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58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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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585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陳思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好心肝調查報告限看30分鐘 #林穎孟說柯P公開透明信用破產 #議員是搞錯還是刻意抹黑 昨天,無黨籍市議員邱威傑、無黨籍市議員林穎孟共同指控了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表示針對醫療院所違規施打新冠疫苗事件 👉政風處明明就有詳細的報告,卻選擇給議員精簡版 👉詳細版只能去小房間看半小時 👉林穎孟甚至還做出更多...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釋字585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28 05:55:24

【立法院應該要有調查權嗎?】 2002 年,911 事件 1 年後,美國成立「國家恐怖襲擊事件委員會」進行調查。 這個由國會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傳喚了包括總統在內的諸多官員作證,調閱了大量的文件,其中不乏國家機密。 在我國,立法院也曾經成立過調查委員會。 但為何國會有這項權力呢? —— ►...

釋字585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

釋字585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09:21

#一起讀判決 #暫時處分 雖然民事及行政訴訟都有所謂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憲法解釋方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卻沒有相關規定。 民國93年,民進黨立院黨團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有違憲疑慮,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並請求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這是第一次有人請求大法官在作出解釋前,先凍...

  • 釋字585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6 15:18:34
    有 1,432 人按讚

    #好心肝調查報告限看30分鐘
    #林穎孟說柯P公開透明信用破產
    #議員是搞錯還是刻意抹黑

    昨天,無黨籍市議員邱威傑、無黨籍市議員林穎孟共同指控了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表示針對醫療院所違規施打新冠疫苗事件
    👉政風處明明就有詳細的報告,卻選擇給議員精簡版
    👉詳細版只能去小房間看半小時
    👉林穎孟甚至還做出更多人身攻擊「這只會加速證明,柯市長的公開透明完全信用破產」

    對此,政風處與副市長黃珊珊皆做出解釋,實際上根本就不是台北市政府要特別刁難議員,才會出現這種狀況。
    ⛔️事實是,詳細版的報告之所以要用不公開的方式閱讀,是根據大法官釋字325號、釋字585號、國家機密保護法保護密件的規定,而不是政風處自己擅作主張,同時在檢方偵結起訴完、解除密件的身分後,文件也自然就會公開,不只沒有要刻意隱瞞、也無從隱瞞起。
    ⛔️同時,為了要符合規定,議會的慣例也一直都是在議長室調閱密件公文、限時半小時,若議員不服這樣的慣例,也是找議長協商,反映出慣例的問題才有改變的空間,而不是對著記者攻擊台北市長和政風處。

    我們不清楚兩位議員究竟是搞錯了,還是因為政治的光譜別有用心,尤其是林穎孟議員甚至還點名、人身攻擊了柯文哲市長,但事實上柯文哲沒有做出釋字解釋、沒有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影響台北市議會的慣例,即便是由政風處所做的決定,林穎孟也沒有任何證據表示柯文哲裁示了這樣的作法,請議員監督要搞清楚事實、搞清楚問題點再開始抨擊,否則做出的舉動在外界看來就只是抹黑政敵罷了。

    #台灣怎麼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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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肝報告限看30分鐘 原因竟然出在大法官解釋
    https://reurl.cc/ogRG13

  • 釋字585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09 21:21:57
    有 3 人按讚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上周某媒體就因以揭露私人訊息並做成聳動報導的方式導致被報導者個人隱私遭受嚴重侵害,而使得各界對其踰越新聞倫理之舉感到憤怒。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之間的討論也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們今天就要帶各位壯士一起看看司法院大法官在面對相關爭議時,是如何解釋的。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障
    
    由於隱私權是較晚才為世人所開始重視的議題,因此「隱私權」一詞在憲法條文中並未出現。
    
    直到民國81年釋字第293號解釋文中才首度提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並在釋字585和603才闡明隱私權是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解釋文中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在憲法中的保障
    
    至於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雖然也和隱私權一樣並未明見於條文中,但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多被視為保障了新聞自由的內涵。
    
    後續也透過諸如364、407、414、509等釋字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中。
    
    
    ▌釋字689的源起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最直接的拉扯則是在第689號釋字中,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兩度跟拍神通集團的副總及其演藝圈妻子。
    
    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1500元罰鍰,該記者不服裁決遂提出聲請。
    
    爭點在於社維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
    
    
    ▌標誌性的釋字689
    
    大法官最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合憲,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了保護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且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對新聞自由的合理限制。
    
    大法官也認為即便在公共場域,人們依然享有一個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場域,社維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國家保護這項權利的展現。
    
    
    ▌釋字689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雖然最終大法官認為該限制沒有侵害新聞自由,不過在理由書中他們也闡述了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權衡
    
    正因為個人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價值,所以大法官也提出了兩者相互衝突時權衡的判準-公益性。
    
    由於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目的是要讓新聞工作者能藉由新聞報導引起公共議題討論,追求公益。
    
    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人們的隱私權會受到限縮。
    
    但若新聞的報導沒有了公益性,憲法的保障便會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在缺乏公益性下新聞自由便不應侵犯對隱私權的保障。
    
    
    ▌大法官意見書的見解
    
    陳新民大法官提到侵犯隱私的新聞對當事人的精神傷害更勝於身體傷害,國家應保護並滿足人民對心靈安寧的期盼,並期待本解釋能夠喚起社會對國民隱私權利與人格尊嚴之重視。
    
    葉百修大法官則提到「新聞採訪與攝影之內容應需具有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要求,若單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並不足以構成公共利益」。
    
    至於該如何判斷公益性,則應就內容、形式與事件發展之脈絡予以全盤考量。
    
    不過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該由警察機關做衡量,應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看完今天的文章的你,又有什麼想法呢?
    
    
    #政經八百 #政治 #隱私 #新聞 #自由 #公眾人物 #媒體 #八卦 #司法 #大法官 #釋憲 #隱私權 #憲法 #公益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 #釋字689 #採訪 #狗仔 #人格

  • 釋字585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9 20:58:46
    有 1,333 人按讚

    【綠光】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憲法就此議題的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 釋字585號、603號解釋明確肯認隱私權就是很好例子。釋字554號解釋稱刑法239條為維護婚姻家庭必要,並未逾越立法形成空間,這論斷以非無疑,尤其刑法239條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有必要重新審查。

    (中略)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個人極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整體而言,實屬重大,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配偶,然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會產生負面影響。限制所致損害顯然大於利益維護,而有失均衡,不符比例原則,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看不懂沒關係_用唱的

    「觸電般不可思議 ,像一個奇蹟,劃過我的生命裡,不同於任何意義,你就是綠光,如此的唯一!!Green Light I'm searching for you~~~
    Always 不會怯步,喔~真愛~不會結束💚」

    雷冰

    👉https://bre.is/ehUCS2Eo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解釋理由出爐)

  • 釋字585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5-05 20:22:44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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