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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443理由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頭髮不能染?裙子怎麼那麼短?】 ▌故事是這樣的 想穿什麼不能穿,因為你還只是高中生。 – 高中生想來點改變,就改短裙子,在茫茫人海中擁有一點自己的特色,但逼逼!yellow card!(必須發現我在模仿IU的吧!) – 日前,教育部宣布要修正校園服裝儀容規範,也就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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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43理由書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頭髮不能染?裙子怎麼那麼短?】
▌故事是這樣的
想穿什麼不能穿,因為你還只是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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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想來點改變,就改短裙子,在茫茫人海中擁有一點自己的特色,但逼逼!yellow card!(必須發現我在模仿IU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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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宣布要修正校園服裝儀容規範,也就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訂高中校園內的服儀委員會,學生代表應占1/3以上,且每3年應檢討服儀規定。新制也會刪除輔導管教措施當中的「公共服務」,之後如果因為服儀問題被學校叫去拔草,就很有機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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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就讓我們來討論討論一下服儀規定這件事吧!
▌#髮禁 會違憲嗎?
說到服儀規定,就不能不講一下最經典的髮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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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禁牽涉到什麼憲法給的基本權利?頭髮是身體的一部分,也就是在身體自主權的範疇,並且因為涉及個人自我表現,所以會跟 #憲法第22條中的人格權 以及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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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學校管學生而去限制到學生基本權利的正當目的,要是什麼才會成立?一般來說,會認為是要「防止嚴重妨礙教育目的的行為」才會成立,比如大聲喧嘩影響課程續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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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一樣的頭髮」這種去識別化的手段,可能只是為了管理方便、訓練服從的目的,根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關於教育的目的:「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可能根本是背道而馳,而沒有制度存在的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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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學生學會打理自己、找到適合自己的裝扮,也是學生應該要學會的,我們從來就不是要培養只會讀書的孩子呀!
▌服儀規定究竟保護了誰?
那對於要不要穿制服的爭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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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贊成聲浪會說,穿著制服可以很快區隔是不是本校人員、以及可以使學生間不會產生比較心理甚至是霸凌情事,確實是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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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學校的制服其實也會委託外面的廠商做,小編印象中,自己國小長身體的時候,都是在外面買的,其實真的想進入校園去買一套偽裝好像也不是這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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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所謂比較心理,並不會因為穿著制服而消失,用的手機、其他配件等等一樣會可以讓同儕之間比較,如果我們的目的是要降低貧富間的歧視、霸凌等等,不應該是透過這種抹煞「青少年探尋自我」的方式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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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摀住學生的眼睛,不代表學生就不能從縫隙中看到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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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現階段繼續維持穿制服的規定可能還是有理由的,以大方向的辨別本校學生,仍然可以快速篩掉「一部份」的非本校相關人員,但或許只要足以辨識即可,混搭體育褲似乎沒有禁止的道理。
▌私校也要聽話嗎?
在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中,是這樣說的:「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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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翻譯一下就是說,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範圍內,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組織」,雖然沒有豁免他遵守憲法的義務,但也因為涉及私校的 #辦學自由,教育主管機關對他的監督,比起公立學校,就要有一定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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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教育主管機關就不宜透過行政處分這種強而有力的公權力手段介入,而盡量以行政指導這種沒有強制力的手段去影響私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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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到這裡,大家覺得怎麼樣呢?
▌法白可以沒有頭髮,但是不能沒有文章!
蔡孟翰|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
https://buff.ly/2QzRKrC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https://buff.ly/2IPTavJ
參考資料:教育部人權諮詢網 https://buff.ly/2UNoRcK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atQsGG
釋字443理由書 在 恐龍推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來是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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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送上圖片以及資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41331436050110&set=a.178388802344374.1073741829.177308745785713&type=1&theater
服務貿易協議為啥是行政命令啊!?!?!?!?!
立院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讓服貿就這樣免審查啦~
就算是把它當作行政命令,也要考慮一下法律保留啊,所謂法律保留就是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的依據。
就算不是被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洗腦的法律系學生或國考生,法律保留這個連在高中公民課都有教的東西,想唬爛人民不知道嗎?
粗略來說就是行政命令基本上就要有授權依據,授權依據在哪裡啊!?!?!?!
除非說他們覺得服貿協議是細節性,技術性的小規定或著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小規則~歐呵呵 這樣我就認了的確不用授權。
我是個除了法律其他都還不大知道的小恐龍,所以服貿對台灣經濟社會政治層面影響不是很了解,不過就這個法律層面,一來我不曉得他們為啥會把它當作行政命令這個位階來審,二來如果是行政命令那他的法律保留勒?這些都是執政者最愛的依法行政呀。
我是不希望政府在拆房子徵收土地都說依法行政,結果在另一方面又不依法行政。
更多請參考
大法官解釋443號解釋理由書所講的層級化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