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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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就原住民排除刑罰的前提是,原住民族拿自製獵槍、魚槍,供生活工具之用,其他種類的槍枝,比如空氣槍,並沒有包括在內。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族的狩獵管制方式,採取事先許可制,沒事先經過許可,還是觸犯法律規定。 803號解釋是一個原則上都合憲的解釋,處理了六個問題。 1️⃣槍砲...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5:23:5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隨便改名就是價值觀偏差嗎? —— 大家還記得 3 月爆發的鮭魚之亂嗎? 許多人為了免費壽司改名,引起許多人討論現行法律關於改名的規定。 根據《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除了幾個「名字跟別人一樣」或是認領收養的情形之外,如果單純覺得名字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其他特殊原因,只能改...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3/06-03/12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原住民持槍打獵違法 釋憲案言詞辯論結束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因持有空氣槍打獵山羌,被依槍砲彈藥管理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三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於...

  •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0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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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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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5 21: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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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隨便改名就是價值觀偏差嗎?
    ——
    大家還記得 3 月爆發的鮭魚之亂嗎?

    許多人為了免費壽司改名,引起許多人討論現行法律關於改名的規定。

    根據《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除了幾個「名字跟別人一樣」或是認領收養的情形之外,如果單純覺得名字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其他特殊原因,只能改三次名。

    後來,YouTuber「亮高玩」也宣布,如果名字有「亮搞玩」三個字,就會頒發 1 萬元獎金。
    ——
    強迫後悔?

    為了遏止所謂的改名之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溫玉霞等人在今天提出了《姓名條例》第 9 條修正案,認為應該規定每次改名要間隔一年以上。

    提案認為,鑒於最近某些人視改名如兒戲,「僅僅為了領新臺幣一萬元之獎金或飽餐一頓,竟任意改名,個人價值觀嚴重可議,且貽笑國際」。因此認為要加入期間限制,杜絕改名亂象。

    其中更說明「虎死留皮,人死留名」(老虎皮可能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問題),姓名對一個人是何其重要,專家認為(提案的關係文書中並沒有說是哪個專家或是哪個領域的專家),姓名有文字的靈性,有文字的骨架,也有文字的聲波。(嗯??)

    委員也提到,姓名更代表一個人的人格,所有法律、金融、買賣交易、文書契約、身分證明及行為的行使等,都需要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與個人一生牢牢密繫,姓名何其嚴肅、嚴謹。

    之所以會有改名的亂象,除了個人價值觀視改名如兒戲外,現行法定改名之程序過於寬鬆也是主因,只要「我願意」,個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幾分鐘內就可完成改名。

    提出的修正草案維持改名三次的原則,但是加入一次的間隔。
    ——
    有必要嗎?

    根據委員提案指出,有 21 人改名「亮搞玩」、有 135 人gaming「鮭魚」,這些人視姓名如兒戲,而是僅是為了領一萬元或飽餐一頓,就去改名,貽笑國際,被認為台灣一些人的價值觀,不可思議。

    但其實放大去看,頂多 156 人去改名,佔全台灣人口總數零頭都不到。有沒有必要為了這樣其實無傷大雅的偶發事件,而大費周章修法禁止呢?

    必須認真思考的是,我們有必要用法律去管制一個人的「價值觀」嗎?甚至是為了靈性、骨架、聲波之類的理由去認定「好的價值觀」?
    ——
    📖 延伸閱讀

    廖伯威、徐書磊/想吃什麼就叫什麼,改名「鮭魚」還能後悔嗎? ➡️ https://bit.ly/3upMF79

    名字改三次同鮭魚盡?國家憑何限制我的名?|白目觀點 ➡️ https://bit.ly/3umGlgM

    🎧 懶得看?那用聽的
    政治歸政治 #29|鮭魚出家就能改名、弒母分屍法律加重 ➡️ https://apple.co/3rUZUeO

    #法律白話文運動 #鮭魚之亂 #鮭魚 #壽司

  •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不原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3 20:10:20
    有 10,586 人按讚

    桃園市政府站在保護藻礁的第一線,也是地方政府第一個成立「海岸管理工程處」,以專責人力及預算,進行完整的海岸生態保育工作,包括藻礁保護在內。

    我非常感謝17個海岸巡護隊、3個環保潛水隊、2個環保艦隊,他們以實際行動成為桃園最好的環保志工夥伴。

    我也非常感謝環團,提供許多意見,雖然有時完全一樣,有時意見不一,但這都是出自於愛台灣的良善之心,讓我們有多元思考的空間。

    六年來,市府在藻礁及海岸保護投入了超過8億4224萬元,同時桃園市27公里的海岸線,扣除沙埋海岸及牡蠣礁,已有86.7%的藻礁海岸納入保護範圍。

    2013年,我與蔡英文總統以在野的身份,到觀新藻礁區寫下「藻礁永存」的訴求,這也是我們藻礁保護承諾的緣起。

    2014年,行政院宣布核四封存,馬政府隨即啟動「大潭電廠擴建、中油三接興建」兩大計畫,以彌補發電缺口。如果當時大潭海岸劃為自然地景或是保護區,中油三接就無法推動。2014年的時空背景,包括馬英九、蔡英文、吳志揚、鄭文燦等四人,都沒有人主張大潭海岸劃為自然地景。

    蔡總統上任後,中油三接計畫進入環評,蔡總統推動台灣能源轉型,希望「非核家園、減煤減空污」可以實現,蔡政府提出「藻礁迴避替代方案」,把中油三接使用的大潭海岸,由馬政府時期所規劃的232公頃,縮小為23公頃,整個LNG接收站則移到外海,減少對於大潭海岸藻礁生態的衝擊。

    我在2014年12月25日上任,提出「觀新藻礁要保護、大潭藻礁要調查」,觀新藻礁與大潭藻礁,剛好位在大潭電廠以南以及以北不同的海岸,兩個海岸是不同地區。

    針對觀新藻礁保護區是否提高等級為自然保留區,由於在地漁民仍有採集行為,且經過調查當地居民與漁民對於提高等級有不同意見,先以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

    我因此更積極落實「觀新藻礁保護」的原則。在2015年到2020年六年之間,觀新藻礁生態系逐漸豐富,復育有成。市府執行了「藻礁污染源管制計畫」及海岸垃圾清理計畫,6年開罰工業污染源1400件,罰款超過3億2700萬,勒令停工95次,移送司法單位16件,推動藻礁專案,讓海岸生態系得到保護傘。

    我也認為「大潭藻礁要調查」,市府正式委託中央大學進行調查,結論並沒有建議劃設自然地景。

    我採取分區分段處理27公里的藻礁海岸保護議題,並且分別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濕地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海岸管理法」等不同的對策。2015年開始,我們開始推動這個全新的保護計畫。2015年依照濕地法劃設的「許厝港國家級濕地」面積961公頃,海岸10.5公里,依照文資法劃設「草漯沙丘地質公園」面積284公頃,連同依照野保法劃設的「觀新藻礁保護區」面積315公頃,藻礁海岸4.3公里,扣除砂埋及牡蠣礁的海岸,桃園市27公里藻礁海岸已經有86.7%納入保護。

    因為中油三接案通過環保署環差審議程序,加上市府成立海岸管理處,將86.7%的桃園藻礁海岸都納入保護,想以指定暫定自然地景,直接否決已經通過環評的中油三接案,只會讓帶來更多的問題。

    我上任後,把桃園市86.7%的藻礁海岸,以一個一個生態拼圖,讓桃園市四大海岸生態亮點納入保護,從「許厝港國家級濕地」、「草漯沙丘地質公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到「新屋石滬群」,我相信,基於生態保育的價值,我們已經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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