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重大變更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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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重大變更定義 在 人類圖意義是三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22 18:15:06

任回憶盤旋,想念的人總會在夜晚的時候跑進我的夢境裡,我沒有欺騙自己呢,腦袋在無法控制的時候也還是很老實阿。 「我好想你。」 你知道... 有些說出來,關係不會變更好的。 有些說出來,只知道會得到傷心。 有些說出來,接下來的每一句搭話都是勉強。 那些能輕易說的出來的,或是再也沒有機會跟對方講的,可...

  • 重大變更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16: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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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副防相到副首相表態協防台灣,日本這一局佈了十年之久。

    日前日本副防衛大臣在公開場合表態必須保衛台灣,並且對一中政策提出質疑,引起中國政府跳腳後,日本政府不但沒有因施壓收回言論,現在還出現了更高層級的麻生副首相表態將可能與美國一同協防台灣,日本政府如此大的轉變,其實是一場已經佈局十年之久的全新國家戰略。

    在麻生副相的談話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字,就是「集體自衛權」,由於日本憲法規定不能主動發起戰爭,只能被動對敵人的侵略反擊,因此自衛隊的運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而集體自衛權就是把「日本受到攻擊」的定義擴大解釋,只要日本周邊出現緊急事態並會威脅到日本安全,就可以動用武力。

    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安保法案在2015年通過,不僅是日本國防政策的轉變,更是外交策略的重大轉向,而當年力排眾議讓法案通過的不是別人,正是安倍晉三前首相。安倍首相是近年來台日關係的關鍵人物,在2012年他第二次組閣時,正好是中日海上衝突最劇烈的時期,當時他就已經了解日中難以和平共處,日本必須以更積極的態度保衛自己,因此在他的任期內除了通過安保法案,也在美國退出TPP後讓日本接手主導,組成區域聯盟來遏制中國日益擴張的野心。

    其實在安倍首相剛開始第二次執政的2012年,當時的國際氛圍仍然對中國非常友好,美中之間的關係也仍然熱絡,在這樣的局勢下更顯得安倍首相多麼有遠見,提早為日本未來的戰略佈局,到了十年以後的現在國際局勢丕變,日本已經擁有相當多的籌碼來對抗中國,麻生副相所引用的集體自衛權就是最好例子。過去一向對中國退讓的日本如今強硬起來,不是突然為之,而是早已默默在進行!

  • 重大變更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30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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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 重大變更定義 在 鄭宏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2 16:10:14
    有 1,561 人按讚

    「台美建交」前的關鍵駐美大使蕭美琴 Bi-khim Hsiao

    大家還記得,在美國總統就職典禮那天,美琴代表台灣站在典禮中的身影嗎?這是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以來,台灣第一次以「外交使節」的身份獲得正式邀請。

    蕭美琴大使創造了許多台美關係的第一次,每次都是台美友好的重大突破。

    美琴上任駐美大使後,馬上與美國衛生部長阿札爾簽訂了「台美醫療合作備忘錄」,這是台美間第一次「部長級」面對面交流;主管經濟發展的美國國務次卿柯拉克抵台,這也是斷交以來的第一次「次卿來台」,台美進行了深入的商業對談。在今年年初,美國國務院宣布取消台美交往限制,台美關係從此不會受到國務院的內規限制。

    美琴在美國的工作,不僅跨黨派也超越狹義的外交定義,統包到台美間的政經事務,除了外交事務,其實還肩負政治任務。

    中國近年在周邊海域急劇擴張,最擅長的就是以民用船隻或海警船隻的名義來進行物理衝突,這些海上民兵是台美在東南亞海域的共同威脅,海巡署在國安高層的指示下,以避免與中國海警混淆為由,變更海巡艦的現有塗裝,在「R.O.C COAST GUARD」上面增加醒目的「Taiwan」字樣。

    2021年3月26號,美琴大使與AIT執行理事藍鶯簽訂了「台美海巡合作備忘錄」,這再次證明了台灣有所動作的前提都是台美間有著共識與默契,尤其是牽動中國敏感神經的政治項目。

    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在就職典禮上強調台灣2300萬人是一個生死與共的命運共同體,我們不會屈服於中共的「一國兩制」,這是身為總統要守護台灣的責任。面對中共在軍事上、國際上的打壓與試探,台灣需要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關係。看來台灣戰貓實至名歸,謝謝美琴,期盼持續強化台美關係,為國家、也為區域繁榮穩定創造更多可能。

    #駐美大使 #蕭美琴
    ———
    鄭宏輝觀點:蕭美琴可能是「台美建交」前最關鍵的駐美大使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78552?page=1

  • 重大變更定義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12-22 10:16:04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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