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7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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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72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6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受刑人之訴訟權保障;國庫出售財產行為是否僅為私法行為,是否有釋字第772號解釋適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巷道之要件外;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與反射利益之區辨...

  • 釋字772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30 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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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6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受刑人之訴訟權保障;國庫出售財產行為是否僅為私法行為,是否有釋字第772號解釋適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巷道之要件外;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與反射利益之區辨;行政訴訟上各種訴訟類型之適用;員警對於進入酒測站之所有交通工具,為確認駕駛人之身分,駕駛人是否即有停車受稽查之義務,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公用地役關係巷道之要件。
     
    ✏受刑人得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之範圍。
     
    ✏國庫出售財產行為之性質及公私法兩階段理論。
     
    ✏行政訴訟上各種訴訟類型之適用。
     
    ✏實施酒測之正當法律程序。
     
    ✏合義務性之裁量與行政自我拘束力。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公法實務選編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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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72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2 2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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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開修憲桎梏,重新打造屬於咱台灣人民的憲法

    很榮幸受到 辜寬敏 董事長以及 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的邀請,今天到「制憲公投與國家正常化」學術研討會,與大家討論 #修憲與制憲的路徑抉擇 這項議題。

    回顧2005年,第七次也是最後一次修憲時,受限於國民黨與親民黨團,我們創造出了舉世罕見的超高公民複決門檻。這樣的門檻,即便2020年時蔡英文總統拿下的超高得票率,都無法達標。

    也因為2005年的修憲,使得我們連「18歲公民權」這項高共識度的修憲案,在接下來的修憲程序中,都不一定有把握能通過,更遑論「修憲門檻下修」、「廢考監」,或其他彰顯台灣主權的憲法修正案。

    因此,台大的林明昕教授就曾指出,若以釋字499號的意旨來看,這樣綁死公民修憲權的修憲條文,違反了《憲法》本質規定,像是「國民主權」原則等,增修條文本身抵觸本文的憲綱是違憲的。

    所以,在今天的會議中,我就提出一個想法:不如順著上一次修憲時所創的超高修憲門檻,立一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法」,再透過釋憲程序,交由大法官判斷超高修憲門檻是否綁架了我們的修憲權、是否違憲,從而打破這個鎖住公民修憲權的枷鎖。

    未來,我們才能回到2005年的制度,用任務型國代的方式,彙集全體國民的意志,重新打造一部屬於咱台灣人民的憲法!

  • 釋字77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8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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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申論及選擇題考點,各位要詳細閱讀資料內容@

    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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