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760112 (白目直銷上線)
看板Railway
標題[問題] 霸佔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時間Wed Feb 22 01:15:29 2017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83LDuwiKc 新聞1:35那邊說霸占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鐵路法第71條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請問是適用裡面哪一項啊??
感覺沒有哪項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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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ltratimes: 第三款就可以了,既然不是當班車票,當班車對該位乘客 02/22 01:31
→ ultratimes: 而言就沒有提供載他,當然就是滯留不提供載客車廂 02/22 01:32
推 zxcc79: 路警:那是你們車站的事自己處理 02/22 02:13
→ ecpoem: 大濕好棒棒 02/22 03:37
推 SapiensChang: 第三點不行吧 前提是不提供載客 成立條件是 造成危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害安全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並且不聽勸離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不是當班車票硬要解釋不提供載客 這轉很硬的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再者沒有造成危害安全... 02/22 05:53
→ z67186718: 大濕神解釋,正常發揮 02/22 05:56
推 SapiensChang: 幹沒看到是大濕... 02/22 05:58
推 z67186718: 應該用查票這個動作去執行對號入座,拒絕起來就用 02/22 05:59
→ z67186718: 第六款吧 02/22 06:00
推 marklin709: 這篇是來釣某人的吧? 02/22 06:25
推 coffeemilk: 第六和第十一嗎? 02/22 07:32
推 MiaoXin: 如果有給查票卻還是霸佔呢?應該是在行政命令底下找,有 02/22 07:43
→ MiaoXin: 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入法行刑的不會入鐵路法。 02/22 07:43
→ lawrence7373: 樓上,係爭條文是行政罰 02/22 09:56
推 MiaoXin: 喔喔,感謝 02/22 10:54
→ Littlechozy: 第六款只說拒絕查票,和拒絕讓出位子似乎有差距 02/22 17:27
→ Littlechozy: 翻了一下相關規定,好像還真無法可罰? 02/22 17:27
→ Littlechozy: 可能只能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論處? 02/22 17:31
→ SapiensChang: 這應該就是乘客與佔位客之間的民事糾紛吧我猜 02/22 18:03
推 Dukoff: 物權(座椅)與債權(有座票) 02/22 18:52
→ Littlechozy: 座椅的物權應該屬於列車所有人,這裡乘客只有使用權 02/22 19:06
→ lawrence7373: 拒絕讓做最好是該當強制罪,不是你討厭的行為都有罪 02/23 00:33
推 lukasformac: 使用權…民法184一項後段或二項囉,再備位個179,但 02/23 14:34
→ lukasformac: 應該沒必要啦 02/23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