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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55修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柯建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
釋字755修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
釋字755修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
釋字755修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身著囚服的人,是憲法效力的化外之民?】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受刑人在綠島監獄服刑期間,控告獄方要求他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軍事訓練,還不允許他寄信向衛福部、中研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也不讓他寄信給家屬等等,然後提起了行政訴訟。(小編是很好奇綠島監獄為什麼要掛這麼大的歡迎光臨,我一點也不想被歡迎啊!)
#台東地院行政訴訟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受刑人們的起義!
我們不久前,是不讓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的,他們不服就只能按照 #監獄行刑法第6條 的規定經由典獄長向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因為我們過去認為他們是 #特別權力關係 下的人,而之所以會有特別權力關係的提出,是因為過去我們認為有一群人跟國家的關係比較特別,他們相較於一般百姓要更服膺於國家,也就是特別強調 #行政主體的優越性,過去曾在這個框架下的包括學生之於學校、軍人之於軍隊、受刑人之於監獄、公務員之於國家等,我們原則上是不讓他們向相對中立的法院提起救濟,也就是剝奪了他們的 #訴訟權,只讓他們在內部自己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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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則是踏著 #釋字755 乘風破浪朝社會而來,這號解釋誕生的原因包括有人不滿意臨時取消教化活動、變更午晚餐餐色、申請外役監被否准、信不讓寄等等,許多人一起聲請被併案審理,大法官認為要保護人民訴訟權,「有權利被侵害就要讓他可以救濟」,而且這個救濟是要有及時有效的,#不得僅因身分不同即予以剝奪。(最後這句就是當大法官決定要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標準句!)而且大法官非常積極,怕立法者立法怠惰死不修,特地說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因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的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可以直接向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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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法官也說你們內部的監督機關也應該設置具外部公正或專業人員參與的委員會來處理申訴的案件,這樣才能達到訴訟權所要求的「要是個有效的救濟」,不過這裡有大法官還是不太滿意,黃昭元大法官認為這裡這樣講是不夠的,應該要要求他們將外部公正人員的 #實質選任權 也交給外部,否則如果是由內部選出,可能就會喪失獨立性的意義,也才能真正讓外部的陽光照進黑牢裡。
▌跟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再見!
話說,這個故事的主角也是釋字755號解釋的主角之一,不可不謂是監獄裡的人權鬥士了。而跟本號解釋同一天誕生的還有 #釋字756號,是我們冤獄平反的重點角色—— #邱和順 聲請的,他想拜託在外的友人出版他的個人回憶錄,於是就向監所申請,沒想到卻被認為部分內容會影響機關聲譽,而要求他修改再寄!這就牽涉到受刑人的祕密通訊自由,也就是為什麼受刑人寄出去的內容要先被檢查啊?(欲知詳情,有機會再分曉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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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誠如許宗力大法官在 #釋字653 裡所說,特別權力關係初來乍到之時沒有什麼論理依據,就這樣堂而皇之的桎梏了特定人近一個世紀,不讓他們有機會向法院提起救濟,所有事情都以國家方便、有效率的運作為圭臬,而跟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去甚遠,希望至此以後,「特別權力關係的全面揚棄能擴及至所有其他具特定身分而被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鎖定的穿制服、穿學生服、穿軍服,乃至穿囚服的國民。」
▌用文章帶你看看監獄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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