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醫學系公費生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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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醫學系公費生契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雙寶爸的小宇宙|兒童感染科 顏俊宇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末代指考,#公費醫學系分數降低⁉️ 🐣分享一下,我選填公費醫學系的心路歷程: 從小家裡就是freestyle 管教,聯絡簿自己簽 要念哪裡、要補習嗎、補哪裡,都我自己決定,報備家裡一下就可以了~ 國中還為了追愛唸了升學率比較差的國中🤣 考上建中來到台北花花世界,更是放飛自我🥳 傻蛋如我...

  • 醫學系公費生契約 在 雙寶爸的小宇宙|兒童感染科 顏俊宇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20: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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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代指考,#公費醫學系分數降低⁉️
    🐣分享一下,我選填公費醫學系的心路歷程:

    從小家裡就是freestyle 管教,聯絡簿自己簽
    要念哪裡、要補習嗎、補哪裡,都我自己決定,報備家裡一下就可以了~
    國中還為了追愛唸了升學率比較差的國中🤣
    考上建中來到台北花花世界,更是放飛自我🥳

    傻蛋如我,大學選填志願時
    就按照赫哲補習班的推薦志願序填出
    沒去研究公費到底在幹嘛😨
    想說有醫學系就唸~沒啥好怕的(年少輕狂⋯😭)
    簽約時才知真相和事態嚴重🔥
    不過想說要重考很累,只好走一步算一步👟

    為了在大醫院訓練,就選擇榮總體系
    我apply住院醫師當年只有內、外、婦、兒開放名額
    還好對兒科還算有興趣~
    能進到搶手北榮兒科也是誤打誤撞👍

    在北榮訓練完兒科和感染科後(5年)
    準備下鄉榮院兩年
    當時我們三位兒科醫師、三個醫院名額🕳️
    玉里、屏東、桃園榮院
    超感謝高榮兒科醫師自願選玉里
    另一位北榮兒科好朋友抽到屏東😢
    我才能選到離台北近的桃園
    生活比較沒有翻天覆地的改變🙀
    (下一屆公費生下鄉地點是直接被決定,連抽籤的機會都沒有,更慘⋯🤯)

    公費生可以免學費和一學期3-4萬左右生活費
    但宿命就是遇到人生重大的分岔路時
    選擇有限、沒有自由🕊
    不能選擇自己喜歡的科別、醫院
    有家庭後很多規劃更是綁手綁腳😵‍💫

    110年的新制公費生是專科訓練完後「偏鄉服務10年」
    專科選擇也是五大科為主
    這契約和我的比起來恐怖幾百萬倍😱
    難怪分數掉更多
    還好現在高中生有做好功課,清醒的做決定💗

    不過整體來說我運氣是很好的👌
    能在北榮兒科溫馨又團結的大家庭受訓練
    下鄉桃榮工作氣氛也很好
    親切又可靠的婦產科、兒科學姊、護理師⋯
    兒科的經營也有慢慢進步
    甚至月子中心都要開幕了✨

    另外桃園人口不斷上升,捷運也在蓋
    房價也比台北平易近人
    讓我覺得留在桃園深耕發展好像還不錯😆
    所以現在回頭正向思考
    很感謝 #命運為我關了一扇門,#同時幫我開一扇窗💫

  • 醫學系公費生契約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1-28 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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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

  • 醫學系公費生契約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2-09-14 22: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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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這裡怒吼, 但是退輔會和衛生署長官們, 也看不到, 看到也不一定會理, 但我想說的是, 公費生也是令人尊敬的醫生, 更是救命救病的醫生 (因為大多是四大科或急重症科醫師), 請尊重他們,愛護他們,照顧他們, 現在就是公費生的大家人都太好! 默默忍耐! 這並不表示愛他們的家人就也得跟著忍耐好嗎!!
    權益是自己爭取的
    醫生不是笨蛋
    醫生只是人太好了…請不要再當濫好人了!!

    題目: 可憐的公費生

    我不是公費生, 好險我不是, 從醫學系畢業後考到醫師執照,可以開開心心的領到 “正版的執照” ,選擇自己想要的科系(我是婦產科醫師),然後接受完住院醫師訓練後, 現在到了一家穩定的中小型醫院, 完成了一件人生的大事:生小孩, 然後專心工作。 我的工作內容很簡單,一個禮拜看四個一般門診,三個高層次超音波門診, 另外就是接生、開刀、查房, 一個月值四到六班不一定; 這樣的工作,也許有些人還是覺得很累,但是我已經很感恩了,我們院長也對我很好,對於剛到院不到一年的我並沒有太要求業績,要我慢慢做,小心做,不要出錯就好, 所以即便我在今年生了第一個寶寶,手忙腳亂之下還是可以抽出時間照顧她 (白天當然只能交給托嬰中心了)。

    可是我的先生就沒那麼好運了, 我的先生是公費生, 也是選了婦產科, 然後必須要按照分發到某署立醫院工作, 一開始的時候願景是很好的, 雖然知道只會有兩位醫師, 一開始談的薪水也很普通, 但是我們覺得至少離家不會太遠 (至少不是去離島), 來回通車雖然很麻煩, 但是至少他不用離我們妻女很遠, 所以也就很開心的到了分發的醫院。

    可是, 到了分發的醫院, 情況卻跟口頭約定的不一樣, 他也是要看門診要開刀要接生,但是, 一個月要值十五班!! 本來講好醫師人數不足, 所以可以不用天天有人值班的, 但是報到後卻改口了, 說改就改, 一個月就是十五~十六班。 再者, 值一班領多少錢呢? 一天24小時領1500~2000元, 我真的都不忍心在這裡換算成時薪了, 因為換算成時薪寫在這裡真的是很羞辱人的低呢! 除了固定要睡在醫院的15天, 我先生接生時也要事先到醫院去照顧孕婦, 因為這樣, 一個月沒有幾天是在家裡睡的, 原本想說我們可以兩個人交替照顧小孩的, 變成小孩都快要認不得爸爸了!

    我想說, 我們不要錢, 但是請尊重我們的生活和生命好嗎?
    這樣高風險的工作, 一個月值15班?!
    我先生人太好了,默默承受
    但是我不好, 我受不了了! 前幾天我累到重感冒的時候, 跟我先生說: 你一個月值班費兩萬多我給你, 你去跟院長說, 我們不要值班了行不行!?

    無語問蒼天, 公費生就要這樣隨便人家 (糟蹋) 嗎? 為什麼我們就只能消極的想 ”這還公費的兩年或四年就隨便他們了” 我去查過2011年的公費生分發辦法, 關於選系統選院的規定洋洋灑灑, 但是, 對於公費生的權益: 包括工作時數薪資保障, 通通沒有規定!! 天啊! 這是一張甚麼樣的賣身契, 扣著公費生的正版醫師執照, 然後掐著脖子, 規定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沒有定型契約, 沒得商量!!
    我想說的事情是
    1. 還沒有簽約當公費生的高中生, 請不要再當公費生, 寧願去助學貸款, 寧願去讀私立醫學院,也不要當公費生!!
    2. 已經是公費生的要選擇分發醫院之前 (不管是榮院還是署立醫院), 一定要要求明文簽約, 規定值班怎麼值, 工作內容為何, PPH怎麼算等等, 你想得到的都要列進去!! 想當初我跟我現在工作的私人醫院簽約, 人家可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契約 (我甚麼都問了, 連報稅怎麼報都問了!) 為什麼公家醫院不用明文簽約?!
    3. 即便可以先問清楚責任和權益, 但是很有可能之後, 各家榮院或署立醫院給的條件就會越來越爛, 所以就會演變成只能從一堆爛蘋果裡面挑一顆比較不爛的
    => 所以回到第一條, 有志醫學系的學弟妹, 還沒選公費的千萬不要選!!

    最後, 我在這裡怒吼, 但是退輔會和衛生署長官們, 也看不到, 看到也不一定會理, 但我想說的是, 公費生也是令人尊敬的醫生, 更是救命救病的醫生 (因為大多是四大科或急重症科醫師), 請尊重他們,愛護他們,照顧他們, 現在就是公費生的大家人都太好! 默默忍耐! 這並不表示愛他們的家人就也得跟著忍耐好嗎!!
    權益是自己爭取的
    醫生不是笨蛋
    醫生只是人太好了…請不要再當濫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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