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第603號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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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第603號解釋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數位身分證(eID)」是行政院近年力推的政策,由內政部規畫相關事宜,原先預計2020年10月起全面換發,然而尚未正式上路,就屢遭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強烈反彈。 日前,時代力量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停止在新竹市的試辦計畫,拒絕讓新竹市民當白老鼠,最後新竹市長林智堅也因...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12:47

嗨大家好,我是伯言,伯言的伯,伯言的言,今天來跟大家複習一下「修法未果」。 不過因為二試快到,很多的部分我假設大家已經懂了。 🙅‍♂️ 立委聲請釋憲? 大家在讀憲法時,都有在釋字 603 號解釋讀到如果立法委員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要有「修法未果」。 然而經過釋字781後,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

  •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11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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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身分證(eID)」是行政院近年力推的政策,由內政部規畫相關事宜,原先預計2020年10月起全面換發,然而尚未正式上路,就屢遭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強烈反彈。
     
    日前,時代力量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停止在新竹市的試辦計畫,拒絕讓新竹市民當白老鼠,最後新竹市長林智堅也因資安考量而宣布暫緩試辦。內政部日前終於懸崖勒馬,表示消除外界疑慮再全面換發。
     
    而在試辦計畫喊卡後,政府應該做什麼呢?
     
    時代力量今天舉辦【試辦喊卡然後呢?沒有專法沒有eID】記者會,黨主席立法委員 陳椒華要求政府在 #訂定專法 和 #設立個資保護專責機構 之前,不得貿然推動數位身分證,同時對於 #標案審查委員的適格性 也應嚴格把關。
     
    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內政部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竟 #不願派代表出席 今天的記者會,不願藉此機會向各界說明現況進度!這要民眾對政策如何安心?
     
    陳椒華主席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權利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若政府強行換發數位身分證,不僅有違憲之虞,相關法規範也十分薄弱。
     
    對比德國、日本、愛沙尼亞等國,因應數位身分證上路皆另立專法,並配合多項周邊法規修正,我國內政部卻僅以《戶籍法》第59條等作為換發依據,不僅風險意識不足,法治思維也有待加強。
     
    陳椒華主席質疑,因應我國數位發展需求,國發會曾提出研議增設個資保護專責機構,以遵循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但在相關規劃完成前,eID政策卻已悄然準備上路,顯見行政部門對於數位身分證全面換發後的相關配套政策,仍是漏洞百出。
     
    時代力量秘書長白卿芬表示,學界和民間團體已多次召開記者會提出質疑,時代力量也必須再次強調,在資安議題、人權議題等爭議未有明確因應方案時,應無條件、無時間表將數位身分證換發規畫全面遞延、甚至終止。
     
    新竹市議員廖子齊則提到,晶片身分證增加了個人資料被濫用或盜用的風險,但行政院卻迴避立法院監督,選擇在網路媒體上單向宣傳方式,放大晶片身分證的好處,是刻意避重就輕。政府未來應保留民眾選擇無晶片身分證之權利,尊重人民的資訊自主權。
     
    台權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指出,台灣的身分證數位化政策,始終規劃為強制換發,人民沒有選擇權,同時還得自負風險。數位化無法解決浮濫蒐集身分資料的問題,且將加速個資濫用難以察覺,唯有訂定專法、並成立獨立專責的機關落實執法才是解方。
     
    周冠汝專員認為,內政部宣稱的方便,極可能不是使用者的方便,而是個資蒐集者的方便。除了相片和身分證字號,使用eID留下的數位足跡,在缺乏管制下,使用者刷過的門禁、參加過的演場會、租過的車、去過的旅館、通過年齡驗證的服務等等各種足跡都極可能被輕易整合,必須審慎以對。
     
    時代力量再次呼籲,內政部應重新評估數位身分證政策的必要性,若政策方向不變,政府必須針對未釐清的疑慮及風險,說明如何透過具體措施予以防範,同時,相關部會也要盡速舉辦聽證會廣納意見、訂定專法,並積極落實公開相關審議資訊,勿再黑箱操作。

  •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在 早安.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9 0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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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隱私與學生安全,可以兼顧嗎?買賣個資均為觸法行為,你了解嗎?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View/id/789

    ◎德先生這麼說-台中女中在女生宿舍加裝了人臉辦識系統,過慮進出人員。用意是為了維護學生的安全,但卻也引來學生的質疑,認為這侵犯了個資和隱私。

    專訪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袁義昕( Yi Hsi Yuan),談追求安全和個資、隱私的界線在哪裡?

    在進入這個議題之前,必須先建立台中女生是公務機關、學生住宿是租賃行為、以及整體利益為何三個觀念。公務機關不適用消保法、應回歸民法;房東(台中女中)有約束力可以禁止陌生人進入;宿舍是公共空間宜從總體關係考量。

    至於對隱私與個資的定義,以台灣的法令而言,有重疊的空間。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民法195條、以及憲法第23條來看,得到「個資收集的目的,要有合理手段」結論。

    袁義昕提醒對這個議題仍有疑慮的各方,現在科技已經進步到能夠把取得的資料做「邊緣運算」,也就是辦識之後的資料,不會上傳雲端貯存,只做當下處理。宿舍安全與個資隱私保護,應該通盤考量得失。

    他更提醒,買賣他人個資是非法行為,必須負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責任,除了罰鍰還要服有期徒刑。
    #人臉辦識
    #個資
    #隱私
    #安全

  •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9 2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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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上周某媒體就因以揭露私人訊息並做成聳動報導的方式導致被報導者個人隱私遭受嚴重侵害,而使得各界對其踰越新聞倫理之舉感到憤怒。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之間的討論也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們今天就要帶各位壯士一起看看司法院大法官在面對相關爭議時,是如何解釋的。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障
    
    由於隱私權是較晚才為世人所開始重視的議題,因此「隱私權」一詞在憲法條文中並未出現。
    
    直到民國81年釋字第293號解釋文中才首度提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並在釋字585和603才闡明隱私權是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解釋文中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在憲法中的保障
    
    至於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雖然也和隱私權一樣並未明見於條文中,但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多被視為保障了新聞自由的內涵。
    
    後續也透過諸如364、407、414、509等釋字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中。
    
    
    ▌釋字689的源起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最直接的拉扯則是在第689號釋字中,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兩度跟拍神通集團的副總及其演藝圈妻子。
    
    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1500元罰鍰,該記者不服裁決遂提出聲請。
    
    爭點在於社維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
    
    
    ▌標誌性的釋字689
    
    大法官最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合憲,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了保護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且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對新聞自由的合理限制。
    
    大法官也認為即便在公共場域,人們依然享有一個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場域,社維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國家保護這項權利的展現。
    
    
    ▌釋字689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雖然最終大法官認為該限制沒有侵害新聞自由,不過在理由書中他們也闡述了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權衡
    
    正因為個人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價值,所以大法官也提出了兩者相互衝突時權衡的判準-公益性。
    
    由於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目的是要讓新聞工作者能藉由新聞報導引起公共議題討論,追求公益。
    
    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人們的隱私權會受到限縮。
    
    但若新聞的報導沒有了公益性,憲法的保障便會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在缺乏公益性下新聞自由便不應侵犯對隱私權的保障。
    
    
    ▌大法官意見書的見解
    
    陳新民大法官提到侵犯隱私的新聞對當事人的精神傷害更勝於身體傷害,國家應保護並滿足人民對心靈安寧的期盼,並期待本解釋能夠喚起社會對國民隱私權利與人格尊嚴之重視。
    
    葉百修大法官則提到「新聞採訪與攝影之內容應需具有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要求,若單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並不足以構成公共利益」。
    
    至於該如何判斷公益性,則應就內容、形式與事件發展之脈絡予以全盤考量。
    
    不過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該由警察機關做衡量,應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看完今天的文章的你,又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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