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銀行法重點整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銀行法重點整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銀行法重點整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銀行法重點整理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

  • 銀行法重點整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8:00:22
    有 18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銀行法重點整理 在 雲爸的3c學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6 10:51:30
    有 173 人按讚

    根據銀行法,銀行分成最常見的商業銀行、有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今年更是推出了所謂的「純網銀」,我簡單整理出純網銀與數位帳戶及傳統銀行不同之處

    今天也來分享我在LINE Bank正式上線當天,申辦的經驗,最快6分鐘就能開戶完成

  • 銀行法重點整理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17 14:27:01
    有 32 人按讚


    讓台灣離岸風電跨出第一步:以六點事實認識離岸風電!(01/16/2019 東森新聞雲)

    文章重點摘要:“..... 離岸風電長期對電價幾乎沒有影響

    台電目前每年購發電量約為2300億度,購發電成本是2.14元。假設去年離岸風電開發商每一家都簽到合約共計3.5GW享有5.8塊的費率。以每千瓦(MW)裝置發3600小時計算,就是台電一年須以5.8塊價格購買126億度的風電。

    若只單純考量離岸風電對電價,從2020年到2025年之間的台電購發電成本只會從2.14元提高到約2.33元,(編按:而目前台電平均售電價格是2.6253元/度,這是一般民眾家戶帳單中,每個月用電量若不超過330度基本用電量時,所付的基本電價),但等到2025年2塊多一度電的離岸風電以及未來更低廉的風電加入,甚至會有帶動電費下降的效果。(第一雙鞋是原價,第二雙開始都打對折。)

    而綠電目前也有透過加價認購等其他銷售管道。目前國際大廠都要去供應鏈採用綠電,未來將會有更多企業願意用稍高的價格購買綠電,因此,綠電對民生電價影響極為有限。我們反而應該花更多心思擔心核電除役成本及國際煤氣價格的變動。....."

    今年在東京度過新年,卻一直關注故鄉的離岸風電投資案。從去年底開始中央和地方文來文往的過程中,開發商已經失去取得5.8費率的機會。而這個月所訂定的今年度費率,如果條件不足以吸引投資,可能導致開發商確定撤資。離岸風電還沒跨出第一步就先陣亡,對台灣將是一大損失。

    現在網路上有許多對於這個產業的偏見,像是日本要放棄離岸風電,這是不正確的消息。JERA是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及中部電力公司在2015年合資成立的火力發電事業公司,先前才宣布擴大離岸風電投資,並預期海外風力發電事業的利潤,將超越火力發電。

    其實,稍微google一下就可以找到離岸風電的真相,無需跟隨特定人士造謠生非。我酌以整理成六點說明,希望有助於大家在事實的基礎上討論離岸風電,了解真正的利弊得失:

    第一,離岸風電是開發商出資蓋的

    加拿大北陸電力及新加坡玉山能源合組的海龍風力公司「海龍計畫」投資1500億,沃旭能源彰化風場第一階段也會投資1650億。可以確定,開發商必須自己找錢來蓋風場。

    第二,台灣第一件大型離岸風電無追索權融資案,沒有公股銀行參與

    參與海洋風電─台灣第一件離岸風電大型融資案的十一家銀行,有七家是外國銀行,四家是本國銀行,而且沒有半家公股銀行。參與的銀行包括: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安泰商業銀行、凱基銀行、澳盛銀行、法國巴黎銀行、法商東方匯理銀行、星展銀行、荷蘭商安智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法國興業銀行。

    離岸風電如果真的這麼可怕,為什麼外商銀行這麼勇敢?

    第三,無追索權融資對銀行也有好處

    無追索權融資在能源產業行之有年,對銀行也有好處。銀行會獲得比較好的利息,甚至可分享風場收益。至於有些財力堅強的開發商會選擇以母公司擔保的方式融資,相對可以跟銀行談到比較低的利息。

    第四,離岸風電長期對電價幾乎沒有影響

    台電目前每年購發電量約為2300億度,購發電成本是2.14元。假設去年離岸風電開發商每一家都簽到合約共計3.5GW享有5.8塊的費率。以每千瓦(MW)裝置發3600小時計算,就是台電一年須以5.8塊價格購買126億度的風電。

    若只單純考量離岸風電對電價,從2020年到2025年之間的台電購發電成本只會從2.14元提高到約2.33元,(編按:而目前台電平均售電價格是2.6253元/度,這是一般民眾家戶帳單中,每個月用電量若不超過330度基本用電量時,所付的基本電價),但等到2025年2塊多一度電的離岸風電以及未來更低廉的風電加入,甚至會有帶動電費下降的效果。(第一雙鞋是原價,第二雙開始都打對折。)

    而綠電目前也有透過加價認購等其他銷售管道。目前國際大廠都要去供應鏈採用綠電,未來將會有更多企業願意用稍高的價格購買綠電,因此,綠電對民生電價影響極為有限。我們反而應該花更多心思擔心核電除役成本及國際煤氣價格的變動。

    第五,躉購制度從馬政府開始,蔡政府增加國產化和競標制度

    離岸風電躉購從2012年就開始,那一年的費率是5.56元,至馬前總統執政末期2016年,是5.74元。這段期間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有限,只在苗栗近海啟動了兩隻風機建設。而蔡政府在2017年將費率調製6.08,隨後在2018年降至5.84,這就是今年的5.8塊風電的由來。

    同樣是要推動離岸風電產業,蔡政府做了兩個對台灣有利的改變,而且又成功吸引到外商投資。首先,躉購制度綁國產化。廠商要享有躉購費率,必須承諾在地採購。

    另外,新創了競標制度。在風場規模擴大及供應鏈相對成熟的2025年,開發商可以用2-2.5價格來出售風電。如果不是經濟部推出這個制度,我們也不知道台灣風電可以這麼便宜。不過記住,這是2025年的價格。

    第六,越南的3塊錢可能蓋不出離岸風場

    越南也有很好的風速條件,但過去幾年的躉購費率太低,所以離岸風電一直沒發展。所以,今年他們才把費率調高到一度約3塊台幣,期限到2021,效果怎麼樣還不知道。

    最近新聞Enterprize預計越南開發Ke Ga風場,2022以後才會併網,並不適用3塊費率。目前可確定他們將向越南政府要求特別獎勵。在台灣則是相反,開發商被要求扶植本土廠商,並提出許多社區回饋方案。

    我尤其不能明白,以核養綠的擁核陣營,為什麼要把離岸風電往死裡打?為什麼不願意給台灣多一個能源選擇、多一個產業和就業的機會?

    圖片說明:由台灣本土風店開發廠商上偉新能源所投資興建的全台灣頭兩座離岸風機,在2017年末就已經在位於苗栗竹南鎮外海的示範風場上,開始正視並連商轉發電了。目前更多的離岸風機將會在一、兩年內,在台灣西岸各地的風場上逐步興建、併聯發電,提供台灣更充沛的安全、永續的潔淨能源。

    本文作者:王念非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357844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