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醫師法第8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醫師法第8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醫師法第8條產品中有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
醫師法第8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醫師法第8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醫生你好我屁股癢幫我看看好嗎】
過年期間在clubhouse的一個房間裡面
聽到有醫生說
最近有一個平台是讓病患可以在線上諮詢問診的
並詢問這樣的方式有沒有違法 並詢問線上回答病患問題的底限到
原則上,根據 #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所以特殊急迫方式在另外規定在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必須是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是法定的特殊狀況才能使用通訊問診的方式
所以現在有的診所想推出手機視訊諮詢,或是像我前面說線上問診平台,如果沒有符合通訊審查治療辦法加衛生局,只要一但有治療、開給方劑或是診斷證明書都是違法的。
你在線上想免費問我法律問題
我可能只會生氣然後罵你一頓
但如果你在線上想要問醫生問題
他如果回答你 很有可能就觸犯到醫師法第11條
最高會罰新台幣10萬元
當然醫生如果只給予衛教資訊,或是跟民眾說要去掛那一科,不涉及治療或是給予方劑(譬如指導該吃什麼藥這樣就不行喔)的行為就沒問題~
醫師法第8條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嗯⋯ 抱歉請問(我們也有繳公會會費的)主辦單位,女醫師在防疫工作上,是不存在嗎?
週末實在不想討論太嚴肅的問題,但是忙了一天,回到家打開地方公會的刊物看到這張照片,想到早上主動來門診跟診,認真學習的學妹,覺得難過。
學姊我們會更努力一點,讓女醫師的專業與參與能夠被看見的。
想到某一年我收到醫師節禮物是領帶夾,不知道何時女醫師在公會的存在感能夠更「正常」一點⋯⋯
補充說明:台灣所有醫師依據醫師法第 9 條,「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因此不論任何性別醫師,在「業必歸會」概念下,都是公會會員。這不是要不要的問題,不是「公」會「母」會的問題,是公會會員本來就有男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