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582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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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582重點 在 龍龍的沒梗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3-12 1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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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法吵來吵去,本龍花七分鐘給你一個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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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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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582重點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2-21 0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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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就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
     
    王炳忠的案子,就檢調人員到他家搜索、拘提,他的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蘋果日報昨天有許峻鳴律師的一篇文章。我讀了之後,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許峻鳴律師的論點是:「被告(不管是誰)無論在刑事訴訟上的任何階段,在面對強大的偵查機關時,都有依賴辯護人(律師)的基本權利」。
     
    他這麼說,是因為「有多位學者從《憲法》角度析述,聽審權乃刑事程序中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在連結人性尊嚴的《憲法》基本價值後,應認為不應局限於法院的審判程序,而係適用於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再者,《憲法》第16條揭示的訴訟權保障包含武器平等原則,重點則在於必須維持檢察官與被告間相當程度的平等,調、警執行搜索時,為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舉,集合大量人力採取突襲式的拂曉行動,到場後並逕行扣押可疑物品及要求被告不得任意對外聯繫,實屬常見,亦有其必要性;但相對而言,被告一人則會突然面對高壓、恐懼及孤立無援的情形,若被告遭搜索時律師無法在場,則雙方實力懸殊過大,恐將難以認為符合此一原則。 」
     
    許玉秀同意這個立場。
     
    她說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在民國24年的規定就是如此, 民國71年修正第27條的時候,竟然沒有跟著修正,當然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因為既然可以隨時選任弁護人,在司法警察調查時,在場協助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搜索丶扣押時,比起訊問,搜索丶扣押是更嚴重的強制處分,當然更需要辯護人的在場協助。這是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所必要。
     
    關於防禦權的概念,她建議可以參考釋字第582號和654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54號解釋她的協同意見書。未修法前,檢警調都應該以憲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防禦權為據,將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
     
    許峻鳴律師最後的結語是:「律師不是偵查中搜索的妨礙者,而是參與者;律師在場提供當事人即時的事實分析及法律意見,並對有疑義的搜索行為加以詢問及記錄,以杜日後爭議。我國既以法治國家、保障人權自詡,對於現行上開條文的缺漏自不能視而不見,在此呼籲及懇請各位立法委員盡速修改法律,使人權保護更為完備,也同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權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421

  • 釋字582重點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0-05 22: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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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永欽已不適任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 邱顯智

    大法官日前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七三二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違憲。媒體紛紛報導,美河市地主將可望聲請再審,市府可能要賠償百億。但參與該號解釋文的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卻跳出來再解釋這個解釋文,說美河市並非以「毗鄰地」徵收,因此不適用這號解釋,也不能依此聲請再審。日前蘇副院長更投書媒體,認為解釋並不同於判決,如果媒體的報導仍然有誤,而仍然「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秘主義。

    首先,蘇副院長針對法官不語的解釋,實在是令人難以理解。

    因為依據「法官不語」的原則,大法官若對本案有任何的意見,就應該在這號解釋的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裡充分表述,豈有在解釋文公布後,再對具體的個案是否得以再審,發表意見之理?

    其次,司法院掌握了法官升遷的生殺大權,蘇副院長此番言論,當然對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造成影響,根本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

    再來,公共的媒體本來就對大法官解釋文有獨立評論的權利,這是言論自由權最基本的保障,豈有以媒體對解釋文的報導有誤為由,參與解釋的大法官自己跳出來解釋之理?如果這樣說可以成立,那麼每一位法官是否應該在判決後,以「媒體報導有誤」為由,自己跳出來解釋判決?

    事實上,蘇永欽這番極度越權、不當的發言,也正打開了台灣釋憲制度的潘朵拉之盒,觸及了這個制度的關鍵缺陷。

    問題分成幾個層次。

    首先,為什麼以該個案聲請釋憲成功後,卻必須透過聲請再審的程序,才能救濟個案?這是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只能針對該個案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來審查,而不能針對該個案的裁判是否違憲來加以審查。

    再者,所以到底美河市案是否能夠聲請再審?蘇永欽的發言到底有沒有道理?這並不是問題的重點。因為是否開啟再審,是事實審法官的權限,而非大法官的權限。

    「蘇永欽事件」,的確再次彰顯我國釋憲制度的荒謬。

    與我國法制度相近的德國,每年聯邦憲法法院審理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案件多達四千多件。個案若被宣告違憲,判決就直接失效。而我國不但沒有這個制度,每年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也才十件上下。

    前文提到,正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使得許多受到冤屈的人,即使獲得釋憲成功,仍然無法平反自己的個案,欲哭無淚。例如徐自強案,就曾獲得釋字582號解釋,宣告審判過程中適用的相關條文違憲,得以再審。但過了這麼多年,正義卻還在路上,徐自強和徐媽媽,仍然在等待平反的那天到來。

    我們期待主事者理解,每一件個案都是許多底層人民的眼淚,憲法法院的職責,就是要去面對這種最深刻衝突的基本權利問題。我們急迫地需要一套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

    美河市釋憲案,表面上看,似乎膠著在「能否再審」的問題上,但最根本的問題恐怕還是,我國大法官始終不願意面對:不只是行政權或立法權會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司法權更往往是壓迫人民的所在;空有對法律或命令的違憲審查,不足以解決問題,甚至碰上越權的司法首長,問題還會更加嚴重。

    在參與本案的李震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他引述了顧城詩句,提到要「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都習慣光明」。我們期待,這次的風波,能夠讓更多人看見個案中人民的眼淚,建立憲法訴願制度,啟動下一波的司法改革。

    (作者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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