的6大領域,48個不懂不行的關鍵案例!
讓法律常識力無痛升級、遇到狀況不再手忙腳亂,讓惡鄰居、慣老闆、壞房東、負心怨偶通通退散!
|世道艱辛麻煩多‧必看生活篇|
永遠在施工、打麻將、KTV大賽的煩人鄰居;總是在路上亂開車、亂酒駕、亂撿屍的亂世三寶;還有層出不窮的詐騙集團、醫療糾紛、虐童事件……人生海海,誰都不能繼續當法律小白!
|鍵盤正義好棒棒‧網路酸民篇|
只是臉書按個讚,就可能被告誹謗?法律治不了的人渣,先用網路肉搜給他好看?好文分享vs參考vs抄襲,不是自己說了算!在代替月亮懲罰別人之前,先弄懂法律界線!
|自己的工作自己救‧職場自保篇|
面試被問星座血型結婚沒,關你屁事?懷孕就要被調職或離職,憑什麼?試用沒健保、請假被刁難,電腦還要被監看!慣老闆無所不在的職場,法律力就是自保超能力!
|各種真心換絕情‧兩性家庭篇|
恐怖情人、戀愛詐欺、師生戀……戀情變調心好累;離不掉的婚、抓不到的姦、要不到的贍養費,婚後也會撕破臉?愛情非永遠、結婚無保險、養兒不防老,人生不能永遠只當傻白甜!
|買東西還是買氣受‧消費陷阱篇|
網購被騙買到假貨,求償有門嗎?電話推銷拚命講個不停,莫名就被簽約了?還沒超過7天鑑賞期,為什麼不能退換貨?有錢大爺不一定是你,但不懂法律的「盤子」千萬別是你!
|東南西北漂阿漂‧租屋心酸篇|
人還住在這呢!房東就帶人來看房子了?房東收房租很光速,修馬桶換家具超龜速?房客搬走了,連我的心……愛家具也一起帶走了?租屋市場各種極品各種淚,江湖走跳不能不多點防備!
■專業推薦
謝銘洋 現任大法官
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談吉他」版主
陳雨凡 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苗博雅 台北市議員
法律白話文運動 專業法律媒體
石明謹 知名球評
小 益 《我一定是頭腦有洞,才唸法律系》作者
■本書特色
★化冗長法律為清晰圖解
為何觸法、向誰求助、處理SOP,一看就懂
★從常見案例學重點法律
列舉發生率最高的跨界常見案例,一講就明白
★附相關法條可快速查閱
告別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一查就清楚
★替專有名詞補白話翻譯
認識生活中常用的法律名詞,重點畫圈圈
★暗藏陷阱貼心提醒
避開可能上當的法律陷阱,一本剛好夠用
開車門車禍法條 在 胡婉玲 Anne H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日,兩萬多名網友連署希望對酒駕者處以鞭刑,盼遏止酒駕行為,這個方式真的有實際效果嗎?或如同反對方所說,通過鞭刑是人權的倒退呢?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王幼玲理事:
「雖然警方抓酒駕非常努力,但若要用鞭刑,我想鞭刑是一種對身體殘害的酷刑。我們防止酒駕是為了保護他人不受傷害,但可以為了防止酒駕,用鞭刑侵害別人的身體嗎?如今校園都禁止體罰了,我覺得其實有更好的方式可以來防治酒駕。
例如台灣賣酒的自由很高,我們到處都可以買到酒,國外賣酒的人都是有執照的。而另外雖然台灣對於酒駕雖然一直在罵,但實際上真的有零容忍嗎?我覺得也沒有,某些政治人物對酒駕也是很容忍的,原本說酒駕一年不可行使黨權,但實際上也變成三個月啊。政黨,上位者不該帶頭姑息酒駕的人。 」
#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 沈志成 理事長:
「98年,我們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七條已經規定不允許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所以如果刑法要改變把鞭刑入法,恐怕會違反國際公約。
而且從古時候專制時代有酷刑,進展到今天的民主社會,我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並且廢除掉。如果施用鞭刑,是跟人類進展至今民主社會的思潮,以及對人權的觀念有所違反。」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 蔡中志 教授:
「我們對酒駕的處罰力道,在國際上是中間偏重。除了鞭刑,我們還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例如日本有《助長飲酒駕駛者》的法條,例如朋友騎摩托車到你家,你還拿酒給他喝,你就有義務告訴他不要騎車,改搭計程車。
最好的方法就是共同監督責任,其實你去看酒駕造成的傷亡,他一定是跟別人喝的,很少是在家自己喝悶酒後出門開車,幾乎都是在外面跟朋友喝完酒,然後開車。
共同監督的好處,除了處罰助長酒後駕車的人,更有有民事賠償連帶責任。像是前幾天台中酒駕肇事的案例,犯人雖然羈押,但他沒有財產可以賠償受害者。如果有共同監督責任,那麼雇主跟朋友就有責任共同賠償,被害人就不會求償無門。」
--
本週六17:00,歡迎加入我們 民視【新聞觀測站】,一起探討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防治酒駕,從國際的角度與台灣近年的數據了解酒駕事故的實際狀況。
--
線上Live觀看:
https://news.ftv.com.tw/live/live-video/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