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65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釋字653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釋字653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釋字653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身著囚服的人,是憲法效力的化外之民?】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受刑人在綠島監獄服刑期間,控告獄方要求他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軍事訓練,還不允許他寄信向衛福部、中研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也不讓他寄信給家屬等等,然後提起了行政訴訟。(小編是很好奇綠島監獄為什麼要掛這麼大的歡迎光臨,我一...

  • 釋字653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01 16:16:00
    有 361 人按讚

    【身著囚服的人,是憲法效力的化外之民?】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受刑人在綠島監獄服刑期間,控告獄方要求他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軍事訓練,還不允許他寄信向衛福部、中研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也不讓他寄信給家屬等等,然後提起了行政訴訟。(小編是很好奇綠島監獄為什麼要掛這麼大的歡迎光臨,我一點也不想被歡迎啊!)

    #台東地院行政訴訟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受刑人們的起義!

    我們不久前,是不讓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的,他們不服就只能按照 #監獄行刑法第6條 的規定經由典獄長向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因為我們過去認為他們是 #特別權力關係 下的人,而之所以會有特別權力關係的提出,是因為過去我們認為有一群人跟國家的關係比較特別,他們相較於一般百姓要更服膺於國家,也就是特別強調 #行政主體的優越性,過去曾在這個框架下的包括學生之於學校、軍人之於軍隊、受刑人之於監獄、公務員之於國家等,我們原則上是不讓他們向相對中立的法院提起救濟,也就是剝奪了他們的 #訴訟權,只讓他們在內部自己吵。

    受刑人則是踏著 #釋字755 乘風破浪朝社會而來,這號解釋誕生的原因包括有人不滿意臨時取消教化活動、變更午晚餐餐色、申請外役監被否准、信不讓寄等等,許多人一起聲請被併案審理,大法官認為要保護人民訴訟權,「有權利被侵害就要讓他可以救濟」,而且這個救濟是要有及時有效的,#不得僅因身分不同即予以剝奪。(最後這句就是當大法官決定要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標準句!)而且大法官非常積極,怕立法者立法怠惰死不修,特地說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因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的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可以直接向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救濟。

    另外,大法官也說你們內部的監督機關也應該設置具外部公正或專業人員參與的委員會來處理申訴的案件,這樣才能達到訴訟權所要求的「要是個有效的救濟」,不過這裡有大法官還是不太滿意,黃昭元大法官認為這裡這樣講是不夠的,應該要要求他們將外部公正人員的 #實質選任權 也交給外部,否則如果是由內部選出,可能就會喪失獨立性的意義,也才能真正讓外部的陽光照進黑牢裡。

    ▌跟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再見!

    話說,這個故事的主角也是釋字755號解釋的主角之一,不可不謂是監獄裡的人權鬥士了。而跟本號解釋同一天誕生的還有 #釋字756號,是我們冤獄平反的重點角色—— #邱和順 聲請的,他想拜託在外的友人出版他的個人回憶錄,於是就向監所申請,沒想到卻被認為部分內容會影響機關聲譽,而要求他修改再寄!這就牽涉到受刑人的祕密通訊自由,也就是為什麼受刑人寄出去的內容要先被檢查啊?(欲知詳情,有機會再分曉XDD)

    最後誠如許宗力大法官在 #釋字653 裡所說,特別權力關係初來乍到之時沒有什麼論理依據,就這樣堂而皇之的桎梏了特定人近一個世紀,不讓他們有機會向法院提起救濟,所有事情都以國家方便、有效率的運作為圭臬,而跟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去甚遠,希望至此以後,「特別權力關係的全面揚棄能擴及至所有其他具特定身分而被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鎖定的穿制服、穿學生服、穿軍服,乃至穿囚服的國民。」

    ▌用文章帶你看看監獄的生活!

    📍吳玟嶸|鐵欄杆內自成一國──從韓劇被告人談監獄法制
    https://buff.ly/2MtFILv

    📍吳玟嶸|監獄裡原來可以抽菸?
    https://buff.ly/2Ms0TgV

    📍吳玟嶸|什麼!?監獄裡竟然可以養小孩?
    https://buff.ly/2NJc5ur

    📍蔡孟翰|從林克穎案談台灣監獄人權
    https://buff.ly/2CKbUII

    📍吳玟嶸|監獄怎麼住?單人房還是大通鋪?
    https://buff.ly/2NFLI8O

    雙手奉上今天的新聞連結🔗:https://buff.ly/2FI7imT

  • 釋字653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2-15 12:09:00
    有 8 人按讚


    司改論壇(6)建構符合當代社會需求及法治基準的制裁體系

    ◎完整影音/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65
    ◎本場影片相關資料,可用「本場標題」在《月旦知識庫》搜尋下載:http://www.lawdata.com.tw/
    ◎本場會議綜述完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783

    【內容簡介】
    上半場
    主持人:黃虹霞/司法院大法官
    講題一:刑事執行程序及矯治體系之法制化
    報告人:李榮耕/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錢建榮/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與談內容:與大法官認真你就輸了?-再訪釋字653、681、691、720號解釋
    與談人:林 達/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講題二:論刑事制裁體系之多元化-以德國經驗為台灣刑事制裁體系重構之借鑑
    報告人:潘怡宏/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講  綱》
    壹、前言
    貳、刑事制裁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
    參、德國刑事制裁體系的變遷 - 從單軌制到多軌制
    肆、德國現行刑事制裁制度之規範分析
    伍、刑事制裁多元化的刑事政策基礎-社會防衛理論
    陸、犯罪預防與人權保障之衡平-法治國原則之固守
    柒、德國刑事制裁體系之變革對台灣之影響
    捌、師法德國更張兼顧人權保障的社會防衛網
    玖、結論

    與談人:王士帆/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內容:刑事制裁體系之現代化與多元化-兼論法人之制裁

    下半場
    主持人:謝銘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題三:行政罰與刑罰競合體系之改革
    報告人: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與談人:林昱梅/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相關論著】
    ▶臺灣法制導論/林國全、郭明政、姜世明等教授: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151
    ▶法學緒論/蔡佩芬: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327
    ▶台灣法律史概論/王泰升: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511
    ▶民主與法治/鄭仰峻、林士程、李坤隆: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332
    更多相關圖書論著請至【元照網路書店】:http://www.angle.com.tw/message.asp

    【相關影音】
    ▶打造兼顧人民參與和被害權益的訴訟制度/何賴傑、柯格鐘、林裕順、林鈺雄、連孟琦: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198
    ▶終審院檢之改革/王士帆、吳東都、林鈺雄: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01
    ▶法律人職業制度之改革/柯格鐘、王金壽、姜世明: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14
    ▶釋憲機制之改革/司法權之定位/張桐銳、盛子龍、林明昕: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1209

  • 釋字653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2-18 09:39:08
    有 276 人按讚


    【憲法、行政法】釋字653、681、691、720之後,還是發生6名受刑人的事件,只是證實特別權力關係還存在非常多人的心中,立法機關遲遲不修法、法務部力挺監所的各種作為、法官的腦海裡只想把監所案件推掉...

    Quote
    "2011年釋字691號解釋出爐後,於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關係不服假釋被駁而起訴之案件共19件,其中有18件經法院「起訴不合格式」駁回。換言之,法院根本還未實質審理,究竟監獄駁回假釋聲請是否適法正當,聲請人已被駁回,起訴不合格式的原因有「未繳納裁判費」、「未經訴願」、「未載明原、被告」等基本之程序瑕疵,沒錢繳裁判費、缺乏法律諮詢,而收容人收送與寄發的所有信件均須經過監獄長官「檢閱」,這位有權檢閱的人正是你訴訟上的對手,在在顯示這場法庭訴訟注定是場不對等的戰爭。

    19件與假釋准駁有關的訴訟僅有1件曾經由法院實質審理之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假釋准駁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事項,司法應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尊重機關的裁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

    在假釋訴訟之外,也有收容人提告請求移監到家人所在地的監獄,就近接見,法院說移監是矯正機關基於獄政管理而正當行使職權,收容人無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對於因違規遭停止接見,法院說監獄內所施加的懲罰是國家刑罰權的一環,並未創設新的規制效果,只能向法務部申訴陳情,不能向法院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有人寄信,監所以妨害監所紀律為由擋下,行政法院說這與刑事訴訟有關不應走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4號);有人聲請保外就醫被駁回,刑事庭則說這屬於行政救濟,收容人應該去找行政法院(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大法官跟收容人說法院的門隨時打開,但在大多數情況法院仍舊依法關門。需補充的是牽涉監所法治的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均制定於民國35年,當時首都在重慶,監所人權4個字自是不曾出現於立法者腦中。"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