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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酒駕吊扣駕照規定產品中有4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大紀元時報 - 台灣(The Epoch Times - Taiwa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出修法草案,對酒駕者車輛直接沒入,此案尚在連署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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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吊扣駕照規定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7-12 18:56:12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酒駕吊扣駕照規定 在 大紀元時報 - 台灣(The Epoch Times - 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出修法草案,對酒駕者車輛直接沒入,此案尚在連署中。🤨
酒駕吊扣駕照規定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遏止酒駕 雙法齊下:加重刑責、沒收車輛!
暐瀚媽媽的車禍,經過警方的調查,確認駕駛在肇事前已經喝酒,一次的貪杯僥倖,造成多人悲痛。
酒駕零容忍早已是全民共識,歷次刑罰提高、加重,各樣配套防制措施推動,卻有人一再心存僥倖,酒後開車上路,無視酒駕對其他人生命財產的危害,酒駕肇事已是人神共憤的惡行,不予重懲,難平眾怒。
除了重懲,我也提案要求「查獲酒駕就沒入車輛」,不讓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杜絕僥倖行為。
這次修法,我再次提出刑法修正的方向:
🔺初犯刑度從2年以下直接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50萬。
🔺因而致人死亡,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重刑,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重刑。
🔺刪除累犯規定,只要有酒駕肇事,就交給法官視其惡性程度,給予重懲。
這次我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成「只要酒測超標就直接沒入車輛」。
現行單純酒測超標者,只有吊扣或吊銷行為人的駕照的處罰,沒入車輛必須要是累犯且有肇事致人死傷才能沒入車輛,不足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態。
修正為不論是初犯、累犯,更不需要等到再次開車上路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車輛。就是讓酒駕者無法再次上路,杜絕酒駕者僅為貪圖方便,一時的僥倖就造成多人的哀痛的憾事再次發生。
👉一次看「酒駕致死修法內容」
https://chichen.org/185-3
👉一次看「酒駕得沒收車輛」
https://chichen.org/uHVhC
酒駕吊扣駕照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明沒有喝酒,卻被測出酒駕怎麼辦?】
酒駕測試設備可能發生測不準的情形,一名謬姓男子駕車時被測出酒測值高達0.47毫克,有酒駕的嫌疑,繆男覺得很無辜、自己明明沒喝酒,隔天自行去醫院抽血檢驗,結果真的沒有驗出酒精反應。遇到酒測設備有誤,不服酒測值認定時該怎麼辦呢?
🎸如何判斷是否酒駕?酒駕有什麼罰則?
有沒有喝酒可以檢測呼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並以生理平衡測試來輔助判斷駕駛人是不是能夠安全駕駛。酒駕相關罰則依被測出酒精濃度的高低,分別規定在刑法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在刑事罰的部分,如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下罰金。如果因為酒駕,使人重傷會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死亡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政罰部分,如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機車駕駛人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2年。
🎸不服被測出的酒測值要怎麼辦呢?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在沒有明顯異常情形下,實施酒精測試儀器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所以無法要求員警進行多次測試。
民眾可以儘快自行到醫院再檢驗一次,保留醫院的檢驗報告做為證據,像是這個例子,醫院認為前一天酒測值非常高,但在隔天完全無酒精驗出的狀況,機率非常低,因為體內酒精不可能這麼快完全代謝。
檢察官偵查時,謬男就是以此做為證據,說明自己並沒有喝酒,於是檢察官請繆男在偵查庭中進行實測,喝完酒14小時後再到醫院抽血,酒測值仍達0.37,發現關鍵是酒測儀未歸零導致誤判,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所以如果對於警方測到的酒測值有疑義,應該盡快到醫院再採檢一次,在檢察官偵查或是法院審判時,可以用醫院的採檢結果來證明是酒測儀器產生錯誤,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