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酒精中毒精神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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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酒精中毒精神病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只要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的謊話 媽媽因酒精中毒被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的期間,我被送到外婆家,在那生活了兩年左右。對於剛上小學的我來說,媽媽不在身邊是一件令人驚恐的事情。和媽媽有關的記憶,大概只有偶爾會做給我吃的辣炒年糕和喝醉亂丟家裡東西的樣子。 在外婆陪伴之下成長的兩年,是我在童年回憶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email protected],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頭暈 專題 (普通話) - 黃德彰醫生@FindDoc.com 資料來源:https://www.finddoc.com/zh-hk 背景:郭小姐近幾天會無故頭暈及有天旋地轉的感覺,但不算嚴重。她並無耳鳴,檢查過血壓及血糖都正常。普通科醫生說可能是耳水不平衡。 (一) 為何會無故頭暈?有什麼原因...

酒精中毒精神病 在 哇賽!心理學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0:55:57

「 #只要努力, #什麼事都辦得到」的謊話 媽媽因酒精中毒被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的期間,我被送到外婆家,在那生活了兩年左右。對於剛上小學的我來說,媽媽不在身邊是一件令人驚恐的事情。和媽媽有關的記憶,大概只有偶爾會做給我吃的辣炒年糕和喝醉亂丟家裡東西的樣子。 在外婆陪伴之下成長的兩年,是我在童年回...

酒精中毒精神病 在 陳曼蒂?TMI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02 14:47:55

We are the #doctors who writes #prescriptions till #patients either die or are #cured by nature #👩🏻‍⚕️ 👨🏻‍⚕️ #fatal#nightshift#medicineforthesoul#psyc...

  • 酒精中毒精神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8 13: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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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的謊話

    媽媽因酒精中毒被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的期間,我被送到外婆家,在那生活了兩年左右。對於剛上小學的我來說,媽媽不在身邊是一件令人驚恐的事情。和媽媽有關的記憶,大概只有偶爾會做給我吃的辣炒年糕和喝醉亂丟家裡東西的樣子。

    在外婆陪伴之下成長的兩年,是我在童年回憶中最平靜的時期。外婆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她盡心盡力的照顧我。我能改掉拖著鞋子走路的習慣、早早從叉子畢業並學會用筷子、養成禮貌問候長輩的習慣等,這些都是多虧了外婆的教導。而且她通常不會揍我,除了我將插在聖歌集後面那捐款用的一萬元偷走,並全數花在社區文具店的夾娃娃機上那次之外。

    有次我在小學聽寫考試中只拿到75分,回家大哭了一場。那時外婆一邊安慰我,一邊唱了一小段歌:「只要肯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其實,與其說是歌,只是替她常掛在嘴邊的話加上旋律而已。但這或許對當時的我來說是莫大的安慰,我記得自己聽完之後就立刻停止哭泣。一切都有好轉的可能,沒有永遠的失敗者,只要肯努力我也能做得好。因此我下定決心要努力,從那天開始就獨自不斷練習聽寫。這個故事的結局很勵志。從那天起,我幾乎沒有自己在聽寫考試中寫錯的印象,而且我現在還成為了靠寫作吃飯的大人。

    然而,在我成為大學生後,來到外婆的墳墓前,卻埋怨了她一頓。遺照中的外婆仍然重複說著那幾句話:「彬啊,只要肯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你只要盡最大的努力,就什麼事都辦得……。」

    只要肯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世上怎麼會有這種謊言?還不對我實話實說。只要禱告都能實現?怎麼又有這種謊話了?應該要直接告訴我實話才對。這世上也有靠著努力和禱告都辦不到的事情。生活中也有完全不公平的機會。事實上,努力也是不公平的。有時候連想要努力都很困難,像我們這種生於貧困之中的人,可能會更加辛苦。所以如果沒有一點運氣,就不可能取得那麼輝煌的成功,但這不是因為你不夠努力。

    對任何人來說,只要能一天一天活下來就是巨大的成功,並不一定要活得像別人一樣才叫幸福。只要是能愛和被愛的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有擁有幸福的資格。與其說出「只要肯努力,什麼事都辦得到」的謊話,還不如像這樣對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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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雖說存錢很重要,但我還是要吃馬卡龍》,作者李墨乭。了解更多 https://bit.ly/3ybJvWv

    書籍介紹:這是一本八年級生能獲得共鳴溼了眼眶,他們的父母邊看邊點頭如搗蒜,但作者卻疾呼「請不要刻意理解我們,千萬不要」的書。想到出生在不同世代,卻立足於同一時代,需要刻意尋求理解,但卻只能站在各自不同的領域上替自己辯解,本身就有點…悲傷吧!如果你是父母看了這本書或許無法完全懂千禧世代(或是Z世代?)在想什麼,但或許可以懂他們也正在努力,就像我們一直以來的那樣,只是各自朝著不同的方向。

    #哇賽心理學 和 #任性出版 合作舉辦留言抽書活動,請在貼文下分享曾經感覺到世代差異的時刻,或是「#雖說存錢很重要但我還是要吃馬卡龍」。我們將在8/1抽出幸運獲書者(限台灣本島),並在限動中公告喔。

  • 酒精中毒精神病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5 07: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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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危害健康大,青少年飲酒恐終身成癮】
    提起《星夜》、《向日葵》等畫作,不少人腦中立刻就會浮現知名畫家梵谷的名字。研究者認為梵谷從年輕時,就飽受「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Bipolar disorder,「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即過往所稱的「躁鬱症」)和「邊緣型人格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所擾,且兩者都因梵谷的「酗酒」、「營養不良」等問題而日益惡化,或多或少導致梵谷不時就會與朋友高更(Paul Gauguin)發生衝突,間接促使梵谷在 1888 年 12 月的時候舉刀割傷自己的耳朵。
     
    割耳事件發生後,梵谷因此住院,被迫展開一段滴酒不沾的生活。這段滴酒不沾的時光,讓梵谷出現「酒精戒斷症候群」,使他兩度為「譫妄(Delirium)」纏上,出現諸如幻覺、意識混亂等現象[1]。
     
    酒精成癮就是俗稱的酗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陳奇硯醫師表示,酗酒者就像被酒精”勾住了”,如魚鉤鉤住的魚,無法輕易掙脫。個案可能會經歷工作無法持續,而出現法律問題(酒駕),與家人朋友爭吵,情緒低落難自控,屢次想戒酒又每每失敗等。面對這些挫折,個案多數會選擇以酒精麻醉自己,喝了酒卻又使問題惡化。如此週而復始,進而長期失業生活、沒有目標,終日與酒精為伍,精神疾病也在這個過程中逐漸發生[2]。
     
    ■若是太年輕就接觸酒精,則可能導致終身酒精成癮
    研究指出:男性以每週兩罐啤酒、女性以每週一罐啤酒為上限,若超過此標準,將毒害健康,不可不慎;若是太年輕就接觸酒精,則可能導致終身酒精成癮,無法戒除。
     
    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2017年18歲以上成人過去一年的飲酒率為43%,12至17歲青少年曾經飲酒的盛行率則是27.7%,飲酒後的社會負擔、醫療負擔成本每年約達500億元。
     
    過度飲酒除了腸胃出血、肝病變、糖尿病、骨折、癌症、失智、腦部病變、精神異常、情緒症狀等健康問題,酒精下的暴力、酒駕等社會事件更是常有耳聞[3]。
     
    ■酒精與精神疾病
    自古以來,酒與人類生活就密不可分。從烹調佐料到直接飲酒,甚至許多文學藝術創作,都與酒息息相關。雖然適量的飲酒,帶給人們不少的歡愉,但是不適當或過量的飲酒,會傷害腦部和身體諸器官,增加意外傷害的發生。不只嚴重危害個人健康,更會導致醫療資源之浪費,增加國家社會負擔。
     
    依據美國統計,飲酒造成的健康問題排名第三,僅次於心臟病和癌症。與飲酒相關的疾病,涵蓋身體各個層面,包括胃腸系統、心臟血管系統、血液及免疫系統,以及精神神經症候群等等。精神疾病方面可分為兩大類:
    1.為酒精使用問題,包括酒精依賴及酒精濫用。
    2.酒精誘發疾患,如常被提到的「3D」-- Delirium(譫妄)、Depression(憂鬱)、Dementia(失智)。
     
    ►酒精使用問題即一般所謂的酗酒,分為「酒精依賴」及「酒精濫用」此二型。
    1.「酒精依賴」
    乃指病態地使用酒精,且造成社會和職業功能的障礙。伴隨的特徵包括:酒愈喝愈多,不喝時會有戒斷症狀,多次戒酒失敗,因為喝酒而放棄或減少重要的社會性活動,以及明知酒精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仍持續喝酒等。
     
    2.「酒精濫用」
    也是一種未能適度、適時、適量飲酒的情形,例如借酒澆愁、狂飲作樂等,但嚴重度未及酒精依賴。
     
    ►喝酒過量極易造成酒精中毒,因酒精是中樞神經的抑制劑
    少量使用時,出現欣快感、話多、過度活動。若酒精濃度再增加,可能會出現言詞含糊、運動協調障礙、眼球震顫、注意力或記憶力損害、更嚴重時甚至會導致木僵或昏迷。而暫時記憶缺失常在酒精中毒時伴隨出現,主要是一個特定的短期記憶障礙,患者可能無法回想起五至十分鐘前發生的事情。
     
    ►長期飲酒後若突然停酒,會出現戒斷的症狀。
    原來長久被抑制的神經組織,因反彈現象所呈現的過度興奮狀態。酒癮與憂鬱症(depression)此二者可互為因果,憂鬱症的患者會藉由酒精等物質短暫地麻醉自己,以逃避憂傷心情;酒癮患者也可能因長期飲酒而導致憂鬱症,兩者之因果關係需清楚的釐清。
     
    ►酒精誘發之持續性失智(dementia)長期酒癮引起的痴呆,在失智症的原因中約佔1至5%。
    其人格構造逐漸去結構化,伴隨情緒不穩定、失控行為與失智症狀,亦可能出現多疑、猜忌等精神症狀。以電腦斷層掃描攝影,發現其大腦有萎縮(尤以額葉最為明顯)和腦室擴大的現象。
     
    ►酒精誘發之精神病性疾患由於酒精的使用,導致妄想或幻覺的出現。
    其中有以莎士比亞筆下人物為名的「奧賽羅症候群」為典型的代表。這類患者會產生懷疑配偶或伴侶不忠的妄想,以男性較常見。
     
    由於長期飲酒的患者,常伴隨有性能力逐漸下降的現象,造成無力感,轉而產生病態的嫉妒,懷疑配偶與他人有染,臨床上以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為主。
     
    ►由於酒癮患者長期以酒精為主要能量來源,缺乏攝取其他食物營養,易造成營養缺乏。
    例如維他命B1缺乏所引起的「魏尼克腦症」和「柯沙科夫症候群」,前者為急性發作,後者是急性發作後,殘餘下來較慢性且永久性的症狀。
     
    ▶「魏尼克腦症(Wernicke encephalopathy)」:
    主要以眼睛運動異常、步伐失調及整體性混亂等症狀來表現。在此急性期,死亡率可高達百分之十七。若經過維他命B1補充後,幾乎可完全恢復。
     
    ▶「柯沙科夫症候群(Korsakoff syndrome)」:
    主要之症狀表現為失憶或虛談現象。經過治療後約只有百分之二十的病人能恢復[4]。
     
    ■我們與酒癮的距離
    ►什麼是酒精使用障礙症?(俗稱「酒癮」)
    1.對酒精的使用,超出預期的量,無法自我控制。
     
    2.或任何時間都可能出現極強烈的渴望,因而無法執行自己的角色與任務,人際關係惡化、無法工作,且有生理上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戒斷的症狀。
     
    3.酒癮者對酒的渴求會強烈到像對食物或水的需求。酒癮者將不顧嚴重的家庭,健康,或法律的問題而繼續地飲酒
     
    ▪劃重點:「酒癮就是不顧一切,把酒當水喝」
     
    ►酒癮是「病」嗎?
    它會終其一生影響酒癮者。通常遵循著一個可預知的發展,發展成為酒癮的危險不但受到基因的影響,也受到生活型態所影響。酒癮對身體器官造成多重危害,包括:記憶損傷、失智、肝硬化、胃潰瘍、胰臟炎、高血壓、腦中風等。
     
    ▪劃重點:「酒癮算是一種病,屬於腦部原發性而慢性化的疾病」
     
    ►喝酒後臉紅是好現象嗎? 錯!
    酒後的「臉紅」,是體內酒精代謝成乙醛後,乙醛堆積在血液中的結果。約有44%的臺灣人體內代謝乙醛的乙醛去氫酶的活性低,造成乙醛堆積在血液中,產生臉紅、心悸、噁心、頭暈等症狀。
     
    ▪劃重點:「乙醛是一級致癌物質,酒癮者罹患癌症的風險隨飲酒量增加而上升」
     
    ►酒癮可以治療嗎?酒癮是可治療的疾病!
    大部份酒癮患者需要專業協助才能使他們從成癮狀態中復原,酒癮治療計劃利用心理諮商與藥物治療幫助患者停止喝酒,許多人藉著支持網絡與治療計劃能停止喝酒與重建他們的生活。
     
    ▪劃重點:「目前已有實證醫學基礎的藥物及處遇措施,可以協助酒癮者減少酒癮或停止喝酒,恢復生活」
     
    ►酒癮會遺傳給後代嗎?父、母親若有一人是酒癮病人,則其孩子有高出一般人3至4倍的風險也可能成為酒癮病人。
    研究顯示,發展成為酒癮的危險性,的確發生在家庭裡。2008年由美國NIAAA這機構執行的研究結果發現,基因因素可以解釋40%-60%的酒精使用障礙症病人的變異性,從此之後,某些會造成酒精使用障礙症的特定基因也被發現,這些基因主要是與人類腦部酬償中心的發展有密切相關。
     
    ▪劃重點:「酒癮是遺傳基因所致!但也與生活型態有關」
     
    ■專家建議可以依以下步驟來幫助酒癮者尋求治療
    若一個酒癮者沒有意願尋求協助時,怎麼辦?酒癮者通常不會自己去尋求協助,除非在特定的情境下,例如,因為暴力事件導致法律要求他接受治療或是有緊急的醫療需求。專家建議可以依以下步驟來幫助酒癮者尋求治療:
     
    ❶ 停止所有的隱瞞!
    通常家庭成員對於家庭外人員的詢問,會找一些理由來保護酒癮者在酒後所造成的結果;所以不再隱瞞酒癮者酗酒的事實,以便酒癮者有機會體驗到酗酒所造成的所有後果是很重要的。
     
    ❷ 慎選干預的時機!
    找酒癮者談酒癮治療的最好的時機,是當其因喝酒發生問題或意外事件不久時,例如一個嚴重的家庭爭執或意外。選擇當酒癮者清醒、沒有喝酒以及你們倆的心情也相當平靜,而你有機會私下與他談的時機。
     
    ❸明確告訴酒癮者你很擔心他/她喝酒!
    對於酗酒後所導致的問題可以舉些例子說明,包括近來嚴重的意外事件。
     
    ❹說明後果!
    向酒癮者說明如果他/她不去尋求幫助時,你會怎麼做,這並非是要處罰酒癮者,而是要她/他避免發生問題,你可以說你會怎麼做,範圍包括:拒絕和他一起參加有提供酒精飲料的社交活動,或你將考慮離開他/她。但如果你未準備付諸行動,則不要做出任何威脅。
     
    ❺獲取協助!
    進一步收集酒癮者生活的社區中,有關酒癮治療方式的資訊,如果酒癮者願意去尋求協助,你可以立即與治療諮商者約一個時間,承諾第一次陪同酒癮者一起去瞭解治療的方案和/或聚會。
     
    ❻向朋友求助!
    如果酒癮者還是拒絕去尋求協助,可以請朋友就以上的步驟來和酒癮者談,若這個朋友是一個酒癮康復者,可能更具有說服力,但要關心且不具批評態度的人才有幫助。不只一個人或不只一次的干預是必要的,通常需要很有耐心的以勸、哄的方式來讓酒癮者願意尋求協助。
     
    ❼發現成員的力量!
    藉某些專業人員協助,家人結合親戚、朋友,以一個團體方式來面質酒癮者,但這種方式必須要在有此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主持下來進行[5]。
     
    「台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陳益乾主任指出:「台灣目前規範18歲以上可以購買酒精,相較美國合法飲酒年齡21歲提早許多。青少年是腦部發展的關鍵時期,21歲前仍屬於青少年晚期階段,任何一個外來物質都可能對造成腦部影響,其中,酒精對學習能力、記憶力的傷害則最為顯著。
     
    而根據美國及德國流行病學的調查,18至21歲青少年晚期酒精濫用及成癮比例明顯驟升,因此絕不鼓勵過早接觸酒精。」人們一旦酒精成癮就沒有回頭路,會從喜歡酒到身體需要酒,只要不喝就不舒服,嚴重可能出現手抖、幻覺、意識錯亂等情形,且這些患者的五年死亡率高達8-10%。
     
    面對酒癮患者,醫療端除了提供戒酒藥物,也會合併個別心理治療,找出酗酒的原因,並輔以團體治療及家庭治療,但臨床上,成功戒酒的患者實屬少例。
     
    陳益乾主任說明,酒癮治療跟其他身心疾病治療的不同在於,酒癮患者在臨床介入下會很快清醒,可是若病人沒有很強的自制力,往往離開醫院後又會無法克制自己買酒喝的欲望,導致酒癮不斷復發[3]。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Technews 科技新報)「荷蘭團隊跨時空看診,梵谷一生究竟罹患哪些精神病?」:https://technews.tw/2020/11/07/insight-into-vincent-van-goghs-psychiatric-illnesses/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酒精成癮易憂鬱,長期酗酒得精神疾病風險高」:https://www.ttpc.mohw.gov.tw/?aid=302&pid=0&page_name=detail&iid=105
    ∎[3](台北慈濟醫院 ) 「青少年飲酒易成癮 恐致嚴重身體傷害」:http://taipei.tzuchi.com.tw/%E9%9D%92%E5%B0%91%E5%B9%B4%E9%A3%B2%E9%85%92%E6%98%93%E6%88%90%E7%99%AE-%E6%81%90%E8%87%B4%E5%9A%B4%E9%87%8D%E8%BA%AB%E9%AB%94%E5%82%B7%E5%AE%B3/
    ∎[4]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酒與精神病」: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8910/4573.htm
    ∎[5](衛生福利部)「我們與酒癮的距離-酒癮自我評估」: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hotos/a.484593545040402/1234903680009381/
      
    ➤➤照片
    ∎酒精成癮的五大警訊:https://narconon.pixnet.net/blog/post/468560087-%E9%85%92%E7%B2%BE%E6%88%90%E7%99%AE%E7%9A%84%E4%BA%94%E5%A4%A7%E8%AD%A6%E8%A8%8A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精神疾病 #酒精成癮 #梵谷 #酒精依賴 #酒精濫用 #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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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精中毒精神病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28 18: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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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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