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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7憲法法庭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大法官應該審查裁判違憲的問題。忽然一個問題自天外飛來,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違不違憲啊?回答這個疑問,其實需要解釋憲法;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大法官不得審查裁判違憲,必須思索如何才能得出這樣的解釋。
解釋憲法不能望文生義
解釋憲法,起點依據是憲法的文本規定,稱為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不能望文生義,隨意解釋。
譬如憲法在不止一處明文規定了司法院或大法官解釋憲法,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只有司法院大法官需要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必;甚者可能以為只有司法院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能。
又譬如憲法明文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法官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可是這兩種望文生義的解釋,都不合憲法法理。
不是只有大法官才能解釋憲法
每個憲法機關,掌握的都是憲法所交付的公權力;每位公職人員、每日行使公權力,都是在適用憲法,都受憲法約束,都有義務認識、解讀憲法,公職人員也就必須本著憲法忠誠,盡最大善意自行認知理解憲法,以執行其職務。公職人員,若是不能自行理解、解釋憲法,又如何遵守、適用憲法呢?如果說只有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其他憲法交付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必甚或不得理解、解釋憲法,除了大法官還有誰會遵守憲法呢?
說是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可以也不必,其實也正是在解釋憲法。但這是一項錯誤的理解,錯誤之處,在於信意對憲法的規定做出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的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公職人員誤會而排斥理解憲法,其結果就是公職人員都不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實際上都進入不受憲法約束的狀態,怎麼可能成就法治國家?
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不是要使大法官獨占解釋權力,而是要在憲法機關解釋憲法出現爭議的時候,由大法官做出終局的判斷。
法官審判不能排斥憲法不用
同樣的,憲法說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非法官只可依據法律審判,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的意思。民國40年代,大法官曾經解釋,法官的裁判違憲,當事人得提出理由加以指摘,也就是法官必須遵守適用憲法裁判的意思(釋字第9號);大法官又說,憲法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是其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的意思,解釋特別提到憲法,也就是要求法官裁判時,要適用憲法判斷法令規章是否合憲之後才能適用的意思(釋字第38號)。
法官若是自以為不必或不得適用憲法審判,其實亦在解釋憲法,卻也是犯了同樣錯誤的解釋。錯誤之處,也就在於對憲法的規定任意做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法官自認不必甚或不能解釋憲法,其結果就是法官排斥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全不懂得適用憲法保障基本權利。法官審判時普遍排斥憲法不用、不習慣使用憲法保障權利的國家,就還不能算是法治國家。
為何要請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為什麼會有大法官應該審查法官裁判違憲的提議呢?原因無他,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之中,審判時經常具有憲法意識,確保法律解釋能夠符合憲法要求,而足從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法官,其實是極少數。大法官說,裁判違憲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加以爭執,可是數十年來,又數得出幾個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裁判違憲的例子呢?蒼白的紀錄,不就是法官審判不用憲法的天然證明?
憲法是約束政府的法,法官在裁判中經常運用憲法解釋法律,告訴政府如何尊重平民的權利,根本不會經常需要勞動大法官釋憲。有趣的是,法官們平日不肯用憲法審判,當人們想請大法官幫忙的時候,卻忽然想起憲法來了,問道: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會不會合憲啊?像這樣的憲法意識,如果是用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那就對了。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中提出來的一個論據,是釋字第553號解釋中有一段話,「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78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用來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這則解釋其實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憲法爭議的違憲審查範圍,若是可從這段話推演出來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是一種不當連結。或許可有一比,好像是先塞了一段話在大法官嘴裏,再藉大法官之名,硬塞一段話到憲法之中。
憲法授予大法官解釋憲法,從事規範審查,而不及於具體行政處分的違憲審查,是在說明憲法並未明文要求大法官必須審查行政處分的違憲事項,這豈能與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劃上等號?再要從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推論出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就離譜了。大法官是法官,應該獨立審判,本有憲法80條的適用;憲法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就是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裁判終審權的意思;如要得出憲法禁止大法官行使審判權審查法官裁判違憲,是與憲法完全相悖的說法,不是正確的解釋。所犯的錯誤還是一樣,以為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來的部分就是禁止的意思,又是任意在做反面解釋了。
憲法有什麼理由如此禁止呢?
不贊成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一回事;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另一回事。要說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應該交待憲法如此設限的理由,不能望文生義,想當然耳,無限上綱。反對者主要的反對理由是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將成為第四審,但這不能構成憲法上的反對理由,因為司法的審級安排是由立法院決定的事務,不是憲法的規定。如要避免大法官成為第四審,修正相關組織與程序立法,改成第二審、第三審都可以,怎麼說成是違憲呢?
現今大法官從事的主要是規範審查,容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大法官一旦解釋法律違憲,適用違憲法律的法院裁判難道不會隨之違憲嗎?在同樣一個案子裡,憲法有什麼理由要求大法官審理法律是否違憲,卻禁止大法官審理裁判違憲呢?
大法官審判法院裁判違憲才合憲
可別忘了,民國90年10月5日,大法官曾經解釋(釋字530號解釋),憲法規定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現在的司法院卻不是一個真正的審判機關,應該要在兩年內檢討修正相關組織立法,使得司法院成為不折不扣的最高審判機關,才符憲政體制。解釋做成之後,現已時隔超過15年,違憲的司法院組織立法迄未修改,主管修法提案的司法院有沒有責任呢?司法院大法官不只是要抽象解釋憲法,還要負起審判法院裁判違憲的責任,才能符合司法院做為最高審判機關的要求。進行司法改革,正是要實現大法官解釋的憲法意旨,沒有道理反過來質疑違憲。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當然沒有禁止!反倒是大法官用憲法裁判審查法院裁判違憲,才能真正符合憲法的意旨。論者若是心中有疑,應該仔細讀讀釋字第530號解釋,這才是直接相關而能夠回答問題的解釋,釋字第553號解釋,其實並不相干,就不必牽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