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銷項發票漏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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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發票漏報 在 A Syleお弁当日記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3: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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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發票漏報 在 JobUs職場小旅行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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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發票漏報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8 05:55:24

不可能的任務,還可以說不嗎? —— 如果行政院不同意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有翻盤的機會嗎? —— 憲法規定,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但負責並不代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院要全盤接受。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如果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對行政院來說難以執行的時候,可以...

  • 銷項發票漏報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3 10:20:52
    有 75 人按讚

    #酷玩實驗室vs九土台灣第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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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土陶瓷系列點心盤/六角杯/玻璃杯壺/
    📍德製美型方瓶
    📍日本製Hario有柄燒杯
    📍手工很雪松木杯墊(有淡雅的雪松木清香)
    📍咖啡小道具迷你燒杯
    📍小熊矽膠製冰模
    📍 日本製丸型製冰器
    📍台灣製超細口吸管 / 鋁箔包專用吸管 許願組
    📍迷你燒杯組
    📍 日本百年駒屋造型砂糖

    關於九土 JOTO :
    「九土 」是土生土長的台灣品牌;
    創立於2014、是一家以日式禪風設計為主軸的公司。

    延攬了一批優秀的設計團隊
    致力於設計出獨特, 新穎且高質感的商品。在實用的器物中設計具有質感 & 創意的產品;從在地生活中發現_ 透過設計創作出符合生活美學的實用器物。
    公司總部位於千年瓷都景德鎮昌江區,
    從研發、設計 、生產到銷售全部一條龍!!

    注意事項 :
    #陶瓷點心盤 :
    可以微波,但不建議用烤箱及洗碗機,
    因為餐具都有施釉,烤箱的溫度屬短時間驟升驟降,長期使用會破壞陶瓷及釉色,而洗碗機因為水柱很強,一樣會傷釉色,會縮短產品使用,所以烤箱及洗碗機都不建議使用。

    #玻璃杯壺 :
    採用高硼硅材質,可耐熱 也可以短暫微波加熱。因為是單層玻璃 裝盛熱飲請小心燙手,謝謝~

    團購期間 : 9/23-9/26
    下單連結:https://gbf.tw/5zhuq

    ▍付款期限 ▍請於下單後 24 小時內完成付款,逾時訂單將會失效,商品釋出,如需再次訂購需重新下單 謝謝您。


    ▍下單流程 ▍

    ❶ 選購商品

    ✦ 於訂購表單中選擇所需商品款式與數量,填寫基本資料後,按表單最下方的「提交訂單」送出。

    《小提醒》請務必填寫正確的e-mail,避免後續收不到[訂單成功通知]等相關信件及[電子發票];另Yahoo/Hotmail信箱易漏信請勿使用。



    ❷ 選擇付款方式

    ► 轉帳匯款(虛擬帳戶):

    ✦ 提交訂單後,網頁即顯示【訂購內容】與專屬的【訂單匯款帳號】,請自行截圖留存畫面(系統也會同步寄出訂購確認信至填單email信箱)。

    ✦ 完成付款後無需回報後五碼,平台會自動對帳並寄送款項確認信。

    ✦ 此專屬匯款帳號為系統自動產生之虛擬帳號,每筆訂單皆不同,不可自行併單改單付款,忘記匯款帳號請主動聯繫客服。

    ►信用卡(僅限台灣發卡之信用卡):

    ✦ 提交訂單後,系統將自動帶到刷卡頁面,填入刷卡相關資訊即可完成付款。



    ❸ 確認

    下訂成功及收到您的刷卡或匯款後,系統會自動寄發「付款成功通知」至信箱,請密切留意信箱與垃圾郵件匣。(Yahoo/Hotmail漏信嚴重,請多加留意)

    ❹ 出貨
    ✦ 本團預計 9/27 統一對帳 9/28 開始發貨
    ✦ 駒屋砂糖 & 木柄砂糖夾 到貨日為 9/30 , 若訂單內包含這2項商品預計 10/4 後發貨, 謝謝您的耐心等候!


    ▍團購重要提醒 ▍

    ✦ 下單前請務必確認 品項、數量再結帳,謝謝您!!

    ✦ 玻璃 & 陶瓷製品 運送途中難免會產生碰撞, 收到包裹後請開箱檢查 任何商品瑕疵請隨時跟我們連繫,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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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玩實驗室
    TEL : 02-23314640 ( 王's )
    line : @mot8358k

  • 銷項發票漏報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4 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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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銷項發票漏報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7 08:25:30
    有 1 人按讚

    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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