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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醫師法第27條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7萬的網紅太咪瘋韓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朋友的妹妹是在香港的中醫師,名字叫彭子芯 最近發現照片被一位自稱是泌尿專科的黃美玲醫生盜用照片 (名字也有可能是盜用的) 用她的照片假裝是自己的照片po文 還用她照片在FB上買廣告、販賣藥品~ 那位黃美玲的粉絲團好像有限定只有台灣可以看 因為在韓國跟在香港都打不開哈哈 目前朋友妹妹已跟FB檢舉了 ...
醫師法第27條 在 太咪瘋韓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朋友的妹妹是在香港的中醫師,名字叫彭子芯
最近發現照片被一位自稱是泌尿專科的黃美玲醫生盜用照片
(名字也有可能是盜用的)
用她的照片假裝是自己的照片po文
還用她照片在FB上買廣告、販賣藥品~
那位黃美玲的粉絲團好像有限定只有台灣可以看
因為在韓國跟在香港都打不開哈哈
目前朋友妹妹已跟FB檢舉了
不過檢舉頂多被關粉絲團的感覺耶...
總之呢
請大家自己小心自己注意
根據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請提醒身邊的親友
真的有哪邊不舒服或是需治療
請直接去找醫生唷
不要在網路上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
醫師法第2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禁出國,誰ok?】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全球疫情越來越多案例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為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不然不能隨便出國,這樣是ok的嗎?
🎸為什麼禁止醫護人員出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醫事人員禁出國命令」,實施期間將回溯到2月23日,預計持續到6月30日,之後再視疫情變化縮短或延長,因為專業的醫事人員站在台灣防疫前線,一方面為了控制疫情發展,避免醫療需求暴增,另一方面因醫療人力遞補不容易,為了降低醫療人員耗損,要減少他們接觸感染個案而需要居家隔離或是旅遊史需居家檢疫的機會,所以才會提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政策。
🎸憑什麼這麼做?
這個消息一公布,引起部分醫事人員大反彈,但衛福部說這是有根據的啦,《醫師法》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醫療法》也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
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不准出國,只會嚴格禁止醫院第一線醫護、社工人員,但不包含診所。當時還不是全世界都不能去,不能去的是已發布第三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例如中國、香港、澳門、韓國風險相對高的地方,日本、新加坡等那時候還沒列入的第一、第二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國家可以「報准後前往」,如果是公務需求或參加醫學年會也一樣,甚至那陣子沒列為疫區的國家還是可以去,例如去夏威夷衝浪、加拿大滑雪不會管。
🎸禁止人民出國應有明確法源
憲法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的權利,命令醫護人員「不能出國」,也就是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這樣等於是侵害人民的權利,不過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用法律規範的話,也不是完全不能限制。(憲法第10條、憲法第23條、大法官釋字558號)
《醫師法》、《醫療法》的確說醫師和醫療機構要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不過直接擴張成限制出國,還囊括到限制所有醫事人員,包含醫師、護理師、藥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甚至社工等等人員出國,其實是說不通的,而且不論是醫院和診所,醫師就是醫師,沒有因為執業場所不同有不一樣的人事管理,所以不能單用這兩條法律就要包山包海限制第一線醫事人員的出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有列舉可禁止國民出國的情狀,就算是概括規定也要有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才行,因為對於權利的剝奪,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之下,實在不應該先逕行宣布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
醫事人員在防疫期間是珍貴又重要的資源,可以理解政府的不得已,不過醫事人員怎麼說都是一般人民,不能當戰略物資看待,配合防疫這一點相信醫事人員也願意「順時中」,不過正是因為在非常時期,醫療人力不能有缺口,醫事人員的權利才更應該要保障。
醫師法第27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除非經過報備者,擬限制醫事人員出國」,引發醫護人員質疑該出國禁令沒有法源依據,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昨在質詢時也提出質疑。衛福部長陳時中今(4日)重申,行政院長蘇貞昌昨都講過,現行《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還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以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以拿來當作法源依據。
《醫師法》明文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此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規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想法:
1.以法律人的角度,這個決定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
2.法律保留原則是說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限制人民權利,
但也不是有法律規定就好,而要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如果法律規定沒有很明確寫「可以限制醫療人員出國」,
那行政機關有權利這樣做嗎?
我認為不行!
因為很明顯的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
3.再來,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今天如果行政機關為了保留醫療能量,
限制醫療人員跑去其他國家(中國、義大利或伊朗)賺錢,
那是可以限制的,
因為你的限制措施跟行政目的(保留臺灣醫療能量)
有正當關連,是可以的!
但對全部的醫療人員都限制?
不管他去度假還是看小孩都不行,那就欠缺關連性,
是沒辦法通過法律保留原則的!
4.特別是這個措施是針對全體醫療人員,
等於是對上萬人進行限制出境的行為,
你想想看,
我們限制一個被告出境,都還要法院下裁定,
為什麼限制上萬人出境,連行政處分都不用下,
連行政處分書都不用送達給每個醫療人員,
他們就不能出境了!
國家公權力可以做到這種程度嗎?
特別是這些醫療人員並沒有犯罪,他們也不是被告,
可以因為行政目的而對其憲法明文保障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嗎?
5.最後更嚴重的是,
對這些醫療人員進行限制,並沒有寄送處分書給他們,
他們不服氣,還真不曉得要找誰救濟!
違規被警察開罰單,還可以申訴,申訴失敗還可以打行政訴訟,
讓司法權審理行政權的決定是否有問題,
被告被限制出境,現在也可以向法院抗告,
現在上萬醫療人員被限制出境,卻沒有救濟方式,
等於是司法權沒辦法介入,確認行政權這樣作對不對,
這其實很可怕!
雖然防疫至上是全民共識,也有正當性,
但如果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變成一般法治原則都要拋棄的話,
其實我們也付出很大的法治代價!
6.限制上萬名醫療人員出境,不是不行,
唯一解決方式是緊急命令,
那要總統頒佈,國會追認,
除了這個之外,我想不出其他方法可以解套...
註:所謂『緊急命令』,又稱為『緊急處置權』,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一種,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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