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08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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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08重點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阿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 釋字708重點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5-09 22: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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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3
    突然覺得我的片子也繼續用黑色蓋掉就好了(放錯重點)

    ***
    以下是掃興言論:
    如果有領通告費的話,那就是有對價之行為了呢,而如果這被歸類為猥褻行為的話,就是性交易了,製作單位也有刑法第231條的問題了呢。
    (請注意「有教育意義」不表示「不猥褻」,至少釋字第617號是這樣的立場)

    但如果這不是猥褻行為的話,又為什麼要把重點蓋掉呢?
    (好啦這個關聯其實更薄弱,一來法令並沒有規定要打碼,二來「多打碼」也是言論自由)

    綜上所述,我覺得 Loho(摟吼) 和 TA 們說(出類映像製作) 其實蠻勇敢的。

  • 釋字708重點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21 1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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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過處分即時「提審」,避免下一個洪仲丘、江國慶】

    經過兩年的討論,《陸海空軍懲罰法》今日終於三讀。大家應該還有印象,洪仲丘遭虐死案,起因就是被旅部違法「關禁閉」,其後不當出操導致暴斃;將近20年前,民國86年枉死的江國慶,被刑求逼供的起點,也是長官違法「關禁閉」。其實,在洪案之前,269旅也發生士官被違法關禁閉事件,差別僅在沒有鬧出人命。

    洪仲丘案的一條命,換來社會大眾對軍中人權的關注,除了前年三讀凍結平時的「軍事審判」外,規範於《陸海空軍懲罰法》的「禁閉」及「悔過」制度的改革,可以說是洪案引發反省的另一個里程碑。洪爸爸曾說「希望我兒子是禁閉制度的最後一個受害者,以後不要再有悲劇發生。」

    然而,此次修法雖廢除禁閉,但仍留有「悔過」制度,為了避免換湯不換藥,修法重點之一在於明文規範:
    (一)悔過處分可以請求「即時提審救濟」,要求由「法官」來為人身自由把關,
    (二)懲處期限自一次最長30日減為15日,回應大法官708、710解釋。
    (三)另外,增加了降階、降級、罰薪、罰勤等懲處手段作為長官的「鞭子」。

    重點是,在悔過處分執行期間,「任何人」(無論是被懲處者、親友或同袍),如果知道這個人身自由的拘束是不當的,可向悔過的執行單位或法院提起異議,效果等同於「依提審法向法院聲請提審」,執行單位接到異議後,如果認為原懲處決定沒做錯,在24小時內必須將人交到當地法院,由「法官」來決定這個軍人是否真的應該被關。這也是為什麼洪姐姐接受媒體訪問說的:「把禁閉改成悔過,如果悔過懲罰的環境沒有改善,那就只是換湯不換藥,受懲罰的士兵還是可能在悔過期間遭到環境或是人員的虐待。洪仲丘就是待在比禁閉室還惡劣的悔過室。」

    其實早在兩年前,我就開始與立院同仁、各部會、學者專家們及民間團體不斷討論研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今天終於三讀。爭執這麼久,是因為要與《提審法》接軌,這是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拘束,為求慎重,必須由法官來裁決。條文中的「他人」指任何人,即便是退伍的軍中同袍也可以。這也就是司法院在提審制度中說的「見義勇為條款」,在軍中的封閉體系中,更需要這樣的制度保障。同時,本次修法也回應了大法官在釋字的要求。

    我認為,追求人權保障並不與「維持軍紀」必然衝突,此次修法同時增加了降階、降級、罰薪、罰勤等讓人「痛」但又不直接威脅到生命安全的懲罰手段。人身自由之所以重要,在於與性命存亡關連性太高,因禁閉制度失去自由又無法即時向外界求援的結果,20年前有江國慶,2年前有洪仲丘。我們的社會必須記取教訓,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親人、朋友再遭遇一次。

  • 釋字708重點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13 22: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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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悔過處分即時救濟,避免下一個江國慶、洪仲丘

    兩年前開始與立院同仁、各部會、學者專家們及民間團體不斷討論研議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今天下午進行協商,最快本週五(4/17)可三讀。這部法律就是「關禁閉」的依據,大家應該還有印象吧。此次雖然廢除禁閉,但仍留有「悔過」制度,因此,修法重點之一在於明文規範:悔過處分可以請求「即時提審救濟」,要求由「法官」來為人身自由把關,及懲處期限自一次最長30日減為15日,回應大法官解釋。另外,增加了降階、降級、罰薪、罰勤等懲處手段。

    在悔過處分執行期間,被懲處者、親友、同袍或「任何人」,如果知道這個人身自由的拘束是不當的,可向執行單位或法院提起異議,效果等同於「依提審法向法院聲請提審」,執行單位接到異議後,如果認為原懲處決定沒做錯,在24小時內必須將人交到當地法院,由法官來決定這個軍人是否真的應該被關。

    委員會審查已經是近一年以前的事了,爭執這麼久,是因為要與《提審法》接軌,這是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拘束,為求慎重,必須由法官來裁決。條文中的「他人」指任何人,即便是退伍的軍中同袍也可以。這也就是司法院在提審制度中說的「見義勇為條款」,在軍中的封閉體系中,更需要這樣的制度保障。同時,本次修法也回應了大法官在釋字第708、710號的要求。

    我認為,追求人權保障並不與「維持軍紀」必然衝突,此次修法同時增加了降階、降級、罰薪、罰勤等讓人「痛」但又不直接威脅到生命安全的懲罰手段。人身自由之所以重要,在於與性命存亡關連性太高,因禁閉制度失去自由又無法即時向外界求援的結果,20年前有江國慶,2年前有洪仲丘。我們的社會必須記取教訓,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親人、朋友再遭遇一次。

    2014/5/1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公報:http://ppt.cc/xL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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