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金管會申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金管會申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金管會申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金管會申訴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理財hen好懂,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投資型保單 5 年繳了 60 萬, 想贖回... 卻因虧損 只能拿回 30 萬! 驚覺被騙 卻只能默默吞,向金管會申訴 看能否討回一點......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守門人應獨立執行業務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

金管會申訴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06 07:13:58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6/19-06/25一周大事〕 ⁡ #政時事 ⁡ ❶川普前律師朱利安尼虛假陳述 遭法院吊銷執照 ⁡ 曾擔任紐約前市長,同時為川普前私人律師的朱利安尼,6/24被紐約最高法院以於去年總統大選做出「虛假和誤導性聲明」為由吊銷其律師執照。 ⁡ 在美國去年的總統大選後,川普陣營持續...

金管會申訴 在 洪孟楷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2:09:08

吸引不少女性朋友喜愛的🧎「輕適能運動空間」,上月底傳出業者惡意倒閉👉由於淡水也有分館,孟楷陸續接到受害消費者陳情,今天看到受害人已經前往北檢按鈴提告🛎️但對於目前受害人最在乎的就是,雖然店家主張可以退費剩餘的課程,讓學員進行刷退辦理及註銷上課點數,但卻發現雖然原本刷退金額已經先入帳戶,但收到信用卡下...

  • 金管會申訴 在 理財hen好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06 1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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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單 5 年繳了 60 萬,

    想贖回... 卻因虧損 只能拿回 30 萬!
     
    驚覺被騙 卻只能默默吞,向金管會申訴 看能否討回一點...

  • 金管會申訴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4 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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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險,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由父親代為行使,有無效力?

    投資型保單投資失利,招攬過程沒處理好,業務員被當成提款機?

    本件案情是這樣:
    父親透過保險業務員,以二位未成年子女(當時投保年齡分別為6歲、7歲、1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眾多帶有死亡給付的保單(應該是投資型保單),十幾年過後,可能是父親,拿著二個小孩出具的聲明書,向金管會申訴保單未經小孩書面同意,違反保險法第105條,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調查後,同意將保險費返回要保人,然後針對業務人員提出訴訟,請求返回佣金。

    業務人員主張當年確實有遵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契約有效,要保人只是針對投資賠錢的保單主張無效,賺錢的都不主張。

    第一審法官判決業務員應該返還佣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契約是有效的,業務員的作業並無違反保險法第105條,不需要返還佣金。其中的理由摘要如下:

    訴訟的這幾張保單,死亡保險金都在當年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的喪葬費用金額以下,滿足保險法對兒童保單道德風險的防止措施;

    未成年人當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參諸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8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保險實務上於被保險人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實際係父母代簽,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亦須父母允許始生效,現行條文於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對於上開方式亦無排除規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父或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也可以由父或母親來行使,雖然這樣感覺會有道德風險,也可能有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問題, 但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投資型保單在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一定要注意105條同意權的問題,不然就會像這個判決的業務員一樣,十幾年後客戶保單投資失敗,被當成提款機。

    提醒大家,這個判決雖然業務員贏了,但這種看法是法院判決中極少見的觀點,千萬別當真,參考參考就好。但招攬過程沒處理好,會被客戶當提款機是真的。

    #劉北元老師讀書會
    #腦力激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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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申訴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09 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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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父親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險,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由父親代為行使,有無效力?(投資型保單投資虧損後的老問題,這個法官有新看法)

    本件案情是這樣:
    父親透過保險業務員,以二位未成年子女(當時投保年齡分別為6歲、7歲、1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眾多帶有死亡給付的保單(應該是投資型保單),十幾年過後,可能是父親,拿著二個小孩出具的聲明書,向金管會申訴保單未經小孩書面同意,違反保險法第105條,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調查後,同意將保險費返回要保人,然後針對業務人員提出訴訟,請求返回佣金。

    業務人員主張當年確實有遵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契約有效,要保人只是針對投資賠錢的保單主張無效,賺錢的都不主張。

    第一審法官判決業務員應該返還佣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契約是有效的,業務員的作業並無違反保險法第105條,不需要返還佣金。其中的理由摘要如下:

    1. 訴訟的這幾張保單,死亡保險金都在當年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的喪葬費用金額以下,滿足保險法對兒童保單道德風險的防止措施;

    2. 未成年人當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參諸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8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因此保險實務上於被保險人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實際係父母代簽,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亦須父母允許始生效,現行條文於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對於上開方式亦無排除規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父或母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也可以由父母親來行使,雖然這樣感覺會有道德風險,也可能有自己代理的問題,


    但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編者註:在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同意權的行使上,上開判決是一個見解十分特殊的判決,值得大家關注。

    #保險行銷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同意權
    #保險法第105條

  • 金管會申訴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0-16 15:25:53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守門人應獨立執行業務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編列,不必再仰賴財團挹注;如果評議中心的經費不是來自保險公司、金控公司等大財團,即無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要求或保險公會的要求,單獨與他們開會,即便一切都經由制度宣稱公平公開,但消費者還是會感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最終只能找民代陳情。
    在財委會多年,接收這麼多相關陳情的案件後,我十分痛心,長年以來不斷呼籲要改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制度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制度性的、是結構性的,從上位來看是完全辜負民眾期待的,金管會應該好好正視並且重新檢討,我期盼顧主委能夠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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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申訴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0-12 14:02:01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編列,不必再仰賴財團挹注;如果評議中心的經費不是來自保險公司、金控公司等大財團,即無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要求或保險公會的要求,單獨與他們開會,即便一切都經由制度宣稱公平公開,但消費者還是會感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最終只能找民代陳情。

    在財委會多年,接收這麼多相關陳情的案件後,我十分痛心,長年以來不斷呼籲要改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制度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制度性的、是結構性的,從上位來看是完全辜負民眾期待的,金管會應該好好正視並且重新檢討,我期盼顧主委能夠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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