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44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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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玲/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443號解
釋,解釋認為,現行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
無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授權下,限制役 男的出境自由,違反
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違憲,至遲應在解釋公佈起 的
六個月內失 效。

由內政部頒布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中第8條規定,役男
在應徵年次內, 尚未接受徵兵處理者,不同意出境。雖然辦
法中第13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 役男可准出境,但仍屬例
外規定,而此以「辦法」而非法律方式限制人民居住 遷徙自
由,引發了違憲爭議。依大法官今天作成的解釋,如果主管機
關在解釋 公布六個 月內不能完成兵役法及施行法的修正,役
男出境即不受限制,對在役 齡前想要出國的役男影響非常
大。 

解釋指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
選擇居住處所、 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且有可依個人
意願遷徙或旅居各地的權利,對此 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憲
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必要的程度。

解釋指出,兵役法或其施行細則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的條
款,兵役法施行 法第45條,也只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
而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 的役男出境限制事項,既
未設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明文,也無行 政院可
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的規定。因此,由「徵兵規則」第18條授
權內政部 所定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限制役男出境
的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 故出境,逃避應盡的服兵役義
務,但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重大限制,和憲 法意旨不
符,應在解釋公布的六個月內失效。

443號解釋文強調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較其他權利詳盡,
大法官認為,剝奪 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事項,應以法
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時,授權也應符明確具體原則。而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 有
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是指有關人民服兵役的重要事項,都應以
法律或法律明 確授權的命令加以規定。大法官今天宣告徵兵
出境處理辦法違憲,是對過去行 政機關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
自由「便宜行事」作法的再一次「糾正」。

今天的會議由大法官翁岳生主持,其他十四名大法官均出
席,對此解釋案, 大法官意見一致,沒有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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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哥...
這麼說的話...
我們暑假的「馬來西亞男人團」...有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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