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 ,不想當業務 》
好文分享
看完很有感一起看😉😉
—-轉發自某業務主管——
上個月面試有一位OO科技大學碩士研究所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來應徵面試『 業務助理』
的工作,
一坐下來,
我還沒問她問題,
她倒是先問了我四個問題:
1.
請問你們是否有『勞、健保』?
2.
請問你們是否有...
《 我 ,不想當業務 》
好文分享
看完很有感一起看😉😉
—-轉發自某業務主管——
上個月面試有一位OO科技大學碩士研究所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來應徵面試『 業務助理』
的工作,
一坐下來,
我還沒問她問題,
她倒是先問了我四個問題:
1.
請問你們是否有『勞、健保』?
2.
請問你們是否有
『週休二日及三節獎金』?
3.
請問你們是否可以
『準時下班』,
原因要陪男朋友⋯
4.
我不要做業務喔,
還有如果薪資低於
NT$ 30,000元,
我就不考慮了 !!
這就是我們台灣的下一代,
滿腦子想的都是企業可以提供她什麼福利,
完全不在乎她要拿什麼來『換』!?
這樣的態度,
令我感到相當悲哀,
我好奇地問:
你真的準備好要出來工作了嗎 ?
她說:
是阿,不然我幹麻來面試 !!
我又問:
你可以談談你的專長嗎 ?
她回答說:
我很會唱歌喔,我的個性很好 !!
我再問:
還有其他的專長嗎 ?
或是你的人格特質是什麼?
她回答說:
只要不要當業務,
一般行政工作,接接電話、
打打電腦,我都可以啊。
我又問:
為什麼你那麼討厭業務工作,你知道什麼是『業務』嗎 ?
你曾經做過嗎?
她回答說:
沒做過啊,
只是當業務要跑外面,
皮膚會曬黑,
而且我討厭推銷東西!!
我再問:
你知道,
你現在就在當一個業務~
如何推銷你自己?
她回答說:
才不是勒,我是來面試的 !!
不知道你是否也跟我有同樣的衝動,想要拿個榔頭從她的腦袋狠狠地敲下去…。
但,就某種層面來說,
你跟她一樣,不想做業務,
對嗎?
如果你跟她一樣討厭業務工作,那很抱歉,
我必須很鄭重的告訴你,
請你豎起耳朵聽清楚了:
全世界,
每一個人都在做業務,
上至總統,下至農夫,
無一能倖免,
怕的是你自己不知道而已。
既然說到『 業務』,
就來跟大家談談,
到底什麼是業務?
在此我們先定義一下,
什麼是『業務』?
只要最終達到『 成交』,
或有『 交換行為』,
都叫做業務 ( 這是終極目的)。
在古代沒有"業務"這個名詞,
但有四個字,
詮釋的恰到好處~
『以物易物 』。
接著跟大家說明一下 365行,行行都是業務:職稱說明
◎總統
超級業務員。
每到選舉時,
他就會一天到晚兜售他的政見,希望你可以把神聖的一票投給他。
◎慈濟
超級業務員。
她銷售的是思想、信仰。
◎老師
超級業務員。
販賣他的專業知識、學識,
換取報酬。
◎醫生
超級業務員。
銷售他的醫術、專業,
換取報酬。
◎漁夫
中級業務員。
靠著他捕魚的技術,
換取金錢。
◎農夫
中級業務員。
費盡千辛萬苦種的稻,
所為何來?
當然是賣給你我囉,
不然自己吃嗎 ?
就算自己吃,
也是得用自己的勞力、
時間,去換取,
你始終是個業務。
◎客服人員
也是業務員。
銷售你的專業、你的服務,
換取一份糊口的薪資,
讓你可以生活下去。
◎公車司機
一般業務員。
銷售你開車的技術、
你的時間,換取金錢。
樹木吸人類吐出的二氧化碳,
是它賴以生存的必要成分,
而我們與它交換
最需要的氧氣。
因此不要再對 [業務 ]
有任何的 曲解 與不敬,
沒有了業務的行為,
世界將無法轉動,
任何物種也都無法生存,
因為所有的生命都是彼此賴以生存的對象,
我們都在交換彼此的需要。
一個助理、工程師、
行政、財務 …
不論任何一個工作,
都是業務;
如果你沒有任何『產值』,
沒有拿點東西來與企業
『交換』,是不會有人願意給你酬勞的,
同時你還必須了解,
沒有一家公司
可以捨棄業務行為。
你感嘆時機不好嗎 ?
你認為經濟衰退嗎 ?
你想要百萬年薪嗎 ?
沒問題,永遠記住,
你我都是業務,
只是你準備好拿什麼來『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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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司機兼職 在 陸秀慧 Desiree's Plane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Booksmart A+瞎妹(Olivia Wilde,2019)
Country:USA
Score:6.5/10
其實是被Obama的年度推薦給吸引了,老實説,有點小失望,不過喜劇通常很難得我的分!劇情描述一對自視甚高、埋首書堆、拒絕玩樂的書呆子死黨,居然發現她們平常看不起的那些翹課跑趴、浪費生命的同學竟然照樣擠進名門大學,自以爲臥薪嘗膽、比其他人付出更多努力卻沒有成為贏家,面對令人扼腕的殘酷事實,她們決定參加畢業前夕的瘋狂派對,盡情狂歡,把逝去的青春,一晚贖回!影片聚焦屬於青春的迷惘、啟發、愛情、友情、果不其然、原來如此!除了必然的閨蜜情感昇華,對配角群的刻畫亦不遺餘力,從好心卻被貼上「淫蕩」標籤的女學生、到內心寂寞苦不堪言的富家子、身為師長但懂得享受派對的女教師、到兼職司機的校長都栩栩如生,打破標籤迷思,逗趣卻誠懇,不失為值得的小清新YA校園喜劇!
長照司機兼職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延續昨天的話題,
(怎麼辦公務員會覺得被攻擊嗎應該不會吧😣
昨天提到公務員不能兼差當Uber司機,但是可以偶爾兼差當外送員(只是要服務的機關同意!
照這個邏輯沒有妨礙本職也不會損害形象,公務員豈不是可以當業餘YouTuber??
不過這種事都不是我們自己解讀說可以就可以的😅讓我們來看看銓敘部怎麼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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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不可以在公餘時間經營 YouTube 頻道?
(公餘時間就是非執勤時間啦)
如果公務員YouTuber只是分享一些心得感想,不是做好整個經營計畫來當YouTuber,也沒有因為經營得到相關報酬,公務員當YouTuber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就是可以當YouTuber啦!基本上非營利、偶爾分享自己的心得想法是ᴏᴋ的,不過當然不能將本職機密洩露或公開職務相關的談話內容囉!這樣就也不能跟經紀公司簽約(廢話)
另外,如果上傳的內容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的教學,就會需要服務機關的許可才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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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下來,有關公務員下班兼職,基本上就是要服務機關覺得ᴏᴋ(當然沒被機關發現又是另外一回事),然後不能對這兼職有長遠計畫,不能太常兼職,好像就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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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e-mail
公務員單純於網路平臺分享自身經驗、心得性質、上傳自行錄製之影片, 或未涉及本人實際從事規度謀作之意而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 而獲取之相關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範;
惟不得涉及本人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包含經營平臺)及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或與該等平臺以任何形式之約定為其提供勞務完成一定之工作。
又公務員於網路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另如涉及職務上之機密事件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應遵守服務法第4條規定,並受相關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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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青春紀錄 #朴寶劍
#公務員 #兼職 #YouTube #YouT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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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司機兼職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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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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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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