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重傷未遂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重傷未遂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重傷未遂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重傷未遂定義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HIV條例第21條爭議】 前陣子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一項連署,是關於HIV感染者(會導致愛滋病)處罰的問題,提案當中主要爭執法規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HIV條例)第21條。 該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譬如沒有戴保險...

  • 重傷未遂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2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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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V條例第21條爭議】

    前陣子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一項連署,是關於HIV感染者(會導致愛滋病)處罰的問題,提案當中主要爭執法規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HIV條例)第21條。

    該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譬如沒有戴保險套)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而【造成傳染於人的結果】,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這項犯罪有處罰未遂。也就是說,就算對方沒有感染也會成立犯罪。

    提案者認為,該條處罰將愛滋特定入罪化會影響防治工作,且這樣的可能會使感染者面對感情問題時,被伴侶以提告HIV條例第21條要脅,對感染者不利。再加上目前的刑法已經有處罰傷害罪,可以用刑法來處理就好,因此主張應該要刪除HIV條例第21條。

    其實這樣的想法在107年刑法修法時就有過,當時刑法第285條的傳染花柳病罪(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下可以發現,刪除前本罪沒有處罰未遂),被認為可以用普通傷害罪規定處罰,因此修法刪除傳染花柳病罪。

    但是仔細想想,回到刑法可以解決HIV感染者目前遇到的問題嗎?

    🎸感染愛滋算是「重傷」嗎?回到刑法會被處罰嗎?

    首先,提案中有提出醫學方面的主張:「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U=U共識。」

    然而,刑法對於重傷的定義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儘管現今的醫療技術下按時服用藥物並接受治療,感染者可能達到體內驗不到病毒、沒有傳染力的狀態,但這與治療痊癒的程度,我想還是有所區別。

    因此,如果認為愛滋屬於重傷,那回歸刑法的判斷後,對於未按時投藥的感染者,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會被認定有重傷的主觀意圖;相較之下,如果有按時投藥、達到U=U的狀態的感染者,則可能會因主觀上沒有使人感染愛滋的欲,而不成立重傷罪。

    🎸修法建議

    雖然,目前與U=U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一旦感染現今醫療無法治癒的風險」雖然感染機會很低,但仍然存在。在把對方暴露在這樣的危險下vs.不告知自己感染者而為危險性行為,這兩者之間衡量,我認為前者還是比較值得保護的。

    不過,若將HIV條例第21條刪除,單純回歸刑法處理,可能會發生U=U感染者於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而沒有導致感染結果時,並不會被處罰,但這樣對於與感染者發生性行為的一方,是否公平呢?

    或許修法可以考慮以「經對方詢問後隱瞞自己是感染者而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為要件來擬定相關規範。除此之外,衛福部對此提案也在九月初做出回應,表示將來會朝制定「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標準」研議。在保障HIV感染者權益的同時,也適度的保障與感染者為性行為的一方。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420795c-8a76-49bd-8cdc-b24de0a8337c

  • 重傷未遂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07 14:07:01
    有 331 人按讚

    【蓄意朝別人咳嗽,會成立傷害罪?】

    ▌事情是這樣的

    清明連假,有沒有都跟小編一樣,廢好廢滿呢?沒有的話,你可以學學小海豹,但至少我們不要跟今天故事的主角「嗽姊」一樣壞。

    座標台中,勞碌的醫護人員就是跟朋友去速食店吃個飯,突然遭到87女士的咳嗽攻擊,人稱「嗽姊」,嗽姊攻擊完之後揚長而去。

    口罩戴著不照做,品性比頭腦還要破,你問為什麼?因為他是X的天兵!

    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氣爆?氣爆就往下看看。(無正當合理關聯,I know。)

    ▌一般人不會知道的傷害罪的小祕密,噓!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必須要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並且傷害與結果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也就是指「在一般情形下,這個行為通常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並且不限於外傷,像是因此得憂鬱症等也行,只是證明比較困難。

    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沒有傷害結果的未遂,刑法打算放你們一馬;但是重傷害就不是這樣了,重傷害未遂這種事,任何「受害者」聽到想必是相當害怕,刑法再不處理,是要等著被叫恐龍刑法嗎?

    過去刑法上有「業務過失傷害」,但因為對於「執行業務」這個概念太難定義,並且對於「防免傷害結果發生」這件事,他們與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應該要一樣啊,所以去年修法刪除了。

    你都知道嗎?

    ▌除非被揍,不然傷害罪就跟相愛一樣,沒有這麼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過去實務上的一個判決:臺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

    在這個案子裡,就是兩個當事人發生口角,被告他媽超不爽,拿起臉盆(你以為是尻下去嗎?),水給他潑下去,事發後,當事人就感冒了,所以吉他。

    法院就是用「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去認為被告無罪的,簡單說說法院的看法:
    感冒的原因很多,而且疾病都有潛伏期,就算是在被潑水隔天去看診,也很難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潑水不一定會導致感冒發生。

    上面這個例子告訴我們,類似這種的案例,要證立因果關係成立本來就很困難,不像被揍一拳會瘀血這麼明顯。所以,先不論那位醫護人員最後有沒有生病(當然不要QQQ),「嗽姊對別人咳兩聲嗽」跟感染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就很難說,尤其是針對醫護這種高風險族群。

    大家覺得怎麼樣呢?提出這個故事中你認為因果關係有機會成立的假設吧!

    最後,其實不難理解檢警為何想要偵辦,在這個時期應該是宣示意義更重於實質結果。

    因為防疫期間任何風吹草動都人心惶惶,我們不希望有人基於開玩笑的心態,甚而是惡意在疫情做文章,因為醫事人員用生命守護你我生命、用血汗撐起的便宜健保,只是「謝謝、辛苦了」的話語都顯得太過單薄,何況被這樣消費,甚至成為防疫破口的潛因。

    ▌WFH的子民們,來看法律人講解病毒!

    蘇詣倫|關於新冠肺炎《條例》,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https://buff.ly/33DgDb4

    李柏翰|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規定怎麼說?
    https://buff.ly/399x4Oe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Mp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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