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99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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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99重點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05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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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賞閱📚
    ▍月旦小六法

    【主編】#陳聰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內容簡介】
    ■本書共有九類,收錄96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99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律倫理等九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收錄最新修訂之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程序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官法等條文,值得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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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99重點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2 08: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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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99重點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01 07:30:00
    有 145 人按讚

    【釋字第799號】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強制治療之合憲性問題

    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刑後治療」的相關規定,規定於刑法第91-1條(實體要件)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溯及既往之規定)。
    2005年刑法修法之第91-1條規定:
    犯該條所列之性犯罪而有以下情形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而上開規定修法後的問題在於,2005年之前犯前開條文所列之性犯罪之人,如仍有危險性,無從溯及適用該法予以刑後治療,因此2011年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22-1條,使刑法第91-1條的強制治療規定溯及適用到在2005年以前犯特定性犯罪之人。

    以上規定有可能使得屬於 #保安處分 的強制治療「實際上」變成遙遙無期限的長期刑罰的可能。
    此外,在程序法上,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到法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在鑑定程序方面的辯護權也有疑慮。
    因此,幾位法官對此提出聲請釋憲案。

    大法官解釋全文參見:http://bit.ly/2WYLuwp

    解釋爭點
    1. 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1)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3.溯及既往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對於以上問題,大法官的見解大略整理如下:
    1.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強制治療期限的問題,原則合憲,但是「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於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受處分人應有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2)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然而現行規定未賦予以上程序保障,故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溯及既往規定之問題
    大法官認為由於有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基於社會大眾安全之保障,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
    結論是: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

    學界與實務界對於這號解釋的一些質疑聲浪:

    然而,該號解釋在法律圈引起質疑的最大一點在於 #違憲審查之標準。
    大法官一方面認為該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事處罰有類似效果,但又認為保安處分的重點在於治療而不是處罰,事涉醫療專業,故採用「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也就是說,引起質疑的是,對於長期人身自由的拘束,大法官不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究竟是否合理?這點是有爭議而值得討論的。

    對於這點,我也還在思考,並沒有確定的立場與定見。

    而這號釋憲案的背景故事,是我認為值得和大家分享的:
    〈【強制治療釋憲】法官張淵森看釋憲 「我不是主張把性侵犯都放出來」〉http://bit.ly/2KRBJNZ

    〔針對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表示,這次釋憲的重大修正有二,一是增加接受強制治療者程序權的保障,二是對於異常人格的特殊案例,可能形成「以治療知名,達終身監禁之實」,做檢討改善。張淵森表示,大法官的意見和他的大致相同,唯獨對於微罪者,仍無法統一最長期限,這點他不是很認同。〕

    〔對於治療期是否應定期限,大法官認為要視個案而定,無法統一規定期限,但大街上的遛鳥俠,判刑僅7月,有必要又關他4年嗎?會不會關到死?去年一名70歲老人才強制治療1年,就在獄中往生,這是否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