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銓敘部信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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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銓敘部信箱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

  • 銓敘部信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有 523 人按讚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銓敘部信箱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3 10:07:09
    有 6 人按讚

    徵才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280薪點月支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0/12~109/10/14
    資格條件:
    一、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者。
    二、具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訓練證照,並具公共工程監造工作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7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amy1119@thb.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應備文件:
    (一)個人履歷表(請至銓敘部網站下載,需親自簽名、附照片)。
    (二)最高學歷證件。
    (三)身分證。
    (四)相關證照或經歷證明(以上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並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潮州工務段五等約僱職務代理人」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及電子郵件信箱,於109年10月14日前逕寄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人事室黃小姐收(以郵戳為憑),聯絡電話:08-7893456分機1505。
    二、資歷審查合格且符合業務需求者將擇優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本職缺僱用至109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土木工程科增額錄取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請依前述規定報名,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工作待遇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僱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支薪(280薪點,折算酬金為新台幣34,916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銓敘部信箱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1 11:59:59
    有 6 人按讚

    徵才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220薪點(月支報酬:折合新台幤27,434元。)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1人,候用1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7/31~109/08/05
    資格條件:
    大專以上畢業,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及主動積極、認真負責之工作態度。代理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18日(本職缺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代理原因消失時即應無條件解僱)。
    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
    1.辦理有關榮民(眷)服務相關業務。
    2.陳情案暨處長電子信箱信件綜整陳核。
    3.急難救助暨法治教育業務。
    4.新住民業務。
    5.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市建國路300之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vsdpt0103@mail5.vac.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報名方式:
    1.請於109年8月5日17時前將報名表件送達本處人事管理員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約僱人員,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擇優5名參加甄選,另行通知甄試。
    2.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貼妥2吋半身照片及註明聯絡電話) 請至銓敘部/ 服務園地/ 常用表格下載, 下載網址: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Page=3998&Index=5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相關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6) 自傳。
    報名地址:屏東市建國路300之1號。
    考試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日期:109年8月6日下午2時至4時。
    面試地點:屏東市建國路300之1號。
    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8)7522717轉311 王小姐 。
    代理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18日(本職缺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代理原因消失時即應無條件解僱)。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現職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現職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現職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銓敘部信箱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9 10:16:32

    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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