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德州1430萬人受害的暴風雪--
【德州國】
你可能會以為大家常常掛在嘴巴上的"德州國"跟我們說天龍國苗栗國花蓮國一樣,是個笑話 (還是我們也是認真的 lol)
但事實上德州當初的確就是一個國家 (?!),稱為德克薩斯共和國、又叫孤星共和國。當年德州原屬於墨西哥的一部份,後來打了一...
--關於本次德州1430萬人受害的暴風雪--
【德州國】
你可能會以為大家常常掛在嘴巴上的"德州國"跟我們說天龍國苗栗國花蓮國一樣,是個笑話 (還是我們也是認真的 lol)
但事實上德州當初的確就是一個國家 (?!),稱為德克薩斯共和國、又叫孤星共和國。當年德州原屬於墨西哥的一部份,後來打了一場獨立戰爭 (Texas War of Independence),變成墨西哥和美國邊境的一個邊陲國家;獨立九年後,因為人口組成本身本來就多美國南方移民、加上墨西哥的威脅、蓄奴州與自由州之間的權力角逐等等複雜的歷史背景因素,最後以獨立共和國的身分加入美國成為第28州。
如果你觀察一下德州的公眾活動,可以發現德州是美國全部州當中,唯一一個可以直接把州旗的高度升到跟美國國旗同樣高度,不像其他州要會有一些特別規定才能把州旗升到等高。同時街道上很常看到只掛州旗、或同時掛州旗和美國國旗。德州人的國族認同也常常是德州人優先於美國人。之前英國脫歐的時候還有德州議員跑出來倡議德州是不是也該脫美再度獨立。
目前美國有三大電網系統:東部電網(Eastern Interconnection)、西部電網(Western Interconnection)和德克薩斯州電力可靠性委員會(ERCOT)。 ERCOT 沒有跨過德州以外的邊界、唯一一個完全獨立營運的電網,因此其他兩大電網無法為 ERCOT 供電。同時德州是傳統價值的擁護者,包括蓄奴州歷史、槍枝管制全美最鬆、共和黨鐵票倉、支持小政府低賦稅和自由市場機制等。令人驚訝的是連電力這種基礎建設也是採取電力市場自由化機制。
【自由的電力市場】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電」是可進行交易的商品,當然也有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發電商提供電力給零售商,即為電力批發市場,接著零售商重新定價後銷售給終端用戶。
關於具有獨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廠商是否該自由化也有很多經濟學者有過相關討論,最常見的支持基礎建設事業自由化的說法是為了避免所謂的「A - J 效果」──為了避免追求獨佔利潤,政府可能會對獨佔公用事業進行報酬率管制,但這樣的管制將造成獨佔廠商過度投資、以讓投資報酬率下降至管制標準以下,反而拉高成本與價格。
因此德州目前有三百多家私人廠商,零售電價也是全美最便宜。問題是 100% 自由化市場機制會發生什麼事情?電力這種無法做出差異化的產品當然是低價競爭。廠商不可能平時沒事花錢投資在極端災害下的設備升級讓自己成本拉高。
德州的電力系統主要是針對南方炎熱氣候做設計。然而過去該地也曾在1983、1989、2003、2006、2008和2010年有過嚴寒天候的紀錄。因此2011年聯邦政府監管機構直接要求對德州電力系統進行冬季方案改造。
但為什麼廠商還是沒有做防寒設備投資?ERCOT 的作法也很瘋──誰要立法規定或監管,當然還是要貫徹自由市場機制啊 (個人強烈懷疑有當地廠商政治獻金因素導致這個結果) 只要把極端氣候之下的批發電價拉高到每千瓦要價 9 美金、也就是平常批發價格的 300 倍,那應該會有廠商願意賺這種暴利而在平日做一些設備升級的投資吧?
問題是德州本身就是能源大州、美國石油和天然氣的最大產地,同時太陽能跟風力發電的競爭也很激烈,要廠商願意賭小到不行的機率去拉高成本賺這種高風險暴利,不如平常好好把價格壓低搶占用戶。
【一堆新聞標題講這次事件是廠商趁雪打劫,個人認為說法不太精確】
一般零售電價只分尖峰離峰幾級電價,在有合約的前提下,電力市場的價格波動是不可能會即時性的影響居民的零售電費。只有批發電價上下跳動的幅度才會非常大。
如果你注意看一下,這次災害賠一大堆錢的用戶、比如最近新聞一直在報導的一個案例:「有人20天電費高達2738美元,相當於近台幣8萬元,甚至有用戶電費暴衝至台幣22萬元」等深受電費飆漲其害的,全都來自於同一家電力公司── Griddy。
Griddy 這家公司主打用戶只要每月付 9.99 美元月費,就能改以批發電價計價用電。正常情況來說用戶的確很賺,畢竟不用受到零售商再剝一層皮;但現在問題來了,此刻情況,適用於德州公共事業委員會之前規定極端氣候批發價格可以拉到每千瓦要價 9 美金。
後來 Griddy 被輿論罵慘到跳出來辯駁說是因為德州公共事業委員會把批發價格強制抬高才會害用戶一下要面對鉅額電費帳單,同時自己在價格拉高的時候也有警告客戶趕快換電力公司、但畢竟有時間差。
該公司也辯說自己在2738美元的那筆帳單中自己只賺 6.48 美元;畢竟那個飆高的批發成本是直接被 Griddy 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相較於在這段期間也跟著慘賠幾億美金的一大堆零售電商,我覺得這種商業模式真的穩賺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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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事件激起一大堆關於自由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經濟學討論。連共和黨出身的德州參議員 Ted Curz 都發 Twitter 提到監管機構應該出來避免這種不正義的行為
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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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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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之爭 #狗咬狗滿嘴毛 #自動送上門的各項缺失 #主管機關通通一起上吧
東元、東安、光元三股東聯合敬致菱光科技全體股東的公開信全文。
一、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董事代表人連昭志董事、余信達董事及林久真監察人「即將於2021/7/9卸任菱光公司董監事職務,任內揭發董事長黃育仁涉嫌背信、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刻由金融監督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經濟部及偵查機關調查中。卸任菱光公司董監事後,仍會繼續就黃育仁先生於第八屆董事長任內涉嫌之不法情事予以究責,以彰公義,並維護菱光科技及股東之權利。
二、就菱光股東權益提昇一事,強烈提出質疑和建議,務必要求董事長、董事會和經營團隊,應予正視改善:
1、黃育仁先生個人並未持有菱光公司股份,卻以菱光公司資源,對外號稱代表東元電機創始五大家族,爭奪東元電機公司經營權,此舉明顯以公司資源圖個人利益,實非正當,請黃先生如欲爭取東元公司經營權,應個人自行出資,才是正辦。
2、菱光科技營運績效比同業差:
菱光科技過去五年主要競爭對手亞泰的營收年年持續成長,但菱光科技卻節節敗退,短短四年少了近10億元營收,菱光公司引以自豪的「市佔率世界第一」,已經拱手讓人!董事長動用大量公司資源爭奪東元電機的經營權,顯然因此怠忽經營菱光公司,以致,技術、業務都落後同業。
獲利表現更是落後同業且差距年年擴大,2020年菱光EPS 1.5元,亞泰EPS超過5元! 2021年第一季最慘,菱光的淨利4.3%,遠遠落後亞泰的9.1%!連續五年的業績慘敗,黃育仁先生應該致力於菱光公司的經營管理改革,重返世界第一的榮光,並將營業獲利超越同業,才能符合菱光公司股東們的殷殷期待!
3、提升菱光公司的經營,強力建議應該立即由不合理的支出下手:
(1)營業費用>9%,亞泰4.5%;
(2)研發費用每年1億元,亞泰6000萬元;黃育仁先生一向對外宣傳重視創新改革,試問,菱光創新投入資源比同業高,成果為何遠不如人!?
4、公司治理面:
菱光科技之治理評鑑向來得分很差,今年更是跌到最後段,呼籲公司可以從最簡單的方式進行加強公司治理,譬如遵守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7日前通知董事合法召開董事會,勿常常藉口緊急事由而臨時召開,影響董事們參與會議執行職務,又,請勿動輒以利益迴避為由,限制董事參與議事的權利,尊重董事,尊重股東,此乃最基本的公司治理要求!
5、近日有關調查菱光公司以一億元的費用,委託元大證券徵求東元電機委託書,黃育仁先生應跟所有股東報告支付1億元,而且去年即預付元大證券約3、4千萬之必要性,與市場行情相較之合理性。支出一億元,接近菱光公司股本8%的資金,鉅額費用支出,對於增進菱光股東權益究竟有何實質效益?主管機關對於任何投資均要求公司應能評估其必要性、合理性和 效益。姑且不論,前已述及,以菱光公司資金,遂行黃育仁先生個人爭取東元電機經營權的不正當性,就支出1億元徵求東元電機委託書,嚴正要求評估對菱光公司股東權益影響的重大性,並防免擴大對菱光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損害!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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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