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酌定會面交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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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酌定會面交往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

  • 酌定會面交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7 16: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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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 酌定會面交往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02 0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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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看孩子!!
    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
    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
    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
    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
    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
    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
    法院審理。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
    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2
    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參酌司法院全
    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 26 的範例。
     您若想更瞭解怎麼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計「未成
    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範本)」,其內容有各個年齡層子女
    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
    交往安排的建議;另提供各種工作表,可作為擬定生活照
    顧計畫的參考,您可上網查詢瞭解。
    5.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6.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
    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
    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
    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
    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
    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
    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
    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
    女的最佳利益。
    4.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
    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
    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3
    5.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
    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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