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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消保法 在 梨寶Leeboa 女攝影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五洲生醫高纖有酵益生菌團購
#保證開團期間最低價
#此團有梨寶才有的獨家優惠
這幾年開始開團購之後,
我其實常常接到保健食品的團購邀請…
但我都沒有答應,
因為覺得保健食品的功效真的很見仁見智,
加上吃進身體的,我不夠專業不太敢保證……
坦白說,保健食品比賣保養品還難推銷🙈
但這團益生菌我之所以會答應,
有一大部分是五洲製藥的知名度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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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消保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醫美消保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看到媽媽朋友之間,群起轉發了某網紅的戲謔母乳影片。同樣身為母乳媽媽的我,在看到影片之後,也有同樣的感受:「這是一支令人不舒服、戲謔,甚至傳達不正確資訊的影片!」
對許多母乳媽媽來說,餵母乳是一件相當辛苦的事,但看到這支影片還有下面部分網友因為不理解而留下的訕笑留言,其實對媽媽們來說是一種傷害。另外,對於在網路上可以隨意購買到母乳這件事,我們也認為應該要有所規範。
因此在昨天晚上,我們聯繫了許多相關的專業學者,並且在今早召開記者會,希望共同呼籲「珍惜母乳,落實相關規範」!
在記者會上,我感受到滿滿的媽媽力量。
四位專家,婦產科 陳鈺萍醫師、母乳庫負責人/小兒科醫師 方麗容、台灣母乳協會協會秘書長 高宜伶、 中華民國寶貝花園母乳推廣協會理事 吳唯菱,四人都具有國際泌乳顧問執照認證;在昨晚緊急決定要召開記者會後,都義不容辭答應一起幫忙。
▋母乳不該這樣被戲謔、訕笑!
我們很歡迎大家一同來更理解母乳議題,但是網紅在拍攝影片時,應避免傳遞錯誤資訊和歧視,影片中戲謔的言語,更是對母親的不尊重!我們當然明白有創作自由,但也應該避免傳遞錯誤資訊,或是造成社會大眾的錯誤理解;若有人想要對母乳議題進行討論,現場的專家都很樂意一起分享!
▋網購母乳?政府應落實相關規範!
現在打開各大網購平台,看得到許多公開販售母乳的情形。對於該網紅輕易在網購平台上取得母乳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擔心,這樣來源不清的母乳是否安全?若讓寶寶喝下肚,會不會有健康上的疑慮?
但是在現行法規中,並無明確規範母乳是否可作為商品被販售!
在過去有類似案例發生時,地方政府只能按照《消保法》介入調查,要求平台及賣家下架這種來源不明的母乳,這是十分消極且不合理的規範。《消保法》所規範的應該是明確合法被販售的商品,母乳卻從來都不是合法的商品。若是以《消保法》可進行規範,目前無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顯然不足,才會導致這種亂象持續多年卻無法改善。
2011年10月,衛生署準備朝食品的方向修法,將母乳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然而同一年的12月,食藥署的函釋中又提到「母乳雖為體液,惟其一旦成為交易之對象,則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商品,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但更令人不解的是,2016年面對立委質詢時,衛福部卻又回應:「母乳在性質上兼具『體液』與『食品』性質。」
必須要釐清的是,「體液」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屬於傳染病檢體,依法是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但食品則需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才可以進行販售。以上反反覆覆的說法,在昨天多次致電請教相關部會時,仍得不到明確的答案。
昨日經過確認,食藥署已明確認定母乳為體液而非食品,因此將不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疾管署也說明,母乳雖屬「體液」,也具有一定的傳染風險,但並不是《傳染病防治法》中所加以限制的傳染病檢體;而國健署僅表示,不支持母乳以任何形式交易,但並無明確規範限制。因此目前母乳的交易,只能被動消極的,按照《消保法》處理。
以美國的例子來說,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局(FDA)就曾做出聲明,倘若寶寶喝到非親生母親且未經篩檢的母乳,等同接觸他人體液,寶寶將暴露於感染愛滋病毒、肝炎等疾病的風險中。明確提醒社會大眾,對於來源不清的母乳應該要更加注意。
既然我們的政府,也不支持這樣來源不明的母乳公開販售,就應該由主管機關衛福部出面做出明確宣示、訂定相關規範,不應再推諉卸責,將誤飲來源不明母乳的風險交由民眾自行承擔。
母乳的好處與推廣,是大家持續努力的目標。身為 4 個孩子的母親, 4 個孩子都有哺餵母乳,我很清楚也深刻的感受到母乳媽媽會遇到的各種辛苦與艱難,包括:孩子不喝、奶量過多、奶量不足、廁所裡擠奶、工作太忙漲到成石頭奶、乳腺炎等等,著實不易,我們持續走在推動母乳的路上,請不要開倒車的來打擊這些努力的媽媽們。
同時,我也想藉此表達若在哺育母乳上遇到困境,可求助於專業人員,今日與我一同召開記者會的這些都是專業的團隊,歡迎大家尋求諮詢與協助。若真的無法滿足孩子的需求,也不要輕易購買來路不明的母乳,也不須為無法提供足夠的母乳給孩子感到難過與愧疚。
最後,我想和媽媽們說,不論餵母乳與否,都請照顧好自己,有一個健康快樂的媽媽,才能開心育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