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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重傷害罪追訴期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母親節假期結束,搭晚班高鐵北上,準備面對下週繁重的法案議程,但還是要來交個週記報告; 上週五,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的修正幅度不算小,有三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這幾年,很遺憾有令人難過與憤怒的虐童事件發生,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讓他們能健全的成長,是...
重傷害罪追訴期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母親節假期結束,搭晚班高鐵北上,準備面對下週繁重的法案議程,但還是要來交個週記報告;
上週五,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的修正幅度不算小,有三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這幾年,很遺憾有令人難過與憤怒的虐童事件發生,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讓他們能健全的成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這次的修法,我們將刑法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育罪完整的修正,包括對凌虐加以定義、保護範圍提高到未滿18歲、規定因而致死、致重傷加重刑度的特別規定。之後,虐童致死的情況,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殺人罪的刑度幾乎相當。
第二,重罪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是指當犯罪發生後,國家在多久的時間內,可以追究犯罪責任的期限。過去,像殺人這種重罪,時效是30年。但人命關天,為了有效追訴犯罪,這次修法我們把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取消追訴權時效。像是殺人、虐童致死、傷害致死這些重罪,只要發生死亡結果,無論兇手逃亡多久,國家都可以追訴。
三、取消以業務加重刑度的罪名,加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
過去平平都是開車,計程車或是貨車司機,肇事後的過失傷害刑責比一般人來得重。這次修法,我們把業務過失犯的罪名刪除,但同時也把一般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調高,讓法官可以視個案情節更妥適的量刑。要請大家特別注意的是,發生車禍的過失傷害罪,原本刑度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改為1年以下;若是車禍發生死亡的結果,修法後刑度為五年以下;
這次的修法雖然整體刑度提高,但目的是為了構建更安全的社會,保障兒童少年免受虐待。讓我們一起用心呵護國家的幼苗,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天下的媽媽們更安心,兒少更安全!
https://www.storm.mg/article/1270492?srcid=73746f726d2e6d675f61306334356165646235656261376138_1557535670
重傷害罪追訴期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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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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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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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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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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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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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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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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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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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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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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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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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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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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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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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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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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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重傷害罪追訴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PART4 👈
有關告訴乃論罪,需要從知悉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相關單位表明追究的意思表示,這點相信大多數人都不陌生。
而本篇新聞提到:
廖某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時,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間」,檢方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但這樣的用法是正確的嗎?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一、刑法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皆適用。
三、起算日非已知悉時點起算。
📙告訴期間
一、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二、僅告訴乃論罪適用。
三、以知悉日起算,但如起訴前已經超過刑法第80條所定之追訴時效期,法院應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應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本件新聞的追訴期間,應修正為告訴期間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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