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77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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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77重點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

  • 釋字777重點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0 2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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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該會很困惑:啊我到底要怎麼寫?還要提到釋字第777號解釋嗎?

    老師覺得,至少這兩年的考試,是需要論述的。主要理由在於,目前新法剛通過沒多久,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確實落實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老師認為也是這個考點的命題重點,並不是立法者把條文從「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就沒釋字第777號解釋的事情了^__^,因此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詳細論述,分別說明①、②、③這三段區間對於上述情形的可罰性(如圖所示),最後再以現行法作結,這樣討論才最完整。

    以上一些建議,提供同學們參考!

    周易老師
    2021.7.20

  • 釋字777重點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2 23: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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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嚴峻的此時,立法院還是競競業業地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了刑法第185條之4、第222條修正案。總統也於110年5月28日公布第185條之4,所以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5月30日生效;並於110年6月9日公布第222條,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6月11日生效。我們來一睹本次修正的重點吧。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的修正主要有幾個重點:
    一、立法者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此乃因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才修正。但話說回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肇事有可能是指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三種情形,到底是要指哪幾種要說清楚,本次修正只確定「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有包括,但前二種沒有規定,或許可以用舉輕明重認為都包含,但其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與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決議認為不包含的見解則有衝突,還是應該說清楚比較好吧)
    二、從第二項的規定可知,立法者的意思是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似乎跟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不太相同,是否妥適甚至有無違憲之虞,仍有待討論)。
    三、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一改過去肇事逃逸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現象。

    加重強制性交
    第二百二十二條 (增加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的修正重點:
    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理由在於,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

  • 釋字777重點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8 0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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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大四學生,利用空檔時間擔任美食平台外送員,某日騎乘機車外送餐點,在某路口等待左轉之際(該路口無設置兩段式左轉指示牌),乙騎乘重型機車從後方疾駛而來,因乙超速、車速極快,閃避不及,輕微擦撞甲的機車右後側,乙倒向隔壁車道,遭丙所駕駛的公車剎車不及從後方撞上。甲雖目睹乙車禍過程,但認為與自己無關,遂騎車離去。乙經丙及其他路人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送醫救治,惟因傷勢過重,到醫院前已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這題是去年國營政風刑法的其中一題,說真的要在15分的篇幅寫完這題很不容易,大概提到一下重點就沒時間了QQ

    這題雖然跟107年律師涉及的考點很類似,但考在108年,重點就全然不同!首先,108年5月底修法時已刪除業務過失的概念,所以甲不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要討論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

    其次,在過失犯行為不法的討論上,甲能否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行為不法?若依實務見解,縱使甲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然若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時間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發生,此時仍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參照)。此處就要思考甲是否有足夠時間反應車禍發生,如果沒有,則仍可主張信賴原則排除過失不法。

    再來,如果認為甲無過失,那麼他自行離開車禍現場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依釋字第777號解釋排除不可歸責肇事的意旨,甲之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另外,甲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另外構成不作為殺人罪或有義務遺棄罪?其實也都要討論,不過可能沒時間,就一語帶過吧~~

    總的來說,這題真的蠻難的,而且寫題目的時間很少,要考國營政風的同學,記得要抓緊時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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