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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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內線交易!?敦南科案】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六XD),要來跟大家談談本週剛被媒體爆出來的新聞案例:敦南科內線交易疑雲!?以下就來幫同學整理媒體所報導之情節,即可能所涉及之爭點,並進一步探討若本案例要拿來命題,可能會考哪些爭點吧。 ▎新聞案例 節錄並簡化自中...

  •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3 23: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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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線交易!?敦南科案】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六XD),要來跟大家談談本週剛被媒體爆出來的新聞案例:敦南科內線交易疑雲!?以下就來幫同學整理媒體所報導之情節,即可能所涉及之爭點,並進一步探討若本案例要拿來命題,可能會考哪些爭點吧。

    ▎新聞案例
    節錄並簡化自中央社報導: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095002.aspx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消息,美商達爾公司將以新設台灣子公司,以每股現金對價42.5元取得敦南科技全部股權。檢調查出併購案108年5月間已開始進行,時任敦南科技董事長的S涉嫌與友人於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假外資交易,於同年7月間買入1萬165仟股敦南公司股票,到去年10、11月間達爾公司執行收購敦南公司股票時全數售出,2人從中賺取價差約6000萬元。

    S被控將併購消息透露給多名友人,讓這些友人獲利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昨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兵分13路搜索,並約談S等8名嫌疑人及多名證人說明,陸續移送北檢複訊。

    ▎本案重點及考試爭點
    一、企業併購是否屬於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
    1. 相關規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者。

    2. 重大性之判斷標準:
    (1) 實地查核時
    (2) 重要原則已定時
    (3) 個案判斷(可能性/影響程度)
    (4) 筆者見解:未免「特定時點」之判準容易被規避,將會使規範目的落空,故應採個案判斷說為妥。

    二、 法人(假外資)是否得為內線交易主體?
    公司內部人知悉重大未公開消息後,以其他法人名義(人頭)進行原公司之股票交易時,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7項準用同法第22-2條第3項,將該交易算入內部人本身之內線交易行為。

    三、關於友人獲利部分,應採消息傳遞理論?共同正犯?
    假設檢察官目前偵辦方向為真,董事長S自己從事內線交易之行為固然可能有構成證交法第157-1第1項第1款之疑慮。至於友人涉及內線交易部分,S本身是否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須視本案實際情形而定:
    【假設1:大嘴巴型】
    對於友人獲利部分,如果董事長S本身無內線交易之本意,只是單純大嘴巴洩密,則規範對象主要應為獲悉消息之友人。此時,單純是證交法第157-1第1項第5款消息受領人之問題。此時觸犯內線交易罪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的人是「消息受領人」。S頂多只有第157-1條第4項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而已。

    【假設2:同流合汙型】
    假設S與友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此時可能屬於共同正犯之範疇。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4

  •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7 0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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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鼎案_內線交易無罪定讞】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帶大家一起看剛定讞的「浩鼎案」。究竟這個案件在討論些什麼?為什麼法官判無罪?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一、 背景知識小科普:盲測實驗
    盲測試驗之目的,在於試驗服用「受測藥劑」與「安慰劑」之患者病情有無改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患者之信心因素而影響結果(患者預期藥會有效,而自覺病情得到舒緩);並避免觀察者先入為主的想法而扭曲實驗結果。若採雙盲測試,即是指受測者與觀察者均不知悉哪些人服用「受測藥劑」、哪些人服用「安慰劑」。

    二、本案事實
    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非關盲測結果).......其後,本案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係由晉加公司於105年2月18日接獲浩鼎公司啟動解盲程序指示,以電子郵件通知日商E-trial公司提供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由晉加公司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並於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將解盲後數據分析報告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浩鼎公司醫務長陳純誠,經浩鼎公司於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解盲後數據分析結果後公告,業為檢察官及被告等所不爭執如前述。是本案臨床試驗之解盲結果,係於晉加公司取得日商E-trial公司之雙盲試驗藥物編碼後,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再經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後始得出。然依檢察官提出之本案證據資料,並無任何關於被告等人在解盲結果公告前,即已取得日商E-trial保管之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並私自予以數據分析之相關事證,而晉加公司之數據分析、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分別係於上開浩鼎公司股票出售(104年9月間起至105年1月間)後之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始進行。

    (時間序: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賣股→解盲)

    三、檢察官主張
    1. 若被告等人:「利用其他關於本案臨床試驗資訊,而得以推測試驗成功與否之機率」或「透過試驗程序的變更,藉以迴避雙盲試驗所設計之保密機制,直接掌握本案臨床試驗之成敗」,該等資訊仍得以作為內線交易行為中「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
    2. 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西元1988年之Basic案、99年12月2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理由:「二、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之判斷標準,無論以上開(1)或(2)方式,雖均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解盲後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結果,然利用此等方式,仍有甚高之機率可推估並提前得到上開試驗結果之消息,且該消息對於浩鼎公司之營運、財務及公司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自屬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之主要參考因素。因此利用該訊息買賣該公司股票,同樣將妨害證券市場之健全,並損害投資人之信心,與直接知悉「依正式解盲程序產生試驗結果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無異,當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四、法院見解

    1. 本案臨床試驗之設計為雙盲試驗,依本案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等能破解雙盲之設計,故在試驗機密保護良好的前提下,於解盲之前,自無從分辨PD於試驗組、對照組之分布狀態,亦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之危…以判斷試驗組、對照組兩群組間的差異是否達到統計學上之顯著意義。
    2. 實驗的目的是要看服用有效藥與安慰劑患者的生命是否得以延長,從個案報告尚無法看出服用有效藥或安慰劑個別延緩病情的時間,在解盲前只能看出每個受測者當時的病況……解盲前很難依照這些數據進行精準的盲性分析……是縱浩鼎公司於解盲前取得本案臨床試驗各受測者之病況數據,亦難提早推測解盲結果。(證人證述)
    3. 無證據證明隨機雙盲編碼之保密機制遭洩露。
    4. 檢察官起訴所謂之「重大消息」內涵,均係科學上試驗之未必結果,根本不具重大消息之明確性,亦非「重大」消息,不得認係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重大消息」,尚難認被告等有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範之內線交易犯行。

    五、筆者點評

    如法院所建構之事實為真(以此作為前提),因被告所知悉之消息並無統計學上意義,難以預測解盲結果(如此也無法預測是否能成功申請到藥證),此消息故不致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再者,縱以可能性/影響性之判準觀察,該無統計學上意義之資訊將重大影響股價之「可能性」也不高。因此,法院認為不構成重大消息,應可贊同。

    #臺灣高等法院108金上訴38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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