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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81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愛情能靠法官來維繫嗎?】
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的人,台灣有通姦罪的規定,配偶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懲罰當事人。
但國家用刑罰的方式來維護婚姻制度是否適當?社會上一直有不同意見的討論,大法官曾經在 2002 年針對這個議題做出 #554號解釋 ,認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正面肯定了《刑法》通姦罪。
但 18 年後的今天,我們對於婚姻的保障有了其他方法,例如對於離婚採有責破綻主義,有責任的一方須負擔離婚的成本以及賠償;《家暴防治法》使得配偶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除此之外,現代對於家庭的想像也更加多元,已漸漸跳脫傳統一夫一妻的框架,《刑法》通姦罪的效用不彰,國家以刑罰權介入婚姻關係的正當性越來越薄弱。
關於婚外情的發生,感情受到欺騙、背叛的痛苦該如何宣洩?我們現在已經有了更好的處理方式,《民法》可以快速的介入,並且得到有效且實質的補償,即時開始新的人生,再也不需要終日糾結於仇恨中,懲罰自己了。
因此,大法官在今天公布的釋字 791 號中,#正式宣告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行政機關也將因應啟動相關修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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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熟綠》情人節快樂,通姦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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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橫跨20年的挑戰,兩代法官接力點燃釋憲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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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81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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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