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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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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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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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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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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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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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違憲的!而且這樣違憲的法案,行政院還怠於覆議,所以我來向你們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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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就開始進行調查,行使憲法第95條的權力,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後,兩位監察委員提出了8萬字的調查報告,簡單來說報告的大意是這樣:「這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僅本身的存在違反法治國原則,裡面的特定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這部法律根本難容於現代國家之憲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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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兩位監察委員就將這份報告送進監察院裡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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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監察委員:「根據這兩位的監察委員所提出來的報告,這部法律有違憲的疑慮,是不是應該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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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這部法律問題重重。」B監察委員奏起眉頭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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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不就表決吧,直接表決要不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吧。」C監察委員語重心長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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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監察委員的全數支持下,監察院正式的在2017年3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經過一年多,大法官都還沒有受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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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程序上,是有點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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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來召開釋憲受理案件的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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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到底在哪裡?簡單來說就是到底監察院有沒有「行使職權」!關於相關的爭議可以來這邊複習一下(https://buff.ly/2w8Q1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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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大法官說了,釋憲聲請,我們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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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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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分成以下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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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說:「我知道大家都說監察院以前可以釋憲,好像我們都有讓監察院釋憲,沒錯,但是那是因為狀況不一樣了。在很久以前,監察院是「民意機關」,在當時因為政府剛遷測來台灣,所以大家都還不是很懂法律,所以監察院作為當時事釋憲的主要機關來保護人民,是合理的。但是現在監察院已經不是民意機關,且人民聲請釋憲的狀況已經改善很多,所以拿過去的例子作為憲政慣例的依據,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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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釋憲說明會上,監察院代表所舉的釋字530以及釋字589號解釋,來證明過去監察院聲請釋憲是可以的,但是狀況還是不太一樣,釋字530聲請的標的是命令,不是本案的法律;另外在釋字589號解釋,監察院是行使與其組織、人事、預算等相關之職權,且上述法律也確屬監察院辦理監察委員退職撫卹時所適用之法律,所以我們受理,這和本案的狀況也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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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本案監察院也沒有「行使職權」。因為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調查權作為監察院的職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不是監察院的主要權力,所以不能作為行使職權的依據。而且以後監察院可以經過調查後就聲請大法官解釋,會造成監察院會創設出「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會有違反權力分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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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如果創設這種「人民陳情-監察院受理陳情-監察院釋憲」的模式,那等於大開方便之門,所有人都不用窮盡救濟途徑,可以直接用監察院作為釋憲捷徑,如此釋憲要件門檻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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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且監察院也沒有「適用法律」。因為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是他調查之標的,所以也不會有適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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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後,在統一解釋上,因為監察院只有主張調查權,並沒有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權。再者, 行政院應監察院函詢所為函復中,就其是否將不當黨產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所表示之見解,不是行政院就其職權上「適用」不當黨產條例所表示者,很難說是監察院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時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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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被大法官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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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大法官在這次有的首創,就是第一次「公開」在不受理決議中加入的意見書,分別為湯德宗大法官所提的不同意見書以及黃虹霞大法官所提的協同意見書。關於這兩份意見書的內容,我們之後再分享!
釋字589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
——釋字第 807 號解釋
釋字589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釋字589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