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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弊案連連 看獨董的責任
《自由時報社論 》
永豐金控違法超貸,董事長何壽川連同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及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之妻廖怡慇,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與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已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近年來,金融機構弊案頻生,內部治理出現了不小問題,但依法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善盡監督的獨立董事,在這些案件中彷彿人間蒸發、全部沒事,這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忽視的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的推動,在台灣始於二○○六年,至今已經實施超過十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進一步規範了「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也規定,獨董應具有相當的專業資格及經歷,其設置目的在於以其獨立性的位階,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盡到監督職能,以維護公司多數股東的利益。透過這些法律的建制,今日何以獨董只留給社會大眾「門神」、「肥貓」的印象?豈不顯示在實務運作上,諸多獨董的功能業已偏離立法宗旨?
去年樂陞案爆發時,金管會曾經強調「獨立董事責任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交法規範,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如違反法令執行職務而造成投資人損害,須負賠償責任,若有涉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亦應負其刑責。如此信誓旦旦,言猶在耳,如今下文為何?這次離譜至極的永豐案,又當如何辦理?
依照目前喧騰於外的訊息,永豐連續爆發鼎興案、三寶案、輝山乳業及中資購股案, 每一案的情節俱令人匪夷所思。而永豐金控現有三席獨立董事,皆來自產官學界,據報載永豐金二○一六年報記載,去年共召開十三次董事會,對於會議內容皆無反對或保留意見,今年永豐弊案接連發生,迄今召開五次會議,多為協助公司進行危機處理,顯見其監督義務的懈怠,無法適切扮演有效的制衡功能。依前述金管會聲明,本案除追究何壽川外,應否一併調查獨立董事的民刑事責任?
持平而論,永豐獨董已任職三年,應熟悉永豐實際運作,本應弊案見報後就積極進行調查,不可以相關資訊未報董事會之由卸責。若獨董未盡監督職能,導致多數股東損害的法律責任,不應等閒視之。
從比較制度的角度,先進各國的董事會,獨董的數量通常超過公司派,台灣的獨董似乎是點綴用、為了符合法規而已,因此獨董是扮演客卿的角色,提供經驗與建議。同時,台灣獨董普遍認為是被董事長聘僱,功能是監督經營團隊,而少過問董事會的運作,更少見主動調查公司內部牽扯到跟董事長相關的個案。新加坡家族企業多面臨相同的挑戰,美國也不乏類似問題,所以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對銀行獨立董事會有相當高的要求。
除了獨董對自己的責任認知,國內董事會的問題往往出在董事長本身。讓董事會透明討論的運作是董事長的責任,國內的文化則讓董事長變成董事會的老大,董事不習慣挑戰董事長的權威,在美國則是採取比較圓桌式的討論。此外,董事會時間有限,台灣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外規繁雜,大小事件規定都要到董事會報告,例如授信案件等等。董事會為了符合外規,時間往往都花在聽取這些形式報告,而沒有時間討論策略方向、風險等更重要的事情。這都是問題所在。
從諸多弊案的連續爆發,暴露了當前金融界的種種沉痾,之所以盤根錯節,與「老藍男結構」所反映的「黨國遺緒體制」,實在脫離不了關係,蔡英文政府上台,值此歷史機遇,應義無反顧,為所當為。金管會昨日解除何壽川職務,算是踏出了第一步,有關獨董的責任釐清,應是不容迴避的第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